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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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深圳法院、仲裁委关于 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指导意见 及会议纪要汇编 (2005年-2012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 李迎春律师 编 2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2年) 深人社专纪201211号 为应对劳动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全市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8月组织召开了全市劳动合同管理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建筑企业与非法承包、转包、分包施工人所招用的劳动者的关系问题。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建筑企业与非法承包、转包、分包施工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建筑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餐饮企业与厨房大厨所招用的劳动者的关系问题。若劳动者同时受企业管理,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餐饮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由厨房大厨管理,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餐饮企业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餐饮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桑拿按摩企业与只拿提成、小费劳动者的关系问题。若劳动者同时受企业管理
3、,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桑拿按摩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3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桑拿按摩企业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企业搬迁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企业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要求经济补偿。企业搬迁至深圳行政区域外的,员工如果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五、三来一补企业升级转型劳动中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三来一补
4、企业升级转型后,企业如果承接了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的,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以企业升级转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六、劳务派遣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问题。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经协商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问题。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仍然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1年) 2011年11月3日-4
5、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牵头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疑难问题研讨会。会上,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领导、业务骨干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就近期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进行研讨,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求已离职劳动者返还原基于职务所占用物品(如:电脑、汽车、特定资料等)产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各级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 二、船员因船员劳务(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依法应由海事法院受理,各级仲裁机构和普通法院不予受理。 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
6、放长假人员,已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又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工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须承担确定金额的赔偿责任”的,约定无效。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按实际损失为限予以赔偿。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和诉讼时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而未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各级仲裁机构和法院应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违5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法,同时依职权直接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诉求变更为赔偿金,但裁判金额以劳动
7、者诉求的金额为限。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和诉讼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各级仲裁机构和法院应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合法,同时依职权直接将劳动者的赔偿金诉求变更为经济补偿,依法计算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额。 六、劳动合同期限因法定情形(如: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女职工三期等)续延的,续延期间应当计算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依法续延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女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的,按照女员工产假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应发工资确
8、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已查明的产假前12个月实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 八、女员工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提供医疗证明(或医嘱),证明其需停工休息的,可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九、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6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十、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就本申请提出反申请的,仲裁机构在审理时应按同一案号,将反申请与本申请合并审理。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
9、,作非终局裁决处理。 十一、仲裁机构已向当事人一方送达仲裁裁决书,申请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不应准予撤回仲裁申请。 7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 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福田区劳动、人事仲裁办,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
10、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已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执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检查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仲裁办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律师代理费用及法律援助范围内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等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律师代理费用的,仲裁庭应在裁决书中载明律师代理费用的处理意见。 劳动者胜诉的,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仲裁庭应根据劳动者的胜诉比例,明确用人单位承担的律师代理费用的具体数额,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仲裁庭不予处理。 8 深圳劳动争议指
11、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律师代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委托代理人的,仲裁部门要认真审查劳动者代理人身份。未委托代理人或尚未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向劳动者出具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指引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的有关指导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意见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解释,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参照执行。 9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全市劳动人事争
12、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10年) 2010年5月27日-28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深圳求水山酒店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上,市、区劳动人事仲裁机构领导和相关业务骨干与市、区人民法院领导和专家就近年来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进行研讨,并就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的,应当受理且一般不作仲裁时效审查。 劳动者仲裁请求补办档案的,不按劳动争议受理。 二、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 三、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在不予受理决定或通知上注
13、明:“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或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六、劳动者仲裁请求享受年休假待遇且能证明其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应认定其具有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资格。 七、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待遇,并加付100%的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按病伤假期工资标准享受待遇。 10 深圳劳动
14、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八、开庭时劳动者本人未到庭,经仲裁庭审查,其委托的代理人不符合代理资格的,应依法中止审理,并通知劳动者亲自到庭或重新委托代理人。 九、以下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相关规定: (1)仲裁请求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四项,且每项诉求的金额不超过申请人申请仲裁时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2倍。分项以诉求本身的性质为基础,兼顾关联性。其中,劳动报酬项包括工资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项包括终止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其他属于补偿性质的请求;赔偿金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属于赔偿性质的一倍工资
15、及其他属于赔偿性质的请求。 (2)除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停工留薪工资、工伤“三金”等。 (3)仲裁请求不涉及具体金额,但属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争议的。 十、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应予处理。具体要求金额、承担主体及支付方式,在裁决书的“裁决事项”后、“救济渠道”前表述。 11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2010年) (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妥善解决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在劳动争议审判领域出现的新类型问题,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深圳
16、市两级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于2009年9月15日、16日召开了全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市中院主管副院长、民六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各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部门负责人、市区劳动仲裁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围绕2008年两法实施以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疑难问题进行了座谈,形成了若干统一的意见,现将座谈会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二、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
17、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已举证证明代扣代缴的税款已经缴交给税务机关,劳动者对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有异议的,该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代扣代缴的税款已缴交给税务机关的,该争议应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12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五、非深圳户籍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的,不予支持。 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是指包括加班工资在内
18、的所有应发工资。 七、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付。但双方均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八、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九、用人单位拒绝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无固定期
19、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应予支持。 十、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或未休年假工资,劳动者要求支付25%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或未休年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十一、新公司筹备阶段聘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新公司支付该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十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已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在合同期满前提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前提出。 13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十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20、知劳动者或未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主张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裁员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劳动者主张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十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十五、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劳动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十六、劳动仲裁机构认为案件属于“一裁终局”,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法院认为不属于“一裁终局”的,中级法院应以劳动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裁定撤销,并由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另行起诉。 劳动仲裁机构认为
21、案件不属于“一裁终局”,当事人向基层法院起诉后,基层法院认为属于“一裁终局”的,基层法院应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不得以案件属于“一裁终局”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十七、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但其已支付了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责任仅为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200%。 十八、在确定劳动者法定休假天数时,由劳动者对其主张的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 14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 (2009年4月印发) 近年来,我市
22、劳动争议案件迅猛上升,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不断出台和完善,我院原施行的一些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已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在对原有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意见进行汇编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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