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和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草案)各市州人民政府: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它住房困难群体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中廉租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属租赁型保障性性住房。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和配租配售后的使用、运营和监督管理。二、供应对象及标准(一)供应对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有一定购买能力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当地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3、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房屋类型和户型结构。三、申请条件(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为非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但在当地工作或与居住的,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单独立户的子女和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单亲家庭和因单独立户、配偶离异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单身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
4、障性住房。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私有产权住房,或现私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
5、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其中,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含养老金和其他劳动所得)、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住房困难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推进较快的城市,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1.新就业职工: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
6、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3.在当地无私有产权住房或私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4.申请时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四、申请和审核(一)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证明。2.住房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无房产或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
7、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3.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年度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证明,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4.财产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5.诚信承诺书。房地产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审
8、查后,出具申请人无房或住房困难证明;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情况审查后,出具申请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证明。(二)申请受理。1.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2.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众场所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社区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
9、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资料和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提交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4.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请和审核资料之日起30天内,会同同级民政、房地产等部门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轮候和配租配售(一)轮候。对已登记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
10、主管部门通过摇号、评分等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每个申请人取得一个轮候序号。轮候排序结果在政府网站、相关媒体和街道、乡镇公告栏公布。公开摇号过程应有监察、公证等部门全程监督。轮侯期间,申请人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二)配租配售。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轮候序号和规定的工作流程向申请人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对孤寡老人、优抚对象、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承租危房和面临征收拆迁以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急需
11、救助对象,优先安排。已准予配租配售的保障对象,应当与保障性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或购买房屋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类型、土地性质、租金标准(或购买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集中面向园区企业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人可与企业统一签订租赁合同,由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实施配租,配租情况报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原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自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或
12、经济适用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之日起,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继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六、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管理(一)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年审制。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和已租住年限等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承租人应当每年向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人口、住房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退出住房保障,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收回
13、承租的保障性住房:1.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2.承租人因家庭人数减少或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3.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4.承租人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的;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6.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的;7.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的;8.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居住的。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因自身条件变化需要变更住房保障方式的,应先退出,经重新申请、审核、批准后,再按新方式实施保障。(三)住房保障行
14、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保障性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四)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水平计收租金。逾期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水平2倍计收租金。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一)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应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上要明确房屋产权人和房屋代理管理人。其配套设施设备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省 保障 住房 后续 管理 指导 意见 征求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62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