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doc
《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讨杨培景摘要:文章通过对世界各国不同立法模式的特点及其成因加以分析比较,总结其产生的规律,从而揭示了我国应当如何进行竞争法立法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并根据我国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对如何完善我国竞争立法体系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键词:竞争法立法模式选择中图分类号:922.29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4-4914(2003)08-062-02随着我国加入,我国的竞争立法受到了很多挑战。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对完善我国竞争立法体系是非常必要的。一、竞争法立法模式及其成因综观各国的竞争立法,主要呈现出三类主要的立法模式:统一式、分立式、混合式。1.统
2、一立法模式的特点及其成因。统一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制定统一的市场竞争法。匈牙利、保加利亚、俄罗斯以及南非、澳大利亚等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统一立法多发生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较晚的国家和地区。国家形势的迅速变化与不断增长的国内经济的迫切要求,使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感受到制定竞争政策,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市场垄断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必要性。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东欧各国,实行市场经济既要考虑市场结构的形成与变化,实行自由竞争,还必须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于是纷纷借鉴外国立法内容,同时又注重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具有的共性
3、,采用合并立法的做法。例如,匈牙利强调,竞争的自由与公平是竞争发挥效益的基本条件,为维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就必须禁止与之相背离的市场行为,以保护公共利益、竞争者的利益,并随着倡导诚实的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集“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欺骗消费者”、“禁止限制经济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经济优势”以及“控制兼并”等专章于一身,结司法管辖与行政管制于一体,可以说是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之先河。一时,“以维护营业竞争自由及确保市场机能为使命之托拉斯法,与维护营业竞争行为之公平为主旨之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渐有交错统合关系,使两法有合之趋势。”2.分别立
4、法模式的特点及其成因。分别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限制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在这些国家当中,有的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制定反垄断法在后,如德国、日本等国。而有的国家则相反,如韩国。这是与特定国家的历史条件、经济条件与社会背景相联系的。德、日这两个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较早,商品生产和交换相对发达,其商事行为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对各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靠民法典调整日益感到力不从心。这种情况下,依照民法原则制定专门法律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属自然。3.交叉立法模式的特点及其成因。交叉立法模式即不明确划分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
5、是在若干专项法案中都规定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这三项内容。美国是典型的采取交叉立法模式的国家。美国的竞争法以反托拉斯法为主要内容,整个竞争立法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三个基本的法律,即: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二是在上述法律基础上制定的具体法,如罗宾汉帕斯曼反价格歧视法、塞勒凯弗尔反合并法;三是法院在审理有关竞争案件中形成的大量判例。美国竞争法体系的形成主要与美国的司法体制有关。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要求其成文法体系的严谨。因此,美国的竞争立法体系并没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区分,进而在统一立法中或者在通过分
6、别立法进行规制。同时,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判例是其竞争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认为,对于国外竞争立法的特点及其成因进行介绍的目的并不在于直接照搬国外的某一种立法模式,而在于总结各国竞争立法模式产生的规律,从而找出我国竞争立法的出发点。从上文对世界三大竞争立法模式的成因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各国之所以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不是臆想的结果,而是由特定国家的特定国情决定的。因此,最佳的竞争立法模式,必须首先应当是符合本国国情的立法模式。二、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之选择基于上文的分析,我国在选择竞争法立法模式时,必须首先考虑我国国情的需要。因此,本文首先将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来审视我国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
7、。其次,笔者认为,最佳的竞争立法模式,除了首先应当是符合本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外,还应当是在各类立法模式中具有优越性的立法模式。所以,将各类竞争立法模式的优势进行比较研究无疑是有助于我国进行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为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参考。1.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审视我国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章中,规定了11种行为(第5条第15条)。依其性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仅有6项(条文),属于垄断行为的有5项(条文),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部分反垄断条款是基于反垄断出台前已面临的实际需要,特别是能够对某些已反映突出的垄断行为加以调整。5项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定中,有4项属于
8、经济垄断行为。其中,第6条、第11条、第12条所规定均属于国外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范畴;第15条所规定为国外反垄断法协议限制竞争的一种。可见,已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采纳了合并立法的模式。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时,我国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反垄断的现象,相反,当时我国亟需培植一大批企业集团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当时突出存在的是行政垄断,即通过行政权力派生出来的垄断,与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自由竞争后形成的垄断显然不同,所以我国当时制定反垄断法的立法时机还不成熟。不过,为了抑制行政垄断带来负面影响,该法除了全面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部分调整了当时已经表现突出的行政垄断行为
9、。笔者认为,在当时,我国在竞争立法上采取合并立法模式是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反垄断规定是初步的、零散的。这一立法状况不再适应当今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十年过去了,我国的经济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垄断已经不再是我国市场经济的远客,近年来,我国电信业的垄断问题成为经济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另外,我国于2001年加入之后,我国的竞争立法受到了很多的挑战,许多问题都突出体现了我国竞争法律资源,尤其是垄断法律资源的不足。因此,重新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将其中的反垄断的规范剥离出来,建立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不仅有利于有效地遏制日益突出的垄断行为,也能够更全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竞争 立法 模式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5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