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中外警检关系比较及我国警检模式之构想.doc
《法学理论论文中外警检关系比较及我国警检模式之构想.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理论论文中外警检关系比较及我国警检模式之构想.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外警检关系比较及我国警检模式之构想 鲁晓荣 摘要文章通过对相关国家刑事诉讼警检关系的分别介绍,比较各国刑事诉讼中警检关系的可取之处,检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关系的现状和利弊,结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警检关系的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警察检察官公检机关警检关系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同时承担着刑事控诉(包括起诉和侦查)和诉讼监督的职能。但是从实践的效果看来,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刑事控诉方面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良好业务素质,在刑事侦查中难以对公安机关进行指导和建议,以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效率;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也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以致
2、刑事侦查阶段普遍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逮捕率过高以及非法拘押等现象。本文通过对各国刑事诉讼中警检关系的介绍,找出各国在这方面的可取之处,并进而对我国警检关系的模式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各国警检关系概述 (一)德国 德国的司法警察在刑事侦查中受检察官指挥,担任辅助角色,因而被称为检察官的附属官员。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所有的警察都有权力在犯罪被告发之后立即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例如,可以在犯罪现场保护证据,询问证人等;另一方面,作为检察官的辅助人员,警察在检察官的指示下,在一定程度上和检察官共同享有采取更进一步的侦查措施的权力,如搜查、扣押及身体检查等强制措施。由于检察官没有自己的刑事侦查机构,
3、司法警察仍处在刑事侦查活动的第一线,是进行刑事侦查的主要力量。 德国的检察官是侦查工作的领导者,有权决定是否立案侦查,有权临时采取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有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等,在犯罪侦查过程中起决策作用,其享有的刑事侦查权力不仅多于司法警察,而且其中某些侦查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德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在从开始侦查的最初阶段到执行刑罚的最后阶段的主导地位。在德国实行的是强制起诉主义,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定罪时,检察官就有责任提出指控。进一步说,检察官裁量权的行使是受到限制的。在组织关系上,警察部门和检察机构是相互独立的。而在诉讼职能上,虽然警察是作为检察官的“附属官员”,但这样简单概括两者的
4、职能显然是不合适的。 除了在涉及谋杀和严重的经济、环境犯罪案件中,检察官从一开始就主动参与侦查外,检察官的真正作用在于对警察侦查结果进行复审、提出建议或在需要更多的信息来支持是否提起公诉时要求补充侦查。但是,警察无权自行结束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最终决定总是由公诉检察官作出。同样,警察不能拒绝接受公民对犯罪的告发虽然在实践中这一规则并非总是被严格遵循。 (二)英国 英国采用的是“一步式侦查”模式。英国警察不仅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而且还对部分刑事案件行使起诉权。警察在侦破刑事案件时,主要是按地域来划分管辖权,上一级的警察总局只对刑事专案进行侦查,它们与各地警察部门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
5、系,而只是一种协作关系。很显然,英国各地方的侦查机关是相对独立的。英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全部由警察机关进行。由于检察机关不承担具体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警察具有很大的权力,可以采取诸如搜查、扣押、讯问的侦查措施,经过治安法官的认可并签署司法令状,警察也可以采取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重要财产的侦查措施,如搜查、逮捕等。警察的侦查工作贯穿整个刑事案件的始终,直到向检察官提出侦查终结报告,或者向治安法官提出起诉。 检察长对警署移送的所有刑事案件的起诉负责,如果必要,他可以干预任何诉讼活动。在进行刑事证据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之后,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 在英国,检察官和警察分署管理,因此在组织和人
6、事关系上是相互独立的。具体到刑事诉讼职能上,由于警察承担了刑事案件的所有侦查工作,因此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警察除了在某些侦查措施上受制于治安法官外,基本是完全独立地进行刑事案件侦查。 如上所述,英国检察署同警署的关系是建议与合作的关系。任何调查,是否移交检察署都由警署决定,检察署无权干涉。当然,在两者的关系中,隐藏着某种监督的因素,因为检察署不起诉的决定本身就意味着对警署决定的否定。但这是一种被动的监督,不能涉及警察工作的敏感环节即案件的调查。值得一提的是,对警察的监督英国设有一专门机构,叫警察投诉局3。但这是一种“警察的内部监督”式的监督,在警察任意撤销案件的问题上,检察官还是不能起到有
7、效的监督作用。 (三)美国 美国刑事侦查实行的是“二步式”的侦查模式,一般先由最先到达犯罪现场的巡警进行初步的调查和犯罪信息的收集工作,在初步侦查后由警察局决定是否立案并展开后续的侦查工作。美国的检察机构和其他国家的警察机构一样,也是刑事案件的侦查主体,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享有进行侦查的必要权力,如现场勘验、搜身、扣押物品、调查询问、讯问等。在获得治安法官的令状许可以后,有权采取搜查、逮捕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美国的检察人员在犯罪侦查活动中扮演着相当积极的角色,虽然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但也经常参与犯罪侦查工作。在多数犯罪案件侦查中,检察人员并不亲自进行侦查活动,而是指导和
8、监督专业侦查人员或大陪审团的调查工作。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检察人员也亲自主持并开展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在美国,有些检察机构有自己专门的侦查人员,还有些检察机构经常从当地警察局抽调侦探来组成专家侦查队伍。美国的检察官经常被称为当地执法系统的首长4,实际上他们也确实可以指导甚至直接领导警察的犯罪侦查活动,因此,侦查阶段与决定起诉阶段之间的界限往往不甚清楚。在实践中,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经常听取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也经常根据自己对案件提起公诉的需要告诉警察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二、各国警检关系比较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警察机构依然是各国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力量,对于特殊性质的案件,各国也设立了特殊的犯罪侦查机
9、关以承担相应的侦查任务。而对于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力的问题则因各国具体侦查模式和警检关系的不同,存在不同的制度设计,但是自从检察制度的创立从而打破了警察机构秘密侦查的历史以来,世界各国的刑事侦查都已不同程度地步入了警检一体的时代,以加强检察官对片面追求刑事侦查效率而不注重保障嫌疑人人权的监督。 (一)紧密程度各有不同的警检一体化模式 1松散型。英国的警检关系仍然是警察承担了刑事案件的所有侦查权,虽然在近几年不同程度地加强了警察与检察官的协作与指导关系,但是检察官设立的短暂历史还是表明,英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几乎不介入警察的侦查过程,而只是承担了起诉的任务。虽然规定了严重刑事犯罪的警察告知义务,但
10、在警察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撤销权和立案权上,检察官还是显得无能为力。 2 相对紧密型。德国检察官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上是占据了主导地位的,除了在法律上享有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权以及在实践中承担一部分严重犯罪的侦查权外,德国检察官还可以指导警察的侦查过程,因此,德国更好地实现了警检一体的模式。当然,虽然德国的警察被称为是检察官的“附属官员”,法律也规定刑事案件的撤销权由检察官行使,但是在实践中,检察官还是不能有效地对警察任意撤销案件进行监督。 3 比较紧密型。在美国,不仅警察承担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官办公室也通过引入侦查人员,进行大量的案件侦查,并且通过在案件侦查上给予警察以建议和指导,使得美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学 理论 论文 中外 关系 比较 我国 模式 构想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61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