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预登记制度价值、运行现状及路径改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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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预登记制度价值、运行现状及路径改善 摘 要: 在案多人少背景下,立案预登记有其分流导诉的重大意义,但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一些异化,通过流程规范动态追踪可以较好的纠偏该制度。 关键词: 立案预登记;运行现状;制度规范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15002 2012年底,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先行调解制度,有利于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有利于从源头有效化解涉诉纠纷”,各地法院纷纷发文推行立案预登记制度。该制度预期是在法院受理起诉时,将部分适宜诉外解决的矛盾通过先行调解、另行联动协调处置等处理方式来进行引导分流,其针对对
2、象是民商事立案。立案预登记符合目前“大调解”政策和多元纠纷解决模式的提倡,对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其作为审前程序,具有暂缓正式立案的特点,实际运行中容易出现异化,需规范起来。 1 困境中寻找平衡:制度价值考察 受制于法院“案多人少”困境,更是由于司法独立及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无法实现,立案预登记通过将大量案件进行诉前分流很大程序上起到了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 1.1 “案多人少”命题的真伪 中国正处于举世瞩目的经济与社会转型,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改革开放之后大量纠纷涌入了法院,而法院的人员却未有大量增加,这造成了目前法院案多人少
3、的矛盾。我国法院的审执结数量从1978年的61万件,增长到2012年的1200多万件,是1978年的20倍。而法官人数仅从1978年的6万余人,增加到目前的21万余人,是1978年的3倍多,但与案件增长幅度相比,显然不成比例。 然而,一些学者却认为“案多人少”是个伪问题,理由有:一是根据上述统计数据,直接以案件总数除以法官总人数,得出我国法官年人均办案量不足58起的结论。二是与欧美国家的法官年人均办案相比,认为我们法官人均办案量偏低。如2004年美国50个州地方法院收案总数为4519万件(包括刑事、民事、家庭纠纷和未成年人案件,不包括交通案件),而当年美国地方法官共有27861人,人均年处理案
4、件数大致在1600余件,这远远高于中国法官人均办案量。 其实,司法界实务人士都知道“案多人少”矛盾在法院是确实存在的,且单靠法院自身难以解决。我国地区间经济差异大,案件分布不均衡,面临“案多人少”困境的法院,主要是京粤江浙沪等人口较多、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如江苏省各级法院2012年受理案件已经突破百万,较2007年增长43.21%。全省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41.30件,个别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达455.17件。其次,由于诉讼模式的不同,美、德、日等发达国家虽年立案量巨大,但其通过诉前或审前对案件的分流引导,真正进入庭审阶段的案件只有其收案量的10%,大量纠纷在审前就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
5、机制或简便程序化解了。 1.2 立案预登记与诉前分流 我国立案庭因实质审查使“立审分离”的原则得不到贯彻,一定程序上混同了立案和审理,并使得诉讼便民咨询与纠纷引导成为一项与审查立案同等重要的工作重心。诉前分流的渠道有:(1)没有被告参与而依职权作出不予受理的口头决定。(2)经双方当事人参与并同意的解纷尝试。在上述两种情形下,达成实体协议的案件均可能了结纠纷,因而不必再予立案;未达成协议的,原告请求重新启动起诉审查程序的,则进入正常的实质审查程序。那些经简单审查后予以立案并进入法院调解途径或速裁程序的简易处理,属于诉后分流,不在此讨论之列。 在目前我国民事纠纷占法院纠纷90%比重短时间内无法降低
6、的情况下,立案预登记作为一项民商事立案诉前分流措施,暗含着在立案便民咨询之后,为保障当事人诉权与监督立案审查权,对诉前分流进行登记,并随时跟进这些案件的处理,力图将这些纠纷矛盾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模式消化掉,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2 变形与异化:运行现状分析 立案预登记因其抑制直接立案的特点,在实际运行中也成为了一些法院一些部门打着“诉调对接”、“ADR解决机制”的幌子对其进行滥用通过人为选择案件来达到提高业绩的目的,造成了新一轮的立案难。 2.1 立案启动难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作为一种准司法判断行为,立案自由裁量权是指立案法官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案件的主体适格性、管辖依据等
7、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由于立案审查受理行为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参与,封闭性过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性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为什么受理,为什么不受理,都不公开原因,立案自由裁量权极易被滥用。 滥用体现在立案预登记,就是把一些案件隐形在“登记”环节,让审判人员从中自由挑选,认为可以审结的才拿来立案,不能立案的便装进“登记”这个口袋,制造出审理效果形势大好的假象。而对如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高的案件,虽然法院通过预登记搁置立案的方式消除了法院的风险,但是纠纷与矛盾并没有实际解决。另外,当涉及到法院业绩考核、年底未结案数量等方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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