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主要内容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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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消防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目 录第一部分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P3-10)一、关于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二、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三、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职责第二部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公民的消防安全权利和义务(P10-18)四、关于单位的基本消防安全责任五、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六、关于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七、关于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八、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九、关于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十、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部分 消防组织(P18-20)十一、关于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十二、关于
2、地方消防人员的招用和职业保障第四部分 灭火救援(P20-22)十三、关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第五部分 消防监督管理(P22-27)十四、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十五、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十六、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十七、关于监督管理第六部分 消防工作社会化(P27-30)十八、关于消防公益活动十九、关于消防技术服务二十、关于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制度二十一、关于消防安全培训第七部分 行政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P30-33)二十二、关于消防行政强制二十三、关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二十四、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江苏省消防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010年11月19日,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
3、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细化了消防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将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总结提升为法律制度,并针对我省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第一部分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一、关于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并进一步细化了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具体规定有:一是明
4、确消防组织机构,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省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标准定期评估和发布消防安全状况报告,指导开展消防工作。这一规定,是对我省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肯定和提升。同时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二是保障消防事业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
5、展水平相适应。三是建立和落实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落实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效能。四是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五是加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
6、,并纳入城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六是旧城改造中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重大火灾危险源整改。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
7、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七是地方消防人员招用和福利待遇保障。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消防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并依法保障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八是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紧急需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有关单
8、位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给予补偿。九是组织实施行政强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安机关报请的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意见,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十是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十一是加强对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
9、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十二是表彰先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部门依法监管”,是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消防工作社会化属性所决定的。多年来,我省一直致力于探索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地推进了我省消防工作的落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0、同时,就消防工作的一些具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一是规划部门。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建设部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通知依法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通报,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三是房产部门。依法应当
11、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使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通知依法处理。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四是其他有关相关部门。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灭火救援。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五是信用征信机构。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将重
12、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三、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条例从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等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是加强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报送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抽查并出具意见书;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检查。对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建设工程,及时通知同级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是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及日常监管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
13、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处理,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行政许可制度。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实施行政许可。四是协助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以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协助的责任。五是提请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实施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应当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应当提出意见,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六是通知房产部门代为维修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共用建筑,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七是公布有关消防安全信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情况。八是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承担重大灾害
15、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根据火灾调查的需要可以封闭火灾现场。九是验收专职消防队。依法对本地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进行验收,并对专职消防队的撤销提出意见。十是指导和监督消防协会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和监督消防协会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十一是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规定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十二是军办企业消防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军办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二部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以及 公民的消防安全权利和义务四、关于单位
16、的基本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条例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并作了如下具体规定:一是报警、扑救补起火灾及协助火灾调查。任何单位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起火单位应当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应当为火灾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二是明确专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
17、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是加强“四个能力”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四是加强消防设施、器材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机关、团体、
18、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五是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六是建立消防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
19、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是协助灭火救援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熟悉责任区情况,制订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应当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个体经济组织的消防工作法律地位,即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一是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二是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
20、,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三是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三条)。六、关于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直是消防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条例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
21、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场所的整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二是人员密集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相关法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
22、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七条)。三是消防安全检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四是明火管理。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
23、用明火;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相关法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产生烟火的物品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条例第五十八条)。五是自救逃生设施器材配备和特种装备配置。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
24、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比较集中的地区的消防组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特种装备。七、关于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目前,随着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数量的增多,一些共用消防设施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保养,长期处于“瘫痪”状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严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条例以消防法规定为依据,进一步细化了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是明确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主体及维护管理要求。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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