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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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比较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当今时代,知识产品成为一项重要的劳动成果,其产权的归属问题,成为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国外相比,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二者的比例仍有些失衡。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是解决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比例失衡的重要途径。论文关键词 职务发明 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纵观世界各主要国家,职务发明在所有的专利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和一个国家技术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然而,如何界定职务
2、发明的权利归属,始终是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具体到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作是舶来之物,存在着很多不合理之处,职务发明比例不高。因此,很有必要对职务发明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一、各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研究(一)美国通过对美国相关判例的研究,基本可以得出美国职务发明专权属遵循两大基本原则:一是职务发明是当发明人在受雇期间主要利用雇主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的,如果事前没有对权属作明确的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享有,雇主拥有专利的实施权;二是如果从事特定的创造活动,在雇佣合约条款中事先明确约定发明成果转让给雇主,则职务发明专利权归雇主享有。美国的专利法没有明确的提出职务发明的概念,仅对雇员发明作了规定。(二)
3、德国关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制度,德国于1957年7月施行雇员发明法中率先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明确了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规则:即发明人负有立即书面向雇主汇报的义务。接到雇员职务发明的合格报告以后,雇主依据法律必须表明态度:雇主对职务发明,必须说明主张无限权利、有限权利或放弃权利。雇主若主张无限权利,则职务发明的权利归雇主享有。若雇主主张有限权利,则可享有职务发明的非独占性实施权。若雇主书面放弃权利,则转化为非职务发明,发明的权利归雇员享有。另外,如果雇主在得到雇员的书面汇报后,三个月内,未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则发明也转为非职务发明。(三)日本日本有关职务发明的制度规定:使用者、法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
4、体(以下称为“使用者等”)的从业人员、法人的职员、国家公务人员或地方公务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等)在其性质上属于使用者等的业务范围,而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于使用者等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的发明(以下称为“职务发明”),专利、或继承职务发明专利权者取得其发明专利时,对其专利权拥有实施权。可见,日本既承认发明者享有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即在职务发明权利问题归属上采用“发明者主义”,又承认雇主对职务发明成果享有“法定一般实施权”。这种权益界定对雇员和雇主双方之间的利益作了充分考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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