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法学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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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 容 摘 要公正与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应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当中,而民事审前程序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当今世界,民事诉讼发展的共同趋势是从偏重庭审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庭审活动两者并重。本文首先对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作了概述,列举了有关立法,提出至今我国尚未有严格的审前准备程序,并深入分析了其中的一些弊端。对此,本文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指出了应遵循的原则,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具体设想。关键词 民事审前程序 司法理念 弊端 改革完善 民诉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一、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概述审前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被称为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到
2、开庭前,由案件承办人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有关立法:(一)现行民诉法第113条至第119条规定,审理前的准备主要包含: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2.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3.认真审核材料;4.收集必要的证据;5.其他准备,包括:追加当事人;更换当事人;移送案件;预收诉讼费用。(二)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作出司法解释,其中第4条对“开庭前的工作”作出9项具体规定,丰富了上述立法的内容。(三)1998年6
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5条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作出8项规定:“案情比较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四)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一部分“当事人举证”,第二部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三部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都是审理前准备程序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些规定大大丰富了审前准备的内容。从上述所列资料可见,我国民诉法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规定,以及最高发院的司法解释,总的趋势是条文逐渐增多,内容逐渐丰富,可操作性逐渐增强,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奠定了基础。二、我国民事
4、审前准备程序的弊端审前准备程序在我国民诉法第一审普遍程序中称为“审理前的准备”,其性质应属于一审普通程序的一部分。这导致了一些弊端:第一,庭审法官负责审前准备工作,审前准备行为与审判行为相混淆,容易造成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使庭审活动流于形式,违背了程序正当的要求。我国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审判主体就是庭审中的审判主体,庭审法官包揽审前准备和审判工作,且我国现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诉讼实务中的操作程序,混淆了审判行为和审前准备行为。我国民诉法第116条就庭前准备阶段规定法官 “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最高法院在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遍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中对此作了进一
5、步的规定:“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诉讼材料,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这实际等于明确授予法官对实体问题进行预审的职权,要求法官在审前阶段就必须对案件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全面核实。这必将导致“先审后开庭”、“先定后开庭”的结果,使庭审中举证、质证、辩论等一系列对抗式活动形式化,使严肃的庭审活动形式化。这实质上是一种预先进行书面审理的过程,与现代诉讼中所确立的公正、公开、辩论和直接言词等诉讼原则相违背。 第二,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不当,严重偏离当事人,不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违背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我国立法设置的审前准备程序中权
6、利义务的配置严重偏离当事人,整个阶段几乎都是法院、法官的工作程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上不参与,属于他们的审前权利义务非常有限,而且现行的诉讼机制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这有限的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履行,由此产生的弊端主要有两方面:弊端之一是不利于调动当事人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虽然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起诉、反诉、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处分权,但又把法院负责查明案件客观真实作为诉讼基本原则,从而否认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决定权和支配权。法院可以调查案件事实为由,限制和干预当事人处分权,如法院撤诉允许权、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等权利和做法,均一定程度违背了“不告不理”这一民事诉讼重要原则。弊端之二是审前准备程序中
7、权利义务向法官严重倾斜,不仅加重了法官的负担,更重要的是容易导致法官专断,往往更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第三,审前准备工作不充分,不能有效地防止庭审中对方突然袭击,违反了诉讼正当与效益的要求。审前准备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从程序到实体都作好充分的准备,防止一方当事人突然袭击,确保庭审活动的集中、顺畅进行,这是各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共同性原则。但是我国未建立有效的证据交换制度、证据时效制度,未规定被告答辩义务,当事人的庭前准备工作很不充分。第四、审前庭审法官为了调查收集证据,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接触,尤其是与单方当事人接触的机会增多,这为司法腐败提供了便利条件,违背了诉讼公正的要求。民诉法对审前双方
8、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接触没有具体规定,承办法官为了了解案情,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往往要积极与当事人单方接触,这为当事人提供了贿赂法官的机会。综上观之,改革与完善当前的审前程序势在必行。三、完善民事审前程序的必要性和意义举凡现代法治国家,皆以直接言则与言词原则作为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两大基本原则。前者谓受诉法院以直接获知的诉讼资料作为其裁判之基础,而后者则要求受诉法院所据以裁判的诉讼资料皆须经当事人双方的言词辩论,未经当事人双方言词辩论的事实不得作为法院裁判之根据。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二者互为表里,相互相成,共同维系着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格局。这里,开庭审理程序显然可以被指称为言词辩论程
9、序。无疑,若没有审前准备程序的存在,所有的诉讼资料,皆在当事人双方进行言词辩论时提出来,并且在言词辩论终结以前可以随时提出不受民事诉讼程序进展之限制。但事实上,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使法院在开庭以前不能充分了解当事人双方维护其各自权益而运用的诉讼资料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障碍了其对案件审理的指挥权之行使,而且将会导致任何一方当事人皆因在言词辩论之前对对方所要动用的诉讼资料无从了解而致使当事人双方在为言词辩论时均难以甚至无法施展有效的攻击与防御。如此一来,必然会导致任何一方当事人皆可籍此玩弄诉讼技巧,进行诉讼偷袭,使得开庭审理无法集中、连续进行从而滞延诉讼。故此,“法律为补救上述弊害,特设言词辩论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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