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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的“责任”关系问题 摘 要 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均以被保险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责任,但是在保险条款设计中却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与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直接相关。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交替使用导致保险条款中“责任”概念的混乱,也由此导致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关于被保险人的范围不统一。为体现责任保险的特质,有必要将交通事故责任与保险责任分离,同时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范围扩大至驾驶人。 关键词 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所有人;驾驶人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2、的责任保险。在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存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两个重要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为行政责任,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入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承担。在目前的交强险条款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条款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有时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挂钩,有时又与交通事故责任相关联。目前的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对这三个“责任”的关系缺乏一个正确的制度安排,所以导致公众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缺乏正确的理解,对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无过错赔偿的补偿责任缺乏正确的理解
3、,实有必要对保险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予以澄清。一、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的核心词,无责任即无保险。然而责任保险中的责任不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中的责任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的交强险条款和机动车辆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均将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进行规定。民事责任的确定主体为法院。法官根据民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结合案件的具体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民事责任的确定过程是法官根据事实进行推理的复杂过程,需要具备相当
4、程度的法律理论基础。责任保险人只有在民事责任确定后才能够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行政责任的确定主体为行政机关。行政责任的确定与行政处罚措施直接相关。行政责任不是责任保险的标的,责任保险不能转嫁行政责任。但是,我国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在规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也规定保险人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入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5条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5、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责任即为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交强险条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无责赔偿限额的“责”即指交通事故责任。我国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关于责任的概念前后不统一,出现责任概念偷换的逻辑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限额外均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实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责任限额外实行过错责任。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即使无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将不因此而
6、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驾驶人依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够证明损失是由于受害人故意导致时才可以免责,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够证明受害人违章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驾驶人无交通事故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条款规定,将不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中的无责赔付责任,其为有责赔付限额的20%。保险公司根据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决定是否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与责任保险的本质不符,这将导致即使法院判定被保险人无责(行政责任)也应向
7、受害人赔偿时,被保险人无法从保险人处得以补偿。二、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因为机动车本身不仅带来交通事故,而且给人们带来利益,因此驾驶机动车又被称之谓“被允许的危险”。一般来说,所从事业务的危险性越高,从事者的注意义务要求就越高。因为驾驶机动车本身给他人可能带来的危险,法律对机动车的驾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驾驶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其行业上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所以,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中更侧重于对驾驶人安全、守法驾驶的要求,用大量条款规范驾驶人的驾驶行为。驾驶人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将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将因为交通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惩罚。所以,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主
8、要是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机动车的拥有和管理不必然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一般不包括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除非存在其故意指使驾驶人违法驾驶、合谋等情况。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交通事故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产生后,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司法实践表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理根据是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由驾驶人操纵机动车的行为所导致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拥有和管理的危险物所导致的。法律根据为民法通则第123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
9、:“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
10、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机动车导致受害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入。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法释199913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法释200038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
11、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导致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后,受害人依据上述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单独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财务能力较强,受害人单独起诉驾驶人的较为少见,但是受害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具有某些特殊关系或者基于特殊考虑时,受害人单独起诉驾驶人并获得胜诉的判例是存在的。有时即使受害人一并起诉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时,也存在法院判决驾驶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同时,在确定驾驶人和所有人、管理人向受害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
12、生效后,法院可以依生效判决单独强制执行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财产,也可以连带执行。四、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的被保险人范围不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交强险限额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 123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机动车一方”进行明确的外延限定,所以目前对“机动车一方”较为普遍的理解为“机动车一方”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因此,交强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这种理解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如德国强制责任保险法将机动车所有人、保有人和驾驶入明确规定为“共同被保险人”。因此,受害人向机动车所有
13、人和管理人以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论是否独立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被法院按照生效判决被强制执行财产,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补偿。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的被保险人范围不同于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包括驾驶人,无论该驾驶人是否经过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允许驾驶车辆。但是,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因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本身的行为产生,也可以因为其所允许的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产生。如上述题三所述,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因对机动车的所有和管理关系而承担无过错侵
14、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一般来说,机动车本身不会给第三人带来损害,只有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才可能给第三人带来损害,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直接相关。因此,当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遭受损失时,无论驾驶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均需要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当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侵害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时,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有法定义务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尽管保险责任包括驾驶人给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本身不包括驾驶人。所以,在受害人单独向机动车驾
15、驶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或者法院判决机动车驾驶人单独向受害人赔偿时,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的财产被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强制执行时,机动车驾驶人无权依据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补偿。保险人基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对驾驶入无保险赔偿责任。五、结论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产生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和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对受害人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作为责任保险的具体形式,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但是,在具体条款设计中却将保险责任有时与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相联系,有时与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相关,在保险条款中出现了“责任”概念偷换的逻辑错误,不符合责任
16、保险的特质。交通事故责任中驾驶人有事故责任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驾驶人没有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尽管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有若干联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认定之间,无论是责任认定主体、责任构成要件等都有本质区别。目前的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将保险责任的确定部分依据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无疑是错误的。而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根据我国的法律,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判
17、定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份证据,以及判定驾驶人是否应受行政处罚的证据。目前的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由保险公司根据一份证据(而非依据经过审判或者协商确定的民事责任)自行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更属于制度错误,不符合责任保险的特性。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被保险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但是,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仅为驾驶人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存在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但是因为法院执行驾驶人的财产导致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实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
18、,保险公司也将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这有违人们对保险保障之期待。一般来说,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总是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密切关系,如家庭成员、同事、朋友、雇佣关系等,所以交强险中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视同“共同被保险人”。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一般希望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之保险功能覆盖其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然而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依据不是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而是因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选择主张权利对象时的任意性,或者由于法院裁判或执行的原因不能将责任保险之保障功能惠及驾驶人,从而使人们对机动车三者险保障之功效表示怀疑和争议。欲解决上述问题,宜将交强险和机动车
19、商业三者险中保险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关联的条款予以修正,确定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由司法部门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者由保险人、机动车一方和受害人达成协议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宜将被保险人的范围扩大至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所允许的驾驶人,这将实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以及保险责任范围的协调统一。参考文献1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3.2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一法律公平的本质以及其实现过程M.法律出版社,2006.2江朝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4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法律出版社,1999.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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