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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审理业务基础知识讲稿第一部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概要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涵义和特点所谓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它既涉及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也涉及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也涉及到党支部对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处分决定的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除了有案件审理部门的案件审理工作,又有信访部门的案件审核工作,这些都属于案件审理工作的范围。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把其他部门的案件审理工作与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工作等同起来。所以审理教程书中对
2、案件审理工作下的定义是一个较为宽广的概念。我们一般情况下研究和谈到的案件审理工作,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专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者是专、兼职审理人员,对调查移送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程序,一定的原则对案件在事实上、证据上、定性上、处理上、程序上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不难看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专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和政纪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其特点如下:一是,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是,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是,审理案件要遵循一定的办案原则和要求。办案原则有实事求是的原则,惩处和教育相结合
3、的原则等等。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1、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一是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三是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2、审理工作的作用案件审理工作在案件处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有:一是制约作用;二是参谋作用;三是保障作用;四是教育作用;五是促进作用。3、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根据党纪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及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案件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有十一条:、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
4、的案件。、审理需要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案件。、审理申诉案件。、审理征求意见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案件。二是本级纪检监察检查部门的案件。三是本级信访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答复应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确定那一级研究,并进行答复。需要常委会研究的就由常委会研究答复;需要经审理部门集体研究,就由审理部门研究答复等。、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2000年3月21日,我们下发了下盐纪办发2000年5号文,关于备案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5、在通知里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对科级干部的处理,进行备案。明确了备案所需的材料。、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复查的案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关的审理制度。、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第二部分、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一、事实清楚什么是事实清楚。事实就是事件的真实性质。事实的内容具体讲有下面几个方面:(1)人物。即违纪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它一方面包含违纪错误的主体,另一方面还包含
6、某些违纪错误所侵害的对象及其它有关人员。(2)时间、地点。此虽不是构成违纪错误的要件,但是违纪行为发生的时空要素。缺少时间、地点这个要素,或时间、地点搞错了,违纪事实有时就不能认定。(3)违纪手段。是违纪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手段是违纪事实的核心内容,手段是判断违纪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有时也是量纪时考虑的重要情节。如索取贿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4)情节。是违纪行为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实情况及后果、影响、违纪人员的态度等。它包括违纪构成必要条件的基本事实和量纪情节。(5)动机和目的。动机是促使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目的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所希望得到的某种结果。二
7、者都是以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为基础,并满足于这种需要。(6)后果。是违纪行为对其所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危害。违纪后果是决定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因素,有时还是确定是否构成违纪的标准。(7)有关人员的责任。是违纪案件中所有对违纪行为的发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负有责任的人员各自应负的责任。二、证据确凿1、证据确凿的概念。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纪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过程中,按规定的程序和正确的方法,收集到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受侵害人的陈述、受审查人
8、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证据确凿,就是清楚地证明一个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首先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过鉴别,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次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第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第四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可以说证据是确实、充分的。2、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分类,是指根据证据的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以一定的标准从理论上对证据作出各种不同的归类。比较常见的分类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3、证据的鉴别。鉴
9、别证据,是指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判断其中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去伪存真的活动。如何鉴别证据呢?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合分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据之间有无内在的联系,要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要把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去,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同其它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这是鉴别证据的基本方法。4、证据的使用。(1)使用证据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用证据,是指运用经过鉴别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的使用,标志着案
10、件事实的认定或否定,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确定案件事实,证据必须确凿。证据经过鉴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成为有效证据,任何人无权涂改或弃毁。在移送证据时,不得任意取舍,特别是不得舍弃那些经过鉴别证明受审查党员无错的证据。要综合运用证据。证据之间出现矛盾时,不能仅凭数量多少决定其真实可靠性;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定案。在没有直接证据而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着客观联系,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
11、除其它可能性才能定案。不能排除其它可能时,不能定案。仅有受审查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2)关于间接证据的使用如何使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呢?直接证据不足需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一个直接证据,另一种是无直接证据。目前经常遇到的是第一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全面综合地运用间接证据,构造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首先是把可以串接的间接证据串接起来,以支持某一直接证据。这样做的道理在于,虽然行为人只有一个两个,但案件事实总是由动因、发生、发展、结束、后果等一系列情节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间接证据总是或多或少地反映了这个过程中的某些情节,
12、这就为把它们串接起来证明事实过程提供了可能。其次,是把若干个间接证据综合起来进行考察,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用以认定案件事实。这里主要是采取排除法,对被审查人提出的所有证明无错的理由均应一一核实,予以排除。在调查过程中,向审查人取证一定要把门关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的放矢地核实、排除、构成证明体系。三、定性准确(一)、定性的概念。定性,就是要找出某种违纪行为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用规定的要领加以概括,确认其是否构成违纪错误和构成何种违纪错误。(二)、什么是违纪。违纪有二种,一种是违犯行政纪律,另一种是违反党的纪律。所谓违反行政纪律是指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违反法律
13、法规和社会公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责任追究的行为。党的纪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违纪,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一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狭义的违纪,根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专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应当受到追究和处分的行为。而我们经常讲的违纪就是指狭义的违纪错误。(三)、如何认定违纪。任何违纪错误的成立,都必须具备违纪主体、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
14、方面四个要件,此四个方面缺一不可。第一、违纪客体1、什么是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客体是指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保护而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一切违纪行为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不侵犯客体的行为,就不会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危害,也就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是违纪行为。所谓党内关系是指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其他党内法规中所规定的党员和党组织之间、党的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之间、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中央组织之间以及党员和党员之间的各种关系。所谓社会关系,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在工作、学习、生产和社会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2、违纪客体的分类。一般有三种,
15、一种是违纪的一般客体,又称违纪的共同客体,也就是违纪行为侵害的整个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第二种是违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违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如党纪条例中将违纪划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的行为、等十大类,就是根据违纪的同类客体划分的。第三种是直接客体,是指具体违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主要是分则中的具体条款。如盗窃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3、违纪错误客体与违纪错误对象的区别违纪错误对象是指违纪当事人对之施加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区别之一,违纪错误客体,决定了违纪行为的性质,违纪对象不决定违纪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同一对象
16、,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其错误性质也不同。之二,违纪错误客体是违纪错误构成的必要要件,而违纪对象并不是案件构成的必要要件。如党纪条例第173条偷越国境错误就没有违纪对象。之三,任何违纪错误行为,必然侵害一定的党内关系或社会关系,而违纪对象不一定遭受损失。第二、违纪客观方面1、什么是违纪错误客观方面?违纪错误客观方面就是指违纪人员所实施的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诸客观事实特征。违纪错误客观方面是违纪错误构成要件的基本要件。任何违纪事实,如果缺少违纪客观方面,就不能构成违纪错误,也不存在追究行为人纪律责任。2、违纪错误行为在每个违纪错误构成中都居于核心的地位。只有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17、,才能追究违纪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要说明的所有实施违纪行为的人也不一定就构成违纪行为。也就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不是出于自己的意识和意志而行动的,那就不是违犯党纪政纪所指的行为,也不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概括地讲有三种,第一种,是党员和监察对象在精神错乱时的行为。第二种,党员、监察对象在身体被外力强制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但此行为能否构成违纪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第三种,党员、监察对象在无力克服障碍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这一种类型,主要是指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或危害。3、违纪行为的形式。违纪行为的形式,在客观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讲有两种,就
18、是通常讲的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所谓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去实施党纪国法所禁止的行为。如贪污、受贿、盗窃、通奸等。从表现形式来看,作为是积极的行为。大多数违纪是通过作为形式完成的。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行为。如新的党纪条例第152条,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不承担赡养义务的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错误,就是不作为的表现形式。第三、违纪主体1、什么是违纪错误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责任能力就是指一个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责任能力的人就不负纪律责任。如精神
19、病患者。2、违纪错误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二种。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在党纪条例中大多数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特殊主体是指党政纪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但违纪主体具有责任能力,而且还要求具有一定身份作为该种错误主体的特定条件。如受贿错误、挪用公款等错误。第四、违纪主观方面1、什么是违纪错误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有故意、过失,以及违纪的动机和目的。2、故意违纪的概念和种类故意违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和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从这个定义来看,故意违
20、纪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另上种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3、过失违纪的概念和种类过失违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和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定义,过失的种类有二种,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种过失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种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案件一般发生在失职类错误比较多,因此同志们在查处失职案件时,就要把握失职案件的构成要件去查
21、处,这样查处的失职案件才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另外还有违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在有的案件中都是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也就是在案件构成中作为选择要件。如以营利为目的,种植毒品错误,就将目的明确的放在此错误的要件构成中。违纪动机,是实施违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因此一般来讲违纪的动机能够说明违纪的主观恶性的不同,一般体现在案件的情节上,有的人犯同样的错误,其动机不同,可能处理时程度就不同。以上是违纪案件的四要件构成,是我们定性量处的工作方法,所以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就必须围绕案件的四要件构成,全面的分析每一个案件,才能准确处理好案件,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才能使所查处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四、处理恰当处理
22、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处理恰当也就是量处,是党组织、纪检机关根据违纪党员或党的组织的错误事实,按照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所进行的衡量给予其何种处分的活动。工作中一些常见情况的处理。(1)关于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予处分。在条例第19至24条中对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予处分的情节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法定情节。除此,还有一些根据处分违纪案件的基本原则,应由执纪机关灵活掌握,用来衡量处分轻重的参考情节,在工作中也应予以注意。比如:违纪的动机、手段,违纪的时间、地点,违纪人的一贯表现等等,这是酌定情节。(2)关于重犯。重犯,即重
23、复犯错误,指党员故意违犯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纪处分的,应从重给予处分。条例第18条作了规定。(3)关于主动交代。主动交代,是指违纪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条例第39条作了规定。(4)关于合并处理。合并处理,指某一党员犯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党组织对其所犯的各个错误分别确定所应受的处分后,依照规定的原则,合并起来决定执行处分的办法。条例第25条作了规定。对一个党员犯两种以上应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在合并处理时实行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即从数种错误中所应受到的最高处分之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而不是
24、无限加重。例如,某党员犯有三种错误,第一种错误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种错误应给予警告处分;第三种错误也应给予警告处分,按照限制加重原则,三错并处,应该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吸收原则,即在数种错误分别所应受到的处分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这个原则,只适用于那些犯有数种错误,按其中一种错误就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5)关于共同违纪。共同违纪,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犯党的纪律。条例第27条作了规定。(6)关于对已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党纪处理。条例第37条作了规定。对犯了错误,审查期间自杀身亡的党员,一般应和其他正常死亡的违纪党员一样处理。五、手续完备手续是案件处理
25、过程中规定程序的物质反映。手续完备,就是要求我们在处理违纪案件的过程中,完整、正确地履行了党章及有关条规所规定的程序,并制作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文书资料。查处一个党纪政纪案件必须具备如下手续材料:1、立案依据。2、调查材料。3、报批材料。4、审理材料。5、处分材料。6、执行反馈材料。7、其他材料。六、程序合法(略)第三部分、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权限一、案件审理程序(一)、案件审理程序的概念程序,通常是指人们办事过程的阶段、步骤,以及它们的先后顺序。案件审理程序,亦称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或者兼职审理小组,对已调查终结,需要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
26、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或审理小组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工作过程,即审理案件的步骤和方法。(二)、违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步骤和方法案件审理程序根据案件类别的不同,可分为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征求意见案件(我们习惯上称“协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本讲主要介绍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违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步骤和方法,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案件的受理、案件的审核、案件的审议和处理、案件的执行。第一步,案件的受理。违纪案件的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或者案件审理小组接收属
27、于本部门(组)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之后,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定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所谓是否符合审理条件,是指受理的违纪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二是材料齐全。受理案件的范围:A、受理违犯党纪的案件: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立案检查,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B、受理违犯政纪的案件: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调查终结并应由本监察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作出其他
28、处理的案件;本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呈报的需由本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本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案件。受理呈报审批案件应具备的材料呈报审批的请示;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讨材料;纪检监察组织对被处分人所提意见的说明;有关党组织和纪委的审查意见(党纪案件);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决定书(立案报告表)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调查报告及承办检查部门的意见;全部证据材料;与受审查人员见面的
29、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受审查人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有关党组织的意见(党纪案件)。C、受理司法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应具备的材料。受理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侦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受理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材料。受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具备所有的证据材料,并经核实后按规定处理。第二步,违纪案件的审核。案件的审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或者案件审理小组确定受理同级检查部门移送、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呈报或本级领导同志、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交办审理的案件后,通过指定承办人、承
30、办人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员谈话、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定性、处理、手续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这是一项极为细致的基础工作,也是专业性最强、工作量较大的工作。通过审核,可以进一步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为集体审议案件,进而为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打下坚实基础。第一,指定承办人。案件受理后,应及时指定专人承办。负责案件审理的人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不是本案负责调查的人;二符合应当回避条件的人员。指定案件承办人,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两人以上组成审理小组办理,并明确一人主办。第二,审核案卷材料,俗称阅卷。审
31、核案卷材料的工作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程序性审核,二是实体性审核。所谓“程序性审核”,是指承办人在接受案件审理的任务后,经审核,案卷材料符合要求,即可进行正式审理。若不符合条件,应及时报经领导同意,通知呈报或移送部门补办手续材料,待补齐后,再正式审理。所谓“实体性审核”,就是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的要求,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核。我结合本人几年来的审理工作的一点体会,谈一谈在审核材料时方法上应当注意的几点:一是案件受理后,通过调查报告,了解这个案件的起因、发展以及调查认定事实的全过程,通过阅读调查报告对案件有个基本的了解,但不
32、能先入为主。二看被调查人有没有不同意见的陈述及检查材料。三是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结合起来看,调查认定的事实有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四全面的客观的辩证的分析案件。五是遇到一些专业技术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把握不准的时候,还应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和具体业务部门请教,征求他们的意见。如偷税、抗税的认定,涉及企业性质、单位性质的认定,要以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工商部门、社团管理部门的正式结论为准。第三,与被检查人核对错误事实。这是一项旨在保障党员、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规定。见面时要做好见面谈话记录,如被检查人员对见面材料所认定的事实、性质或处分有异议的,负责见面的同志要耐心地听、认真地记,对明显不符合事实的申
33、辩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对申辩有理的应予采纳。见面后,负责见面的同志还应对被见面人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若是被检查人在查处期间擅自外出,长期不归,致使见面程序无法进行时,依据中纪委中纪办发(1991)6号:“由于犯错误党员本人在国内脱离组织长期外出不归或叛逃、出走在国外,党组织无法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的,也可以不履行材料见面手续”;监察部监法复字(1992)2号:“在被调查人逃跑,藏匿等特殊情况下,监察机关无法将材料与本人见面时,可以将此情况记录在案,转入审理、处理程序。如其错误属实,确需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规定,有关组织可以直接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如
34、确需与本人核实的案件,可请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以行政名义登报,通知其本人限期返回,逾期不到者,是党员的可以按党章第九条:“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规定进行处理。行政上可以按国家公务员条例第74条规定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由所在机关提出予以辞退的建议,按管理权限报批。第四,提出审理报告初稿或提纲。案件材料审核后,承办人员应及时草拟审理报告或审理汇报提纲。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
35、、违纪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承办人意见等。审理报告初稿拟好后,应及时提请室务会或审理小组审议。案件的审议和处理。案件的审议,必须由组织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进行,这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性质所决定,并且以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中纪委审理程序第十七条“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定”。第十八条:“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提交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监察部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承办人阅卷后,提交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集体审议的意义在于:一是可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证客观准确慎重地处理违纪案件,避免和防止因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案件处理可能造成错误的发生;二是有利于抵制来自各方
36、面的干扰和说情风的影响,有利于严肃执行党的纪律,保证案件质量。集体审议,在案件审理阶段主要包括:案件审理部门或者案件审理小组的集体审议;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的集体审议;案件批准处理机关的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的程序,一般是承办人根据事先准备好的审理报告初稿或提请审议的汇报提纲,就案件的来源、办案经过、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被检查人的认识态度、定性量纪的理由、依据,以及各种不同意见都应如实汇报,充分发挥民主,畅所欲言,结束时,主持人应根据大家的发言,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性总结。如果一时不能形成集中意见的,可暂不作结论,等下次再议。集体审议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及时进入处理程序。
37、案件处理程序按批准权限和处理方式不同,可分为支部决定,基层党委或纪委审批的方式(党纪处分);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下达处分决定的方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方式。这里值得提示的是,凡由纪检监察机关直处的案件,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都应征求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凡涉及到任免权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干部的党、政纪处分问题,应征求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由上级机关批准的,集体审议后,承办部门及时向上请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上级机关审批。案件的执行。执行,是指党政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党员、监察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关党政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审查结论付诸实现
38、的过程。纪律处分条例第42条和43条作了具体规定。执行程序阶段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宣布和送达。犯错误党员、监察对象所在党政组织接到上级机关对犯错误党员、监察对象的审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批复后,应及时向犯错误党员、监察对象所在支部或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或批复或审查结论交给犯错误人员本人一份。犯错误人员及宣布或送达人均应在宣布处分回执、宣布处分回证上签字押印。二是抄送。对给予纪律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违纪案件,执行时应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将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案件结案主要材料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中纪发198910号)的要求,将处分决定(批复)或审查结论、调查报告、本
39、人检讨及对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意见等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档案。如涉及被处分人工资、职级、考评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的,由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法规落实执行(具体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亦应抄送给有关司法机关。三是反馈。基层组织在宣布和送达后,要将情况报告给批准处理的机关。反馈方式是:党纪填写宣布处分回执、政纪填写送达回证以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对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查收有关司法机关的处理文书。四是归档。二、案件审理的处分权限(一)、党纪处分的权限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概念
40、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概念是什么?要了解处分批准权限的概念,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党纪处分的批准权,所谓党纪处分的批准权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批准党纪处分的权力。那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就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违纪党组织党纪处分方面的职权范围。2、如何划分批准权限划分处分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的批准权限,主要是依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来划分。一般来讲,党纪处分的权限是与干部管理的权限是一致的。具体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隶属管理。隶属管理,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各级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一般划分如下: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
41、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上面的处分权限是对每个党员都适用,但是如果是党员干部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照党纪处理的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二是对实行双重领导和管理的单位的处理权限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党组织关系隶属地方党委。对于这样的部门,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
42、,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再处理。第二种是党的组织关系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干部违犯了党纪需要给予处分的,就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意见。三是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或合并的新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批准权限方面的级别管理,是根据党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的。刚才我介绍隶属关系管理的时候
43、,实际上已经讲到了级别管理的问题。级别管理是指党员干部违纪如何批准处理的问题。一句话,各级地方党委、纪委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批准下一级违纪党员干部的处分。3、批准权限的具体范围。批准权限的具体范围有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批准权限和党的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批准权限。在这里着重讲一讲基层党委和纪委的批准权限。基层党委的批准权限。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根据党章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
44、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承办部门应及时将集体审议(批准机关)的意见通知被处分人所在支部。所在支部委员会根据犯错误党员的错误事实和基层党委的意见,及时研究和拟定处分决定初稿,并及时与被处分人见面。见面后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出席人员应是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最后形成决定的表决人数也应是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以上(均不含半数),支部大会应通知犯错误党员本人参加。支部大会,一般由主持人通报被处分人员的错误事实、本人认识、支委会对其定性量纪的意见;然后,展开讨论。讨论时充分发挥民主、畅所欲言,允许犯错误党员本人和其他党员为其说明和申辩;最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处分决定,报基层纪委
45、或党委审批。承办部门及时代纪委、党委草拟批复,经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签,发基层组织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凡给予违纪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的或规定须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纪委审批,科级(含科级)以下党委、纪委无权批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2条第三款:“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的规定,县级以上纪检机关有不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直接处分违纪党员的权利,但这个权利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不能滥用,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根据中纪法复(1996)2号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的规定,不经支部大会讨论,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
46、有权直接给党员以纪律处分的几种情况:一是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二是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基层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三是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四是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五是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需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六是遇到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七是其他省
47、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直接处理的案件,由承办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初稿,经部门负责人请示分管领导审定后,与被处分人见面,再次听取本人意见并做好详细记录,如本人对处分决定初稿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承办人应作出说明,然后再正式拟处分决定,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书记签发后,下达下级党政组织执行。党的基层纪委的批准权限。在同时设有纪委的基层单位,由上级党委和纪委对基层纪委办理权限进行划分。根据盐纪发1994年24号文件,划分了乡镇纪委的处理权限,即一般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由乡镇纪委审批。给予留党察看,由纪委审议后,报党委批准。对乡镇党委管理的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纪委审批,报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由纪委审议,党委批准,报上级纪委备案。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纪委报党委审议,报县(市、区)纪委批准。(二)、行政处分权限。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是指监察机关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权力。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限,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行使行政处分权的范围。一般原则也是按照我国的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的。同时法律也赋予监察机关行政处分权。政纪案件,监察部对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也专门下发了监发(1989)14号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对直接处分的对象、批准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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