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关于工伤和侵权赔偿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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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院关于工伤和侵权赔偿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2010.1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感谢江苏省泗阳县人口计生局监察室主任葛万里提供资料 第二部分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十四、关于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职工因第三人的侵权而受伤,同时又满足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情形,能否进行双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能否进行双赔,关键看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工伤保险补偿主要是为了解决工伤职工的康复、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只要是工作原因所导致的人身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
2、,都要承担补偿责任。正因为其认定门槛比较低,相应的其补偿标准也有所降低,工伤保险补偿不能赔付工伤职工的全部损失。在一些具体的赔偿项目上,例如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其标准低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即工伤保险补偿,只是用以补偿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因工作能力受到伤害而遭受损失的部分费用,并不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认为,当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时,同时满足了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从本质上讲,第三人侵权是造成职工伤害的直接原因,应当由第三人给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而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就不再是受伤职工的损失,受伤职工无权就该部分寻求工伤保险补偿。但实践
3、中往往出现第三人没有或缺乏赔偿能力,而且受伤职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往往耗时过长,直接影响到受伤职工的及时康复,因此,实践中受伤职工往往先寻求工伤保险补偿。我们认为,如果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事故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在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职工有权选择不同的法律并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而选择不同的请求权,一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二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受害职工有权选择对其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如果两种责任的请求范围不一致,在执行一种责任后使权利人依另一种责任范围仍有一部分得不到满足时,未满足
4、部分仍不妨碍其继续存在,责任人仍应就未满足的部分承担责任。”(雷鑫谭红:“对工伤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受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就未被工伤保险补偿范围所覆盖的赔偿事项依然拥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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