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我国劳务派遣连带责任规定之评析基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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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图分类号: 单位代号:1 密 级: 学 号: 硕 士 学 位 论 文SHANGHAI UNIVERSITYMASTERS DISSERTATION题目我国劳务派遣连带责任规定之评析基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作 者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导 师 完成日期2010年12月上海大学本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确认符合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要求。答辩委员会签名:主任:委员:导 师:答辩日期: 原 创 性 声 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参与同一工作的其他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
2、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 名: 日 期: 本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上海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论文及送交论文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签 名: 导师签名: 日期: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劳务派遣连带责任规定之评析 基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姓 名: 导 师:学科专业:法律硕士上海大学法学院2010年12月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to Shanghai University for the Degree of Juris MasterThe Case
3、 Analysis of the Joint Responsibility Provision of Chinese Labor Dispatch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protection of dispatched workers MDCandidate:zhangzhongxin Supervisor:lilixin Major:Juris MasterLaw College, Shanghai University12, 2010 摘 要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是本次立法的亮点,但也存在着立法规定上的粗糙,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给派遣单位和用
4、工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留下了空间。在审理时也常常缺乏判决依据,因此明确连带责任的类型和主次划分,对明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至关重要,本文从一起劳务派遣工伤案例出发,通过对民事行为的连带责任和对劳务派遣三方主体法律关系的分析,得出划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责任的基本原则,即对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的规定不能搞一刀切,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是现行法律中对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要求无过错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分别履行义务的,无过错另一方要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期待更好的平衡企业用工责任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连带责任
5、 补充连带责任 三方法律关系 ABSTRACT The provision of joint liability of Article 92 is the glaring achievement in Labor Contract Law,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n legislation looseness and an unequal of right and duty which enable employing company and dispatch agency to be in fraud of law. Furthermore i
6、t causes insufficiencies of legal support when the court is hearing a case. To make clear the types and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of joint liability is crucial to determine the rights and duties among parties. Analysis of joint liability of civil acts and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ree parties by a cas
7、e cited in the dissertation to get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how to differentiate employing company and dispatch agency, and to look forward to balance the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s and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well.Key word: joint liability additional joint liability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ree
8、parties目录第一章 绪论11.1选题背景和意义11.2国内外研究概况21.3论文主要研究内容3第二章 对一起劳务派遣工伤案例的分析42.1 基本案情42.2案例分析52.2.1各方观点52.2.2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的法律规定52.3案例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6第三章 劳务派遣制度中的法律关系83.1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关系概述83.1.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83.1.2特殊劳动关系93.2 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103.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103.2.2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113.2.3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11第四章 一般连带责任与劳动法中的连带责任124.1连带责任一般124.1
9、.1连带责任的概念124.1.2连带责任的特点134.2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144.2.1违反约定义务的连带责任144.2.2违反法定义务的连带责任144.3劳动法中的连带责任154.3.1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164.3.2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粗糙规定17第五章 劳务派遣下连带责任承担的可行性分析195.1连带责任设计原理195.2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分担215.3工伤赔偿的责任承担22结语23参考文献24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27致 谢28 第一章 绪论1.1选题背景和意义 劳务派遣制度源于美国,它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
10、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其特点为雇佣与使用相分离,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专业化与弹性用工相契合,这种模式具有合理利用专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配置劳动力资源,降低用人单位人事成本等优点。从国际来看,劳务派遣呈现日益发展壮大的态势。在我国,劳务派遣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出现至今,一直是损益参半。一方面,它使企业的用工形式更加灵活,满足企业的多种需要;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立法的模糊规定,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混乱不清,一旦发生劳动者权益受损,追究企业责任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在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
11、害时,只需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便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追究责任的主体很明确。而劳务派遣存在三方主体,派遣员工与派遣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也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此种关系正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而只是在劳动合同法迪2条中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法的模糊性规定导致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明确,使得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虽是共同雇主,但他们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在不同阶段中所享有的权益和对劳动者的控制能力也不同,如果要求两者在任何情况皆需承担同等责任,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本文正是基于此点,探讨
12、在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划分主次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劳务派遣作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正迅速发展起来。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这种有别于常规的用工形式日益呈现多样化。劳务派遣是“雇佣”与“使用”分离,用工单位“用人不管人”,适合其弹性用工,派遣单位“管人不用人”适合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务派遣“雇佣”和“使用”的分离正好各司其职。由于劳务派遣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 以及派遣员工,这种“三方两地”的用工关系使得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导致劳动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而司法实务中争议的焦点就是集中在由哪一方对劳动者承担责任。明确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不仅能够更加有效的
13、保护派遣员工的利益,而且能够严格规范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用工。再者,劳动法理论界对雇主责任承担方式上还存在诸多理解和分歧,明确连带责任的类型和主次划分原则和依据,用司法实践来验证共同雇主理论的强大生命力,能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促进劳务派遣的健康发展。1.2国内外研究概况 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承担的基础性问题,即要求用工单位承担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雇主责任(employer,s liablity)的解释是:雇主对雇工所承担的既特殊又普通但却很重要的一种过错责任。根据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雇主的损害赔偿责任来源于其为满足法律和条例所规定的必须尽到的注意义务。转引自曹艳
14、春雇主替代责任研究M,第42页第43页,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对此国内外学者有诸多理解,按照董保华教授总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派遣单位承担雇主义务,该理论认为,在劳务派遣中,只有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形成了一重劳动关系,在这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劳务给付义务,须遵守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纪律,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受领劳动者的劳务给付,对劳动者享有指挥监督权,同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物质待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当中的安全与健康,不强迫劳动力劳动。这种学说解释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指挥监督的依据。但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是用工单位在取得劳务给付请求权后,有权使用劳
15、动力,指挥其劳动,而无需向劳动者承担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各项保护义务,劳动法的各种保护义务只能由作为法定雇主的派遣单位承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德国、日本的学者,如德国员工出让法,日本的劳动者派遣法。 第二种是用工单位承担雇主义务说,该理论主要有英国的默示雇佣合同判例和我国的一重劳动关系上层运行说。区别在于,默示雇佣合同判例只是对不愿承担雇主义务的派遣关系给予否定,也就是间接地肯定了愿意承担雇主义务的派遣机构;一重劳动关系上层运行说通过对整个劳务派遣关系的重新定位,无论派遣机构是否愿意承担雇主义务,都对整个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给予否定。 第三种是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共同承担雇主义务,
16、简称“共同雇主”理论,该学说主要被运用于美国,由于派遣员工是由派遣机构直接雇佣,所以在几乎所有的相关事项上,派遣单位必须负担雇主责任,至于直接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在某种情况下也需承担责任。我国大陆学者在引进美国的共同雇主理论时,对劳动力派遣三方法律关系理解上的差异,产生了一重劳动关系共同雇主理论和双重劳动关系共同雇主理论。一重劳动关系共同雇主理论就是把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看作是派遣员工的共同雇主,即劳动关系的雇主这一方主体形成了复数,两个雇主共同与劳动者形成一重劳动关系,两个机构与派遣员工都是半个劳动关系,持这种观点的国内学者主要有刘焱白、常凯、李坤刚、刘诚等老师。而双重劳动关系共同雇主理论
17、认为,不仅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也形成劳动关系,国内学者董保华、黄秀梅、曹艳春等老师都是持相同观点的。我国立法正是基于共同雇主理论,对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做了专门的规定,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
18、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民事连带责任的复杂性,本文论述的重点是依据连带责任归责的原则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特点来探索因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的责任分担,。 1.3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第一章中阐述了选题研究的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第二章中通过对一起工伤案例的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劳务派遣立法中对连带责任规定的模糊性,使受害劳动者很难维权。第三章通过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分,指出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然后具体分析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四章从民法中的
19、连带责任入手对连带责任的特点、归责原则,特别是劳动法的连带责任的特点和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展开论述。第五章从方便劳动者维权以及平衡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通过对两种具体情况的分析,对劳动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提出修改设计思路,结语中提出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一个设计科学、权利义务分配均衡的劳务派遣连带责任机制不仅能够更好地促进劳务派遣用工的运行,为劳动者提供强有力的救济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对一起劳务派遣工伤案例的分析2.1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根据与某制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20、以下简称协议)派遣到B公司工作的农民工。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王某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然后由A公司负责发放和缴纳,协议同时约定“被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B公司应协助A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伤申报和认定等工作,并负担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2005年10月,王某在工作时受伤,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对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A公司和B 公司连带赔偿王某各项工伤赔偿款10万余元。 2.2案例分析2.2.1各方观点 王某诉称,自己系A公司派遣到B 公司工作的员工,因此王某发生工伤事故理应由A、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1、,但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A公司辩称王某与A公司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根据协议约定,派遣职工在B公司发生工伤后,应由B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实际用工单位B公司辩称王某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由A公司发放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决定书上的单位是A公司,B公司与王某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协议约定不明,而当时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应由A公司承担王某的各项工伤赔偿款。 根据现行我国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只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劳务派遣业近年来在我国快速发展,产生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
22、位。员工往往与派遣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与实际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现实中派遣单位经济实力相对较弱,职工获得工伤赔偿的难度较大,而实际用人单位相对实力较强,使得受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的维护。更为关键的是,如果是用工单位的过错而要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否合理?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2.2.2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的法律规定 我国在劳务派遣立法上明显滞后,尚未有具体明确统一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但一些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企业借调作出了规定。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
23、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江苏省政府2005年颁布的实施办法第31条关于企业借调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人大2003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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