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执行案件程序问题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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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款执行案件程序问题初探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者对自己承包建设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条规定得过于简单原则,导致在适用中出现了很多分歧。为了解决实践中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款执行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困惑,远非一个法条或司法解释所能涵盖。一、建设工程款在民事执行中优先受偿的程序难题1、非诉直接拍卖与民事执行启动的一般性规定不符。合同法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协议折价,二是由承包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
2、卖。这两种方式都手续简单,节省时间和费用,但都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民事执行中对建设工程款受偿权确认与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相悖。从法律性质上讲,对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以及优先权部分的具体金额的确定属于实体方面的问题,故本质上应由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执行机构一般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二、民事执行中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位问题1、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的困局。批复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具有抗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但我国担保法却规定了抵押权
3、对买受人具有追及效力,买受人虽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后仍将受到抵押权的追及而得不到保护。这样涉及到商品房建设工程款的执行时就会出现受偿顺位相互制约的情况。承包人碍于批复第二条的规定,不得对已经缴纳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的商品房要求法院进行拍卖。而银行可以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消费者的商品房要求法院进行拍卖。但当拍卖成交后对拍卖所获得价款,承包人是否又有权要求优先受偿呢?这样就形成了权利循环制约的怪圈,每一种权利都不能获得原本优先的地位。2、税收问题阻碍工程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款执行案件中,涉案建筑物拍卖成交后往往由于税收问题造成拍卖标的物不能及时过户
4、,建设工程款不能优先受偿。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款具有比税收更优先的特点。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房地产过户必须先税后证,即办理房地产过户前必须缴清所有应征税款。通知的规定把应征税款的位次放于财产流转发生之前,即税款发生之前,体现了税收的绝对优先。针对建设工程款与税收谁优先的问题,批复和通知实际上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三、执行中实现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建议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执行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作变通处理,由有权机关对具体问题作出回应。(一)结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和公证制度,完善执行程序1、建立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登记制度。由
5、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登记,在实践中往往只有承包人和发包人知道,其他权利人无从知晓。因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能正因为当初的“无知”而遭受到重大的损失。另外,也不排除承包人与发包人恶意串通,虚构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来行使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再次遭到损失。因此,我国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上可以考虑设立类似物权法上所规定的房屋或者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2、以工程款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名义。结合各地对建设工程款纠纷处理的好的做法,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司法厅共同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采用公证机关赋予建设工程款还款协议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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