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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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山昌泰建工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
2、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 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第六条 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 调解组织第七条设立调解委员会。设立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调解委员会
3、。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面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大会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集团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人力资源部和集团工会。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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