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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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 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是正义与法律关系研究最为集中的时期,同时那个时代更是百家争鸣的时期,而且各个学家都具有自己独特的见解。鉴于此,这两个时期的学者的理论是进行正义与法律关系研究的基础。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正义与法律关系论 最早的古希腊前期智者,在正义和法律的问题上观点颇多,且具有那个时代鲜明的特征。比如特拉西马库就说过:“正义是强者的利益。”1卡里克利斯也手过:“优者比劣者多得一些是正义的,强者比弱者多得一些也是正义
2、的。”2其实他们的这些言论就是为了保障当时的法律得以贯彻,让人们认同,以维护其“强权就是公理”,“强权政治。”吕科弗隆则认为“法律中是个人权利的简单保证,它不能使公民行善和主持正义。”3也就说其主张的自然法是人们“保证正义的一种约定”。基本上古希腊的前期智者们认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统治者应该把自己的利益视为正义,强迫人们遵守。人们违反法律,就是违法正义,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个时代是君主专制时代,显然这些学者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统治。当然我们至今无法
3、确定这些学者是否在刻意地建立这些观点以适应统治阶层的需要,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毕竟这些观点反应了当时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还有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法律的原则是强者的政治,这就是正义的,但对于人民大众说这不见得是正义的,其实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虽然能体现正义,但不一定能完全体现正义的。这一点正式笔者后文中想论述关于法律与正义的相对性的观点,虽然现在普遍的观点是一部法律能够体现当时的社会现状,而且很多是体现当时的正义的,但不表示法律就一定能够体现正义,这与法律以体现正义为目的并不矛盾。苏格拉底认为:“法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那么也就是说法的涵义是所有公民无条件服从的东西。”
4、1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是正义的表现。争议既是立法的标准,也是立法的共同本质。苏格拉底说过:“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2苏格拉底其实和古希腊前期的学者一样在我们今天看来较为极端地把正义与法律的关系绝对化。虽然法律确实是以正义为目的,并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当时社会的需求,但这并不能表示凡是法律就是正义的。但这个时期有一点明显的进步就是提出了凡事符合正义的法律大家必须遵守,这一点包括至今大家都是认同的。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
5、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因为正义应该在法律中获得体现,比如为了选出司法官吏,为了体现正义,就应该在法律中规定好各个标准,特别是要注意那些有高洁之心,清晰之脑,品质优良,阅历丰富,对犯罪问题有良好知识而自己又不犯罪的人才能担任法官。也就是为了体现正义,国家的所有东西都应该制定成法律,而法律也必须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此时已经有所进步,能够以正义作为法律制定的标准而不是以“强权就是正义”为标准了。他主要是关注人性的正义而推导出法律也是应该以正义为原则的。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时社会法律的制定毕竟还是为统治阶层服务的,并不可能做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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