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首制度存在的争议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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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自首制度存在的争议及完善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我国自首制度存在的争议及完善4.1 是否应该将“悔罪动机”规定为自首的必备条件通读现行刑法及解释的规定,“悔罪动机”都没有被规定为自首的成立要件。在刑法理论界关于是否将“悔罪动机”作为自首的必要要件则存在着争议。虽然通说认为悔罪、悔改不是自首的本质,但认为“悔罪动机”是自首本质的学者也大量存在。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直接将“悔罪动机”作为自首的必要条件,原因如下:其一,将“悔罪动机”作为自首的必要
2、条件会造成相当一些有心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无法证明自己的悔罪动机和没有把握司法机关会认同自己的悔罪动机而放弃投案自首,从而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其二,因为犯罪嫌疑人觉得自己的“悔罪动机”有可能得不到司法机关的认同即使自首也得不到从宽处罚,所以这一部分犯罪分子会认为自己无法得到公正的待遇而放弃投案自首。最终这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很可能走上与社会的对抗的道路,这就会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并且使自首制度在改造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其三,“犯罪动机”使人的心理活动,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在司法实践种很难把握,一旦成为自首的必要条件,不但加大了执
3、法难度,也不可能保证执法的公证性,更有可能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4.2 应该增设坦白制度 这里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抓获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行刑法中,在自首、立功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加重的情况下,坦白只是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来运用而没有法规来做其保障,使坦白作为量刑情节的意义相对减轻,这必然给司法实践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增设坦白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点:(一)增设坦白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全面落实的需要。就我国的现实司法现状和办案手法来看,依靠物证、证人证言等外部证据定案在相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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