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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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办案安全,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以及省纪委办案场所管理办法、使用两规措施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办案安全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辖区内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实施的涉及办案对象、办案人员等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以及办案信息不失密等工作。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不得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以及行政部门的救助遣送场所等;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场所不得变相借给其他部门使用。办案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2、。办案点建设,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规划,并报省纪委审批同意;县纪委监察局固定谈话室建设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并报市纪委检查验收,没有固定谈话室不能执行谈话任务。县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措施所需办案点,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第二章谈话取证的安全第四条谈话取证应当在固定谈话室进行。使用固定谈话室前,调查人员应当对固定谈话室进行安全检查。谈话取证必须统一安排在一楼进行,并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五条谈话对象进入固定谈话室后,应当做好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关闭手机等。谈话对象的随身物品应当由调查人员暂放储物柜或其他适合地方代为保管,确保谈话对象无法接触。谈话结束时,随身物品当面清点、一一交还谈话对象。调查
3、人员应当对代为保管、清点交还谈话对象的随身物品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第六条谈话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明确一人为主谈人员。对女性谈话对象谈话取证时,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调查人员参加。第七条谈话取证期间,主谈人员与谈话对象之间不得有任何障碍物,并处于伸手可及距离内,确保能够及时、便捷地处置谈话对象出现的突发情况。谈话对象的双手应当时刻处于调查人员的监控之下,防止其采取自残、自伤行为。对谈话对象需采取陪护措施的,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谈话对象留置过夜,当天谈话不得超过晚上12时。第九条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思想消极、情绪激动的,应当将其交给其直系亲属或单位领导领回。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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