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关于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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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习以为常,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即自然成为破产案件律师实务的必须。本人根据几年来在破产案件实务操作中的点滴经验,就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异同,谈点一己之见,供同仁们参考。1997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根据该通知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
2、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在“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中亦明确将安置人员分为“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与“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两种。实践中有的破产国企在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却简单将原国企固定职工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对号入座;将国企合同制职工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对号入座从而引发纷争。因此,有必要对“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进行分析。根据现有劳动法、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及劳动政策,“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主要有如下区别:第一,支付与领受的依据不同。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
3、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法的规定是企业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是一项法律手段。第二,支付与领受主体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三,支付与领受主体意愿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无需劳动者申请是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义务。第四,支付与领受标准不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
4、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第五,支付与领受条件不同。支付及领受的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支付及领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六, 支付与领受形式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属职工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属双方法律行为故应当有书面协议予以确认。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无需职工申请,属企业单方法定义务,无须书面双方确认之要求。以上分析可证,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经济补偿金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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