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家辅助人的有关问题及其司法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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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专家辅助人的有关问题及其司法实践一、专家辅助人的产生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生产关系也不断产生重大的变革,反映到民事诉讼中来的就是新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新类型的案件遇到了越来越多的专门性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与科学技术方面的新知识、新手段密切相关,往往都要经过科学鉴定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因此,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是在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法上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
2、事实的正确认定,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在证据法上创设了专家证人制度,由专家充当证人,以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制度,以鉴定结论作证。二、对专家在观念上的认识及在法律上的定位(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认识观和对专家职能属性的界定在英美法系,对证人作广义的解释,证人有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之分,1专家证人被称为鉴定人或鉴定专家。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专家所下的定义为:在某个专门领域内具有知识的人,某该种知识的获得既可以是通过正式教育,也可以是通过个人实践。2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当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案件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系争事实时,则具有本行业知识、
3、技术、经验以及受过专门训练和教育的专家可以充当证人,以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3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看来,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第一,作为专家证言所表达的意见、推论或结论,是依靠专门性的知识、技能和培训而作出的,而不是依靠陪审团的普通经验;第二,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必须表明其作为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专家所具有的经验,并证明其拥有能够胜任该种工作的能力;第三,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对自己的意见、推论或结论作出合理的肯定(很可能)程度的证明;第四,作为专家证人应当首先表明其对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作出的有根据的意见、推论或结论。并且必须对依据有关事实提出的假设性问题作出肯定性回答。英美法系国家往
4、往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待这种专家证人的范畴,即将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人都看作某一特种行业的专家,只要他们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拥有为一般常人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即可。在英美法国家,鉴定人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鉴定结论不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之间的区别仅限于知识程度、范围和结构上的差别,从此意义上讲,鉴定人等同于证人,故鉴定人又被称为有学识的证人或科学的证人;第二,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聘,而由法院选定鉴定人并不作为常规的形态;第三,询问鉴定人作为一种证人作证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这种询问方式与大陆法国家主要由审判长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存在较大差异。有英国学
5、者对专家的专门职业总结了以下四个特征:第一,作为专家的工作,其职业性质应属于高度的专门性的业务,其重点不在于体力劳动而在于精神的、判断的从事脑力性的工作;第二,由于其职业的社会属性与职业竞争机制所决定,作为专家的职业应极为重视其职业道德以及与客户相互间的关系;第三,作为专家的职业大都要求具有一定的资格或等级认证,并有相应的专家集团来维持和不断增强其业务水平;第四,由于专家的职能性工作在社会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因而使专家个人都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4(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认识观和对专家职能属性的界定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具有专家身份的鉴定人往往被作为狭义上一种专业人员来看待,即将鉴定人限定为少数
6、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各种行业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名望的人士。因此,何谓专家,在大陆法系看来,人们常常提及建筑师、会计师、律师、医师、土地房屋调查师等这些获得资格认证或具有较高学历的人士。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被倾向于视为法官的助手或作为科学的法官来看待。在法国,专家被视为法院的组成人员,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七编第二副编第五章规定的技术人员中就包括了被称为专家的鉴定人。专家同时作为自由职业者,按照法官的指令将鉴定结论作为发现事实真相的一种方式。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鉴定人法语本身即有专家之意。5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专家包括鉴定人和鉴定证人两类,鉴定人包括原来就是被政府任命从事
7、于特种鉴定工作的人,或者是公开营业从事于具备鉴定所需知识的科学工作、技术工作或职业的人,或者是经政府委任或授权从事于这些工作的人。鉴定证人主要适用于如果要证明过去的事实或情况,而对这种事实和情况的认识需要特殊的专门知识时,讯问具有这种专门知识的人。6在日本,有学者认为,日本人所称的专家相当于德语中的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作为自由职业的职务行为,是基于自身的责任和经济上自主、独立性向社会提供专门的精神产品服务的;第二,它要求担当特定职务的人应经一定资格认证、具有创造能力以及将获得该种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学历作为前提条件;第三,它须借助于在社会中与相对人所维系的特别信赖关系来履行其职
8、务;第四,其职务活动具有排除单纯追逐赢利性的利他性特征;第五,国家承认并认可该种职业从事者具有团体上的自律性,以及在团体成员内部设定统一的职务行为规范,作为团体组织对其成员违犯这一行为准则而享有相应的制裁职能。这些自由职业者主要包括从医人员如医师、药剂师,从事社会上法律、经济交往服务的人员如律师、公证人、公认会计师、税理师以及从事建筑、科技服务人员如建筑师、顾问技师、鉴定人等。7这些自由职业者由于对鉴定具有所需必要知识和经验,故有受受许法院、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指定担任鉴定人的义务。此外,在日本,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相同,鉴定人还包括鉴定证人,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关于鉴定证人的规定,对于
9、具有专门学识和经验者就其得知的有关事实的询问,应当根据有关询问证人的规定进行。8纵上论述,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将专家作为鉴定人。所不同之处主要是:第一、英美法系国家将专家作为广义上的证人或充当一般证人来看待,对鉴定人的询问在程序上除了少数例外情形,基本上与询问一般证人的规则基本相同;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均将鉴定人与证人明确区分,关于人证的规定大部分不适用于鉴定;第二,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的范畴较广,只要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拥有为一般常人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都可以专家身份出庭作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将鉴定人限定为少数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文化程
10、度,以及在各种行业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名望的人士;第三,英美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聘,由法院选定鉴定人并不是常规的形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通常由法院选任或指定,当事人一般不得提供鉴定人;第四,英美法系国家由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主询问与反询问;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由审判长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其相通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对鉴定结论或意见允许当事人及律师提出质疑的机会,质疑的程序和方法就是对鉴定人的询问;第二,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并不受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意见的限制,既鉴定结论或意见并不能产生当然的约束力。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的专家辅助人的定义和理解(一)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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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 专家 辅助 有关 问题 及其 司法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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