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试论劳动仲裁程序前置诉讼程序的弊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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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劳动仲裁程序前置诉讼程序的弊端 试论劳动仲裁程序前置诉讼程序的弊端 赖安君 摘要:本文就目前中国劳动仲裁案件审理的现状所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尤其是对劳动仲裁程序中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同时亦为规范劳动仲裁案件审理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劳动仲裁;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2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虽然该法从实体上对劳动者的权益做了很多方面的规定与保护,但令人遗憾的是,该法的第77条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
2、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条款,并没有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中的不合理规定,依旧没有明确将劳动纠纷案件审理程序突破成“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劳动纠纷案件还是维持继续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后才能到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的现状。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所设计的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是否具有法理依据的问题,本文暂且不论。笔者认为,劳动立法中所设置的这一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存着很多缺陷,在实践中,该劳动仲裁程序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劳动者权益的正当合法保护。现将这种将劳动仲裁程序前置诉讼程序的弊端性阐述如下: 一、人为地加大
3、了劳动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成本 大家知道,诉讼程序是二审终审,人为地将劳动仲裁程序前置诉讼程序就等于又加了一次审理,也就使得一件劳动纠纷案件往往可能要通过三次庭审才能解决,与其它非劳动争议类的民事案件相比,劳动争议类的民事案件多了一级审理程序。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在实质上已经篡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民事案件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定有无法理依据在劳动立法时未予以说明,这无形中就增加了劳动者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这是不言而喻的。要知道,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相比永远都是弱势群体,这种弱势不仅仅体现在经济的承受能力上,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劳动者还都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每
4、走一个审理阶段都不得不委托律师参与,而律师的参与又是以审理的次数来收费的,更何况一件劳动纠纷案件如果走完仲裁、诉讼的三个阶段近乎要花上一年的时间,所以这就使得很多劳动者在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的情况下,也不会轻易地走仲裁、诉讼的道路。因为要经过三次审理、三次请律师的费用以及花费一年时间的等待,这样的成本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是负担不起的。而中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律师是远远不能满足劳动者维权的需求的。所以也造成了大量的劳动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都会因为这样高的维权成本而无法进入维权程序,而最终选择了沉默。这样也就同时助长了某些用人单位的恶意违法侵权。因为用人单位知道,大多数劳动者是不会轻
5、易去走劳动仲裁这条路的。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人员法律素质的非专业化 目前中国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隶属于其所在的市劳动局,这种行政化管理的性质使得其人员的构成表明,他们无需像法官、检察官那样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才可以胜任。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其人员皆属行政机关劳动局管理,事实上也就相当于劳动局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人员的构成也就必然有着随意性。从理论上说任何劳动局编制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专职人员,而无须看其专业背景是否是法律专业。这就使得现如今劳动仲裁委员会构成人员的专业背景大多为非法律专业,即便有所谓法律专业背景的,大多也是后期通过在职上党校而获得的党校法律专业文凭。这种现象在中
6、小城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尤其严重,这样的非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必然是很难胜任法律专业性较高的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员工作的。尽管说有的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因为其编制人员的非专业化而特邀了一些专职律师做特邀仲裁员,但是大多数案件还是由其劳动仲裁委员会人员审理的,更何况那些被特邀而来的仲裁员大多也是通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的人情关系而来的。因为目前也没有一套特邀仲裁员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什么样的条件成为特邀仲裁员,特邀什么样的人都是劳动仲裁委员主任说了算。特邀仲裁员的产生具有随意性。目前中国对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的仲裁员的构成、仲裁员的标准与素质要求也不明确。从选任劳动仲裁员的的标准看,劳动立法的规定同样极不科
7、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16条规定的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这与法官执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司法资格的要求相比,简直就是天壤之别。 这就意味着,劳动仲裁员的文化素质只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即可。有了这样的规定,在劳动仲裁实践中就存在着仲裁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未经过专业培训,仲裁业务不熟,素质普遍不高等问题,存在着仲裁员队伍不是相对稳定,其选任的随意性大等问作者简介:赖安君,法学硕士,南京邮电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管理学院德法教研室讲师。 题。笔者曾经代理一个劳动纠纷案件,两次开庭竟然遇到不同的仲裁员,原因是原来的仲裁员调走了,就由一个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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