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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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 业 论 文作 者: 学 院: 人文与法律学院 系(专业): 法学 题 目: 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指导者: 讲师 (姓 名) (专业技术职务) 评阅者: 讲师 (姓 名) (专业技术职务) 2012年10月18日毕业论文中文摘要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摘要:目前,我国已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法律规定,用工关系必须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依法进行,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文旨在对劳动合同解除这一应用性极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研究,就一些理论及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从劳动合同的解除的
2、涵义辨析入手,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相应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就有分歧的观点和不法律条款提出自己的意见。关键词: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 目 次一 引言1二 劳动合同的解除涵义辨析1(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1(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2(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2(四)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4结论6参考文献7致谢8一 引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劳动力市场主体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缔结、签订劳动合同来进行的,没有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没有劳动力市场。因此,建立完善的劳
3、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的施行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大推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引来了学术界和理论界的巨大争议,因为该法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之下而诞生,难免存在妥协和让步,加上理论界对劳动合同法许多问题的理论准备并不充足,也导致该法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整个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某些法律规定,因其存在模糊、不明确之处,双方对此有不同的
4、理解,因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也较多、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在理论界,学者们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关系,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等问题尚存在分歧。基于上述情况,本文从劳动合同解除的定义出发,对我国及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对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从制度上规范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达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二 劳动合同解除涵义辨析(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含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学术界各抒己见,许多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
5、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1 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4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2 王昌硕.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 还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3 郑爱青.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和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2006(3)6第一种观点将解除的
6、重点放在劳动关系上,后两种观点重点放在劳动合同上。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尽管在事实上不具有太大的区分意义,然而,将重点放在劳动合同效力的考察,应该是更适宜于研究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我更加认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事由,而第二种观点着重强调的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第三种观点表达的更确切些。(二) 劳动合同的解9的特征第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是在合同的目的尚未完全实现之前,且双方当事人仍具备主体资格时,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第二,劳动合同的解除须有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作
7、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后,劳动合同才能解除。第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劳动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解除之前双方已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因解除而归于无效。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既往,不影响双方已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国外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比较充分,因为立法比较完善。由于社会背景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德国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与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在立法体例上,德国以民法为核心,辅之以劳动终止保护法、厂场组织法,构建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4 德.罗伯特霍顿,海因科茨,汉期G.莱塞.德国民商法异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书出版社,1996
8、7法国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特定的理论解释,它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统一称为劳动关系的停止、中断。其中,由用人单位引起的中断和由劳动者引起的中断是最经典的两种情形。5 郑爱青.法国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及对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启示.法学杂志,2002(5)8日本的劳动合同同其他国家一样,可以划分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并且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定期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定期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到期自动解除,二是有“不可避免的原因”。6 张再平.日本劳动法及其体系载.法学天地,1996(6)9国外的立法对于我国立法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借助于对国外立法的研究,可以对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提出一定的修
9、改的构想。(三)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两个,即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所谓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在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7 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1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虽然由于发起方的不同可以将协商解除分为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也即分别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出动议。但均应当具备双方协商的过程以及对解除一致认可的结果这两个要件,这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治的原则。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中,既没有限
10、制协商解除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协商解除理由、履行一定解除程序的规定。也就是说,不论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论什么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能单方任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要承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此外一方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制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解除无效。1 协议解除关于协议解除,英国规定,“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终止。但如果法院过于轻易地承认可以用这种方式结束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对劳动关系的保护介入就会受到严重威胁。法院将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如果雇员同意辞职的唯一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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