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全套系列八 法学专业 文献综述 简谈胎儿权利的法律保护.doc
《毕业论文全套系列八 法学专业 文献综述 简谈胎儿权利的法律保护.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毕业论文全套系列八 法学专业 文献综述 简谈胎儿权利的法律保护.doc(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法学专业 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简谈胎儿权利的法律保护 姓 名: 学院(部):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称: 【摘要】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各国学术界始终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化体系、成熟的保护模式、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研究胎儿权利保护制度,本文从胎儿法律含义出发,比较分析各国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的现状、法理依据、保护模式,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数据、资料、文献收集、整理和比较。【关键词】 胎儿权利;法理依据;保护制度【Abstract】With regard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fetus, the acade
2、mic system has not formed the theory of system,ripe protected mode,and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research system of the fetus better, from the fetus legal meaning of this article,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etal rights of States on a different legal basis for
3、 protection,the protection mode,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legislativeOn this basis,collation and comparison the data,the information,the documentation,and the collection【Keywords】Fetal rights;Legal basis;Protection system各国立法和学术界对胎儿权利保护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但在具体的胎儿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胎儿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现状保护模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故本文试对胎儿权利
4、保护相关论点进行探讨。为了能够更好的、整理、各国研究法学界学者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的理论文献,对所读的文献进行简要的综述。一、 胎儿权利保护法理依据界说关于胎儿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有龙卫球的“妊娠后期说” 1、马俊驹的“受胎说”2等学说,但更多的学者赞同台湾胡长清的,“胎儿者,在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之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3。法律保护的胎儿是指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发生之前受孕之时起至尚未露出母体,并且处于孕育中的生命体。胎儿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并没有统一的学说,各国的法学界各有所向。法国、日本学者如四宫和夫,主张权利能力说,该学说以胎儿具有权利能力作为对其进行保护的理论基础。在在此
5、学说支持下,形成三种立法模式4:1、以活着出生为条件,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对其进行全面保护;2、以活着出生为条件,在若干特别事项上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给予有限的保护;3、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予以保护。5该学说符合传统的立法模式,保持了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易于被人们所接受。但是按照民法的“有权利必有义务”的理论,那么该学说在给予胎儿权利的同时也让胎儿承担了义务,可想而知这必将不利胎儿权利的保护;另外,如果以胎儿活着出生为条件赋予其权利能力,那么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胎儿死亡的,反而因其始终未能取得权利能力而得不到任何救济。德国学者Planc主张,生命法益说6。该学说认为任何
6、人对生命法益均享有权利,生命法益本身并非权利,而且先于法律而存在,故可以主张不受任何妨害或阻碍。这种学说有具有较强的“理性主义”的倾向和自然法思想体现,但该学说对健康、生命法益从“自然”与“创造”的角度阐述,显得很抽象,不够严谨,也缺乏实体法上的理论支持。杨立新教授提出的人身权延伸保护说,避开权利能力理论的影响,以人身利益为出发点,并指明人身利益包括人身权利和人身法益7。该学说相对有力地保护胎儿利益的同时,既不必对权利能力制度进行修正来寻求解决之道,也不必非要利用法律拟制的手段将胎儿“视为出生”。二、 关于各国立法保护模式以及我国保护的现状 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以权利能力概念为
7、基石,根据其保护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三种立法保护模式:总括的保护主义,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对其进行全面保护,如瑞士、匈牙利等国家;个别的保护主义,以活着出生为条件,在若干特别事项上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给予有限的保护,法国、德国、日本均采此主义,其中德国民法典8、法国民法典9、日本民法典10均作了具体的规定;绝对主义,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予以保护。 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主导。(一) 英国法,于1976年经国会通过生而残障民事责任法Congenital Disabilities(Civil Liability)Bill,共设有5条规定,该法主张已经出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毕业论文全套系列八 法学专业 文献综述 简谈胎儿权利的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 全套 系列 文献 综述 胎儿 权利 法律保护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6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