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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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摘 要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公务员可以依法请求有关机关给予救济的权利。但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仍不完善,存在着救济途径单一、行政救济缺失、司法救济缺位的缺陷。在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多样化的救济途径、严格行政救济制度、完善司法制度等建议,以此来保障我国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公务员; 权利救济; 申诉; 控告ABSTRACT Civil servants right remedy is to show when their rights are infringed upon, civil servants may be requ
2、est related authorities shall give relief rights. But our country civil servants right relief system are still not perfect, there exist relief way a single, administrative remedy deficiencies, judicial remedy the defects of absence. Some of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in foreign countries as a reference
3、,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basis of establishing diversified relief way, strict administrative relief system and perfect the judicial system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suggestion, the legal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Key words:civil servants; remedy ;appeal ;accused 目 录正文-1一、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1(一)公务员权利救济中
4、的“公务员”-1(二)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权利”-2(三)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救济”-2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及缺陷-3(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3(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缺陷-4三、国外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启示-5(一)国外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5(二)国外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7四、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8(一)建立多样化的救济途径-8(二)严格行政救济制度-9(三)完善司法制度-9注释-11参考文献-12致谢-14浅析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一、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 “公务员权利救济”目前尚未出现在法律规定中,是学者们在法学研究过程中提出来的,学者们在公务员权
5、利保障制度的研究中使用比较频繁。但纵观众多学者论述,还没有学者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内容和含义展开专门讨论,涉及“公务员权利救济” 一词的使用大多数与具体的制度相联系,如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制度等。所以,我们要从“救济”的概念来入手分析。“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经发生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1所以,救济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除了自我救济之外,也应有法律上的救济。公务员是政府各项工作进行的前提,是公职人员中的特殊类型。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国家意志需要通过公务员传达,国家权力需要通过公务员实现,因此,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公务员
6、处于强势地位;另一方面,在工作单位的内部,公务员是单位的成员,决定了其地位无法与单位相比,相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公务员不可能与其相抗衡,公务员的各种权益很容易被行政机关用国家的名义侵害。世界各国的公务员保障制度不完全相同,各国有各国的特点和特色,但总的来说,都包括行政内部救济和司法外部救济。为了方便掌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公务员” 公务员是“civil servant”中文译名。世界各国对公务员的称谓几乎各不相同,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的称谓不一样。英国称为文职人员,法国称为职能人员,美国称为政府雇员,日本以前称作文官,在二战以后改称为公务员。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一直
7、称作“官吏”,建国后的相当长时间内称为“党政干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才改称公务员。公务员只是一个称谓上的概念,而不是指所有使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由于历史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以及政治体制的不同,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公务员范围的划定也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公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政府的各级行政机关中,除了机关内的工勤人员以外,其他行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现行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做出了调整,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当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以上的规定时,就属于公务员的范畴。 (二)公务
8、员权利救济中的“权利” 在生活与工作中,公务员并不只享有作为普通公民的各项权利,还享有与其职务和工作相关的一些权利。公务员的权利,就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及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因其职务所拥有的法定的手段和条件。因此,公务员权益的特征主要包括合法权益、法律手段和法定条件。保障公务员权利的本质是为了使公务员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职务和执行相关的公务,更好更全面的为人民提供服务。为了保障公务员职务的稳定和执行公务的及时有效,大多数国家对于公务员的有关权利都作了规定,即经考试和考察任命为公务员后,公务员的所任职务则为终身性,在没有经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务员不得被免职、辞退和处罚
9、。 这里所讨论的公务员权利,是从公务员和行政机构的法律关系入手的。这种关系作为调整公务员与其所在机关各种关系的准则,对公务员具有普遍的意义。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公务员的身份具有多重性。从普通公民身份的角度讲,公务员享有与普通公民相同的各种权利;同时,从公务员身份的角度讲,由于其特殊的职业性质,公务员还享有作为普通公民所无法享有的特殊权利。我国公务员法 对公务员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
10、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当公务员的以上各种法定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公务员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寻求救济。 (三)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救济” “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救济”是当公民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后,赋予国家公务员的一种特殊救济权,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针对公务员的身份而设立的。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建立,源于政府行政的公共性与公民参与性,服务于对公务员基本权益的保护,以促进公务员忠诚地执行国家权力。”2托马斯.杰弗逊的民主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才是储藏社会的根本力量的源泉,才是防止暴政产生的
11、最有效力量。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手段和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务员寻求救济的手段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救济程序,二是司法救济程序。行政救济程序的模式,是通过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的监督作用,或者行政机关的自我优化,在行政系统内部完成纠错。司法救济程序的模式,则是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进入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从而实现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纠错。通过对各国的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研究可知,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12、对公务员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和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3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公务员的各种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复核和申诉 现行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士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13、(7)未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其他行政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有关奖惩、任免等处理决定时,公务员不能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由此可知,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自身的人事处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自身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公务员可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提出复核与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控告和人事仲裁 公务员法第93条规
14、定:“公务员认为其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的控告控告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1)提出控告。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内部内部的侵害时,公务员可以通过控告机制来请求保护。(2)受理控告。上级机关或者专门机关在收到控告书后,通过审查并确定被告人具有资格、被控告人明确、控告事实清楚和控告请求具体后,受理机关则受理控告和确定立案调查;反之,受理机关则应依法驳回控告,同时向公务员说明理由。(3)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是指受理机关对公务员提出的侵权控告,在立案以后,依法进行的有关调查、核实和查证
15、的活动。(4)案件处理。有关机关在进行调查、核实和查证后,则根据不同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有关决定,并将该决定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有关人员和机关。 我国 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只适用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其他公务员不适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调解、审理、裁决、执行、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缺陷 1救济途径单一 权利的救
16、济,就我国的现任的公务员而言,途径仅仅有申诉与控告,可谓无法寻求其他的救济,仅有行政内部性救济。针对聘任制的公务员而言,却可依藉司法途径来得到权利的救济。对于行政性的内部救济,专业性与及时性是其鲜明的特征,故国际上各国纷纷采用这一制度。但不可置否,其作为公务员权利的救济明显有缺陷,即途径单一,无法避免其存在的局限性。首先,作为救济的机关,难以保证其独立性。因为公务员申诉的处理机关往往就是处罚决定的作出者,此种情况无疑难以确保其公正性。其次,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各方面有着复杂的关系,致使上级机关经常很难为了某个人的权利而与下级行政机关陷入矛盾。统观以上原因,单一性的救济,是无法切实维
17、护公务员的权益,对于其权利的保障,应着眼于改革我国现有的公务员的救济体制,建立相对完善的救济体制。 2行政救济缺失 (1)救济机关缺乏独立性。公务员的行政救济途径包括复核、申诉和控告,由于公务员申请复核的受理机关为原处理机关,是处理决定的直接作出者,可谓形同虚设,没有独立性可言。第一,作为处理公务员的行政机关,与原处罚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是同一个级别,即“兄弟关系”,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客观存在,导致申诉的处理很难保证公平、正确。同时,因为两者的级别为同级,在处理原机关作出的决定时,必然得考虑到效力的问题,即约束性的问题。“处理再申诉案件的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
18、部门,与原处理机关是“父子关系”,难免有偏袒之嫌。”4第二,当公务员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的公务员法,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对侵害后的控告。我国行政监察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人员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此可知,由于行政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的依附性,行政监察机关无法保持超然的独立地位。 (2)救济程序不严格。我国公务员法第90、93条只对公务员的复核、申诉和控告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没有涉及程序问题,并且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时普遍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难以保障公务员的申辩权利。“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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