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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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题 目: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分析与防范对策 院 (部): 法政学院专 业: 法学班 级: 法学071姓 名: 王群学 号: 2007131033指导教师: 马聪完成日期: 2011年5月14日目 录摘 要IIABSTRACTIII一、前 言1二、刑事冤假错案的内涵与特征1(一)刑事冤假错案的内涵1(二)刑事冤假错案的特征2三、刑事冤假错案的危害2(一) 人权保障角度2(二)司法公信力角度3四、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3(一)公、检、法三机关关系角度3(二)证据与冤假错案的关系角度4(三)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关系的角度5(四)公、检、法的考核机制的角度6(五)控辩双方权力失衡的角度6五、刑
2、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对策7(一)立法机关应完善立法7(二)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7(三)遏制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7(四)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治意识9(五)把沉默权原则规定到刑诉中9六 、结 论9谢 辞11参考文献12摘 要近几年来,刑事冤假错案日发频繁,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案件,得到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难免会想这样的错案竟然会在现代社会发生?尽管刑事错案的数量并不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微乎其微,但是它对司法的公正性影响却是极大的。在当今法治社会的土壤里,刑事错案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其背后的形成机制是怎样的呢?如何有效地解决和避免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切实保障人权,树立
3、司法威信,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观念;公检法机关的构造;诉讼证明 Cause Analysis and Solution Methods of Criminal Unjust , False and Erroneous Cases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riminal case, for example SheXiangLin case, such as hair frequently ZhaoZuoHai case and other cases, the news media, get attention and all ci
4、rcles of the society, people inevitably think such a crime in modern society should happen? Although the number of criminal crime is not much, in all criminal cases of proportion of, but it is rare to see the judicial fairness of influence is great. In todays government by law societys soil, crimina
5、l crime again to happen, whats behind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is how?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litigation structure, carries authority judicial proof etc multiple Angle discusses the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criminal or case. Key Words: torture;Investigation concept;The tectonic carries aut
6、hority ;Judicial proof 一、前 言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它要求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确立法律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没有严格依法办案, 致使在社会生活中冤假错案屡见不鲜。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等。这几起案件均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每一起案件当时看起来都是“铁证如山”,但因为发现了真凶或受害人突然现身引起了办案人员的重视,一起起惊天冤案才得已重见天日;二、很多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刑讯逼供,就像贺卫方教授曾提到的,“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供述了罪行”,这一个星期的“突审”包藏着怎样的内幕?三、所谓的“铁证”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案
7、件主要是以口供为准,有的案件证据的采集程序不公开,鉴定材料存在问题等。以上种种是造成冤假错案出现很重要的原因。本文试通过多个角度和层面探究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试图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产生原因分析来恰当的规避这些错案,以达到更好的保护和尊重人权,真正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树立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权威。对于建设法制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冤假错案的内涵与特征 (一)刑事冤假错案的内涵据了解,目前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只有错案一词有法律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
8、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错案的概念,但是在 1998 年 9 月 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冤案和假案从字面意思上看很好理解,冤案就是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事实真相没查清楚,冤枉了他人,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到了惩罚,但是真正的犯罪人却逍遥法外的案件。假案就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自己制造案件。笔者认为刑事冤假错案是指在刑
9、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察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冤假错案的特征 刑事冤假错案的主要特征为:其一,特定的主体。刑事错案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其二,特定的领域。即刑事冤假错案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也即发生在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其三,特定的过错。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以及违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其四,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对刑事案件已作出了错误的实
10、体处断,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导致了刑事司法不公正的情况发生。三、刑事冤假错案的危害刑事冤假错案的屡屡发生不仅践踏了人权,而且动摇了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权威。刑讯逼供是刑事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践踏。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说话”的权利,更何谈人权。同时司法机关的诉讼机制的缺陷和漏洞也是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司法机关草草结案,使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一) 人权保障角度 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决定了刑事诉讼必然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刑事诉讼任务之实现,取决于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关
11、系,而非某一方面的运行状态。人权保障与追究犯罪分属两个有机联系的系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法截然分开。在任何一个系统中增加一个要素,都可能导致二者之间关系的变化。譬如,国内学者正在讨论的关于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之问题。与其说关心沉默权肯定人之价值,毋宁说担心因沉默权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诉讼的全过程。沉默权直接关系到辩护制度能够实现,关系到对抗式审理方式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个要素的加入,对于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是促使二者间关系的和谐,二是加重二者间的紧张关系。前者导致整个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处于良好状态,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任务能够同时实现,后者会产生
12、一方抑制另一方的状态,出现刑事诉讼运行不畅的情形。 目前侵犯被告人权益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尽管最近两年公安部在这方面进行了整顿教育,人民检察院也加强了自律与监督,但是,刑讯逼供现象远没有根除,变相拘禁和超期羁押问题还较普遍地存在。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程序意识不强,被普遍地认为是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但这只是表面原因,或是原因中的一部分,根本性的原因还在于利益的不同选择。利益是行为的动力和指南,如若没有安全第一的驱动,这些现象就不会屡禁不止或是普遍存在。从技术角度而言,又是权力缺乏制约的结果。在刑事诉讼之中,权力是把双刃之剑。一方面,没有强制力的刑事诉讼根本无法实现追究犯罪,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另
13、一方面,强制力又可能被滥用,侵犯被告人的利益。西方法谚曰:“不依靠权力的法律是一种幻想,而不受法律控制的权力又是一种灾难。”权力容易被滥用已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控制权力就成为各国刑事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没有对权力的控制,就没有权利的保障。 (二)司法公信力角度 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进而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如果根基不牢,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为了构建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深刻分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和综合树立
14、司法公信力。 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取证制造一些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没有履行责任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更重要一个方面,人民群众投诉无门,法院有些案子不受理,受理以后拖的时间很长。一个案子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审判,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及时维护,在程序上,审判过程中存在的不透明,使老百姓不了解,大家认为法院判决法官说了算,好像内部操作,没有在阳光下操作,老百姓不清楚规则,对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有误解产生了一些怨言等等类似的问题。使得人们不得不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这严重影响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影响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一)公、检、法三机关关系角度 刑事诉讼
15、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导致刑事冤假错案过程中,三机关关系是如何呈现的呢?笔者拟以赵作海一案作简要分析:首先是警方先入为主,急功近利,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改时就已经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得刑讯逼供,提起公诉的条件要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定罪量刑也应建立在指控的犯罪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并且合理排除疑点的程度。而赵作海案件中在基本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
16、子。其次是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赵作海案件中“司法独立原则”没有得到体现。司法独立是现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原则,其核心是法官判案不应受到外界各种力量的干预。但是,赵作海案件中,无论是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还是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均受到来自当地政法委这一党政机关意见的约束,它实际上已取代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律至上”的宪法原则。赵案中与其说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还不如说政法委决定了赵案的公诉与审判。我国宪法确定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简直形同虚设!再次是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在赵作海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的“
17、无罪推定”,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力,审判机关没有证据意识,致使这起案件一错再错。如果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何一个部门能够严格依法办案,都不会发生这样的错案。(二)证据与冤假错案的关系角度1、由证据导致刑事错案的主要情形其一,采用非法手段,特别是以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取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刑讯逼供和引供、诱供以获取有罪供述实现破案目的,这是侦查案件之捷径。当然过分依赖口供,甚至采用非法方式获取口供,恰恰是走向错案的必由之路。在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阴影。可以说,尽管刑讯逼供并非百分之百地导致错判,但几乎百分之百的错案都是由刑讯逼供所致。 其二,勘验不细,遗漏关键物证现场勘查
18、应坚持合法、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科学、安全七项原则。但是,在这众多的错案中发现在对案件现场的勘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均存在重大的问题。在佘祥林案中,办案单位在发现无名尸体后,由于当时尸体已高度腐烂,辨认条件不好,并未对尸体进行DNA 检验,甚至连简单的血型检验、指纹比对检验也没有作,仅仅依靠尸体表面特征和张在玉亲属的辨认就认定是张在玉。其三,轻信鉴定结论在实践中,办案单位或人员错误运用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本质是一种判断、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判断。其判断的范围主要包括原因判断、行为判断、结果判断、因果关系判断和附加判断。是一种主观对客观的认识,那么出现错误在所难免。因此,鉴定结论从本质上属于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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