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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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论文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司法公正具有二方面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精髓,但某些条件下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正因为二者之间冲突的存在,使得它们的关系一度成为诉讼法学界的热议话题。文章通过对二者内涵的思考,试图揭示它们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关系,以希对司法活动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它集聚着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司法公正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方面
2、所表现的公正,它深受英美法系的青睐。正如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所说:“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由于英美法系以经验主义哲学为主导哲学思想,故此在对事物的认识上多持怀疑主义,他们认为人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不能完全发现案件的真相。也正因此,才有人说,“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不能抱有太高的期望。”另外,英美国家素有“程序先于权利”的伦理传统,其所强调的是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或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善性,而不是看该行为究竟导致了一个怎样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在英美法系的,只要是基于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判,即认定该裁判是公正的。 自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首次
3、引入程序公正这一概念,程序公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其价值也被人们一步步发掘。 (一)程序公正的价值 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司法程序设计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实体公正,也就是说程序公正的价值亦在于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有完全遵照所设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所达到的实体结果才可能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罗尔斯说:“不可能把法规设计的使它们总达到正确的结果。”就是说不论程序设计的多么完善、执行得多么严格,实体公正也未必能完全实现,那么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在于其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制和人权,它表现在维护利害关系人法益、裁判结果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接受与认可
4、等方面。 程序公正的终局性价值 诉讼活动虽然极力追求实体公正,但更需要注意司法活动的效率,否则不仅可能无法实现实体公正,甚至可能会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去维持已经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的现象。 (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1.程序的参与性 即“获得法庭审判机会”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权益可能会受到审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价值地参与裁判,从而对裁判结果产生一定影响,而不是被动的参与审判或接受裁决。 2.裁判者的中立性 裁判者本身负有查清事实和维护正义的职责,因此他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应当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不偏不倚地立于那些利益冲突方之间。
5、 3.裁判者的独立性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或者法官仅仅在法律规定范畴,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的对案件作出判断。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这是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不论当事人身份、地位、性别、种族如何,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 5.程序的公开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都必须依法向公民或社会公开,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司法活动处于被监督状态,以保障司法公正。 6.程序的及时终结性 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包含二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形成裁判结果的期限限制,二是“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为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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