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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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状答辩人:长春市二道区新潮辉石材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庄朝东 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南太有街6号热力仓储公司1号库B区6栋2号现就原告王海波诉被告长春市二道区新潮辉石材经销处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第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事实依据:2010年3月25日,被告新租的办公场所需要装修,故在二木材市场找来恒志国铺大理石地面工作,因人手不够,恒志国找到原告王海波、白士福一同参与铺地面工作。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原告方证人白士福证言“我们平时都在二木材市场等活,恒志国打电话叫我们去干活,从早七点半干到晚五点半,一天一百元”。原告方证人恒志国也当庭证实
2、“平时我和王海波在二木材市场那等活,单位打电话找的我,平时有活就来,没活就走”。本案中,原告并非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法律依据: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尽管原告铺大理石过程中要服从被告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被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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