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专科【劳动法学】期末小抄(简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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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学】期末复习(简答题)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3、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
2、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4、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任务不同。5、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6、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7、劳动法的作用:(1)保护
3、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9、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渊源):(1)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2)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
4、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10、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11、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联营单位、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2)按劳动者人数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按劳动者职业分为: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徒工、帮手劳动法律关系。(4)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为:本单位和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12、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1)二者市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5、2)二者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13、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1)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按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件:自然现象、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14、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一般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15、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
6、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16、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
7、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机密。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17、劳动就业的特点:(1)劳动者市具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由残疾的公民。(2)劳动
8、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930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18、劳动就业“三结合”方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19、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20、劳动就业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2)平等就业原则。(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4)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5)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21、劳动就业途径:(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9、。(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5)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6)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2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征;(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2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1)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2)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系统管理。(3)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实行帮助、指导。(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24、劳动合同的特征:(1)
10、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25、劳动合同的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26、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的原则;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7、订立劳动合同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28、
11、劳动合同的种类:(1)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劳动合同。(2)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3)按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4)按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5)按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6)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等劳动合同。29、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
12、同的责任。30、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31、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包括:(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限。32、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以书面形式订立。33、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34、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35、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36、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1)亲自履行的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37、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
13、、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转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38、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2)按期作出答复。(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39、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1)双方自愿。(2)平等协商。(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40、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1)提前通知对方。(2)征求工会意见。4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
14、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42、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早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5)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至残的,应按国家规定
15、给予医疗并保证享有其他保险待遇。43、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4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一: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步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通知
16、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45、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6、集体协商的特点:(1)集体协商代表的
17、身份和人数对等。(2)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3)集体协商是公开、平等协商。(4)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5)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47、集体协商的意义;(1)它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2)它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3)它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方法。48、集体合同条款的分类;(1)标准性条款,即规定劳动标准的条款。(2)目标性条款,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的条款。(3)程序性条款,即规定集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49、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平等协商原则、义务对等原则
18、。50、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程序:(1)集体协商(2)双方签字(3)报送审查:7日内由用人单位送。(4)公布:劳动行政部门自受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51、劳动行政部门协调集体合同争议的,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52、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53、工资总额的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54、工资保障的
19、意义。在我国现阶段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来源仍然主要靠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一方面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有正常、稳定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使劳动者的有限收入有保障,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我国宪法一面规定公民有劳动权,另一面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为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等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形成了较完整的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法制观念,禁止任意扣罚职工工资现象发生,保障职工合法收入权不受侵犯,都具有重要意义。54、最低工资标准的确认:一、应参考的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
20、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二、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午、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55、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1)最低工资具体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7日后发布;(2)应将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使广大劳动者知道。56、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1)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2)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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