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浅谈未成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的具体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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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阶段所起的具体作用提出了新的观点。关键词品格证据;地位;社会调查;运用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证明内容我国对某人是否构成犯罪确立了三个特征,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在这三个特征中以刑事违法性为首要条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得是出罪还是入罪,而后两个特征主要决定了该人是否需要处置及如何处置的问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证明内容和采信内容应当体现在后两个特征中,而排斥刑事违法性。具体分析如下:(一)品格证据能证明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三特征中的决定性条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将决定该名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受到何种程
3、度的刑罚处罚。社会危害性是衡量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指标,其考察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量犯罪时行为的危害性,更主要的是考量其个人将来可能具有的危害性。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是否具有可能的社会危害性,而其自我控制能力的判断来源于他的性格、一贯表现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导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如果通过品格证据能证明其具有较好的自控能力,不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是否为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找到了很好的依据。(二)品格证据能证明其应受惩罚性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是否应受惩罚性及应受惩罚性的程度,所以品格证据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量刑、量多少刑及刑罚执行的方
4、式起到很大作用。而我国的法律恰恰在量刑的幅度上比较宽泛,那么以什么标准来确定一个人的刑期呢,我们采用的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观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罚个别化原则。那么这个“实际”、“个别化”意味着什么呢,就是我们对嫌疑人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以往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劣迹等等来考量,而其中的许多因素来源于该人的品格。苏力教授就认为:只要社会制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生物学看,每个人都会在一定程度重复先前的行为、视角和分析理解问题的方式。否则他(她)就会呈现出必定为社会拒绝的多重人格。其实,即使是一个具有高度创造力的人更大程度上还是一个重复的人。所以通过品格证据来进行
5、个别化的处置,在我国还没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当前,在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人将产生卓著的成效。对品格证据采信持反对意见的同行认为,品格证据大多采用传闻证据和意见证据,这是一种很主观的活动。但在我国目前立法中承认酌定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如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等,这些酌定情节也都是主观和内心的一种反映,与品格证据具有类似的特征,其证明的内容也体现在其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危害性的大小,应受惩罚性的程度等,因此以此来排斥品格证据显然是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二、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阶段中的具体运用阐明了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后,笔者将重点分述其在刑事检察各阶段中证明内容的
6、侧重点。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没有明确的“品格证据”条款,但“无其名而有其实”。在侦查阶段,侦查员往往通过一些不良品格证据来锁定作案目标,我们检察官也会依据一定的品格证据来判断强制措施的手段。品格证据的确定,对于我们司法人员真正了解和认识未成年人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对于落实各阶段的教育职能更是体现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现在强调和研究的是如何规范而有效的去运用品格证据,使之能发挥公平、公正的作用。(一)审查逮捕阶段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对是否有逮捕的必要作了如下阐述:“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
7、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羁押的措施,取决于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如何,是否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响人身危险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质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态度,其关键是个人的素质特征,即年龄、性格、爱好、以往的一贯表现、为人处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质。因此,在这一阶段,一般采信两类品格证据,即前科劣迹情况和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批捕阶段,对前科劣迹证据的审查一般是决定对未成年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决定性因素,要高于社会调查报告等其他品格证据的采信力度。以目前的实践操作来看,如果未成年人的前科劣
8、迹与此次所犯罪罪名具有相关性,或同类性,如以前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此次又因盗窃被提请逮捕,那么会被认为,重犯的可能性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一般原则。在此阶段,通过初步的调查,对未成年人以往的在家庭、学校、社区的表现情况、个性特点和社会的认可度,都有了大致的了解,在没有前科劣迹的情况下,依据社会调查,确认其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为其作出是否需要羁押的可行性评估。采取这种做法,既有效采信了品格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排除承办人的主观臆断。(二)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品格证据除了发挥与在批捕阶段同样的作用,在羁押审查和直诉案件审查中确定强制措施的种类外,在未成年人起诉犹豫
9、中将发挥更大的成效。未成年人虽然已经涉嫌犯罪,或者说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何,是否有必要受到刑罚处置还需要品格证据来确定。而依据品格证据对未成年人做出最终的处置已经是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完全符合国际公约的原则。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在“起诉之外的办法”中作出规定,“检察官拥有决定应否对少年起诉酌处职能的国家,应对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保护社会和少年的品格和出生经历给予特别考虑。在作出这种决定时,检察官应根据有关少年司法审判法和程序,特别考虑起诉之外的可行办法。”该条文明确了检察官可以根据品格证据来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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