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入矫漏洞及立法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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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工作入矫漏洞及立法思考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明显暴露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入矫漏洞,主要表现在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之内根本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入矫接受社区矫正。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宣传力度不够。主要是社区矫正对象本身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由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察监督以前一直由公安部门负责,现在改由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后,公安部门仍然承担着对社区矫正对象重点人口的管理职能,许多社区矫正对象认为此项工作还是在公安部门,认为只要接受派出所管理就行,到不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矫正无所谓;还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因为文化水平低,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的内容不清楚,导致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2、,因而最终未能接受矫正。 2.公、检、法、司之间联系不够紧密。一是法律文书送达不够及时。大多数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文书不能按规定在生效后十日内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甚至出现法律文书送达时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已满或者已外出打工且无法与其联系的情形,进而导致对这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未能实施得了社区矫正。二是核对不及时。公、检、法、司之间未能形成联系制度,定期核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因而使得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这就必然出现应入矫对象未能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形。 3.社区矫正对象故意规避或逃避矫正。社区
3、矫正对象作为罪犯,竟敢无视法律权威,公然与法律对抗,主要是“瞅准”了法律上的空白。一是社区矫正对象到不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入矫无关紧要。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入矫。如果社区矫正对象不到司法所报到,随着矫正期满,其原判刑罚就可以不再执行。正因法律存在这种立法空白,这就必然驱使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千方百计地躲避矫正。实践中,一些社区矫正对象就钻了这种法律上的“空子”,不到司法所报到,虽然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找到了罪犯,但因矫正期已过,法律也难以对这种行为予以惩处。 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缺乏行政处罚和司法惩诫权。由于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的滞后,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社
4、区矫正对象只有日常管理、教育的权力,却无行政处罚和司法惩诫的权限。若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或司法惩诫,则要通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程序、手续比较繁琐,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 三是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正常报到入矫的,如果其在矫正期之内有对抗管理教育、故意逃避监督管理及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之情形的,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可以依照相关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司法惩诫措施,可以对其实施警告、记过直至撤销原判、收监执行等处罚。而基于上述主、客观等多种原因导致的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之内根本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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