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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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的思考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虽然在下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都明白规则侦查机关在施行某些侦查行为时该当约请见证人在场或许要求见证人在相关的侦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但在下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这一规则不断都没有给予足够的注重,致使这一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的制度在司法理论中简直形同虚设。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顺序正义价值看法的日益深入,辩护律师以人证、书证和侦查笔录等控诉证据是在没有见证人见证的状况下获得的、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为由,要求扫除控方提交的某一证据的案例越来越多。面对此种情形,法官该如何看待辩方的恳求以及在作出某种处置决议时如何给出恰当的理由就成
2、为一个不可逃避的成绩。鉴此,笔者结合在下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存在的缺陷、赋予见证人见证法律效能的必要性,重点剖析见证人能否参与见证在不同状况下对证据才能的影响,并在此根底上提出完善在下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的一些想象。一、在下国刑事见证制度存在的成绩梳理(一)立法上存在的成绩在下国刑事见证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成绩次要表如今以下三个方面:1.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背见证顺序的行为没有规则相应的顺序性结果。在下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对侦查机关施行的勘验、反省、搜寻、扣押等侦查行为施行见证制度。例如,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则:“勘验、反省的状况该当写成笔录,由参与勘
3、验、反省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第112条规则:“在搜寻的时分,该当有被搜寻人或许他的家眷、邻居或许其他见证人在场。”第113条规则:“搜寻的状况该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寻人或许他的家眷、邻居或许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第115条规则:“关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该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此外,公安部颁行的公安机关操持刑事案件顺序规则要务实施识别行为时,“识别经过和后果,该当制造识别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识别人、见证人签字或许盖章”,可见公安机关施行识别行为时也要求有见
4、证人参与。虽然法律和有法律效能的部门规章都规则上述侦查行为的展开应有见证人见证,但关于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违背这项顺序性义务,相关的法律、规章并未规则相应的顺序性结果,如曾经完成的侦查行为能否无效?所获取的证据包括制造的作为证据运用的勘验反省笔录、搜寻扣押笔录和识别笔录等各种笔录能否具有法律效能?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停止刑事诉讼,必需严厉恪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则”,但关于侦查机关没有严厉恪守法律规则而施行诉讼行为能否需求承当不利的法律结果整部刑事诉讼法异样没有给出答案。这就使得刑事诉讼法的诸多规则变成了一纸空文。正如在下国学者陈瑞华教授所言:“刑事诉讼法
5、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如此多的义务性和制止性的要求,却没有确立违背这些规则的法律结果难道俺们真的指望侦查人员会盲目地恪守法律顺序吗?”2.对见证人的法律位置和主体资历均缺乏明白的法律规则。在下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把见证人列为诉讼参与人,其后果是虽然见证人经过见证活动参与了诉讼行为却不被当作诉讼参与人对待,也不享有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义务。在见证人法律位置不明的状况下,要赋予见证行为以法律效能简直是不能够的。在下国法律上虽然有见证人的称谓,但见证人的定义是什么,该当具有什么样的资历条件,哪些人可以被选任作为见证人,等等,这些构成见证制度的根本要素在现有立法中均未作出明白的规则,这自然就难以保证刑事见证制度在理
6、论中的无效运转。3.存在重诉讼后果轻诉讼进程的价值取向。这次要表现为立法强调见证人在各种侦查笔录上的“签名或盖章”,即侧重对侦查行为所构成后果确实认,而无视见证制度对侦查行为的内部监视作用,背叛了设立刑事见证制度的初衷。这反映立法者一方面希望经过实行刑事见证制度来制约侦查权的滥用,另一方面又担忧见证人参与和介入侦查顺序会影响或阻碍侦查任务顺利停止的矛盾心态。这种立法的暧昧难免会影响到刑事见证制度的理论效果。(二)司法理论中存在的成绩在下国刑事见证制度在司法理论中存在的成绩次要表如今以下三个方面:1.侦查人员约请见证人见证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则未约请见证人见证的法律结果,
7、因而,侦查人员在侦查进程中关于应该由见证人参与的侦查行为普通都很少或基本就不告诉或约请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而致使刑事见证制度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陈设,也由此形成各地侦查机关在执行刑事见证制度时十分随意、同心同德。2.侦查人员对刑事见证制度的价值蕴涵缺乏正确的看法。由于立法的不齐备,刑事见证制度所包含的监视和证明价值未被侦查人员所看法,因而,在侦查理论中屡屡呈现不注重刑事见证制度的景象。例如,有的侦查机关“在勘查现场时基本就没有延聘见证人,仅仅是在勘查现场的同时打听到两名围观群众的姓名及其根本状况,在勘查完毕后本人将见证人的名字填入笔录或用电脑打印在笔录尾部;有的虽然延聘了见证人,却不告知其权益与义
8、务,不让其实行见证人的职责。对现场勘验时发现、提取的痕迹人证不向见证人提示,不让见证人过目,甚至基本就不让见证人进入现场,有的在现场勘查尚未开端或正在停止中就让见证人在空白笔录尾部签名”;有的侦查机关还干脆由侦查人员或随从司机充任见证人在侦查笔录上签名。上述这些做法无疑是对刑事见证制度价值的误读。3.各地人民法院对侦查笔录证据效能的评判不一。对法定该当由见证人见证的诉讼行为,假如没有见证人见证,辩方一旦对侦查笔录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那么侦查机关所提交的侦查笔录能否具有法律效能,各地人民法院的看法也不分歧,处置后果也大不相反。大少数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因侦查行为没有见证人见证而扫除其侦查笔
9、录的证据才能,但也呈现了多数法院因短少见证人见证而裁定侦查机关所获证据丧失法律效能的案例。其理由是:“见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现场勘验顺序中所处的位置是独立的第三方,他不附属于任何一方,只忠实于现场取证的客观状况,从而到达监视侦查人员依法取证目的,其作用不容无视。短少见证人的见证,勘验顺序就不合法。这种证据就不应被采用”。应该讲,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分歧,既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又毁坏了法制的一致施行。二、赋予刑事见证行为法律效能的必要性剖析在下国刑事见证制度之所以形同虚设,在司法理论中难以发扬积极的作用,一个很重要的缘由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赋予刑事见证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效能。其实无论是从法理上看还是
10、从司法理论来看,赋予刑事见证行为以法律效能都是十分合理的。(一)赋予刑事见证行为法律效能是侦查形式转型的理想要求随着无罪推定准绳确实立和顺序正义观念的不得人心,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顺序主体位置失掉了强化。无须置疑,证人免证特权规则也会随着法治的提高而逐渐得以确认。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诉讼活动的科技投入和迷信含量日益进步,这必定会带来刑事诉讼侦查形式的转型,即从传统的以“物证”为中心的侦查形式转移到以“人证”和科技证据为中心的侦查形式。由于刑事诉讼的日益古代化,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尤其是当支持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规则一旦失掉法律的供认和施行,以口供为线索而取得其他证据的侦查证明活动将
11、变得愈加困难。这种侦查形式的转型要求侦查人员转变思想,从倚重口供转向注重人证、书证等实人证据的搜集和提取。搜集和提取实人证据次要是经过现场勘验、反省、搜寻、扣押等活动完成的,而这些侦查活动恰恰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该当由见证人见证的诉讼行为。随着侦查形式由以“物证”为中心转向以“人证”为中心,可以想象,进入法庭承受审查并作为定案依据的人证会日益增多,法院审讯的重心也会从对“物证”等言词证据的审查转向对更多“人证”的审查。侦查活动中能否有见证人见证以及见证顺序能否标准会成为审查的次要内容并有能够间接影响证据的效能。假如由于没有约请见证人见证而招致证据不被采用、使侦查活动前功尽弃,那么必将促使侦查
12、机关在展开相关的侦查活动时盲目约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二)赋予刑事见证行为法律效能是顺序法定准绳的内在要求“顺序法定准绳是古代刑事诉讼的根本要求,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顺序该当由法律事前明白规则;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该当根据国度法律规则的刑事顺序来停止。”在刑事诉讼法明白规则某些侦查行为该当由见证人见证的情形下,侦查人员在施行法定诉讼行为时回绝约请见证人见证就是对顺序法定准绳的悍然违背。为了保证顺序法定准绳的贯彻施行,顺序法定准绳自身就要求确立各种顺序性的法律结果。顺序性守法的法律结果“次要是指对违背诉讼顺序的规则所取得的证据,因其守法品格而丧失证据效能致使
13、被扫除在诉讼进程之外”。虽然在下国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人员严厉恪守顺序法的规则,但对违背规则的诉讼行为却没有规则相应的顺序性结果,对由此获得的证据能否具有可采性也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则。详细到刑事见证制度,就是见证人见证与否对侦查机关所取得的证据不发生本质性的影响。放眼世界不难发现,规则了比拟齐备的刑事见证制度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7条第3项明白规则:“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违背本法典的标准所获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三)赋予刑事见证行为法律效能是保证某些经过侦查行为所获证据资料证据才能的要求一份证据资料要获得证据资历必需具有获取顺序的合法性和与待证现实的相关
14、性。首先,从顺序合法性的意义上讲,对法律规则该当由见证人见证的诉讼行为,假如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诉讼行为自身就不契合法律规则的顺序要件,属于顺序守法行为。按照不合法的顺序获得的证据资料因完善顺序合法性要件而丧失证据才能。其次,从与待证现实相关性的角度看,由于缺乏作为监视者的见证人在场,当辩方对控方所举证据的来源和相关性提出异议时,控方将很难证明其所举证据与待证现实相关。因而,在停止勘验、反省、扣押、搜寻等诉讼行为时,约请见证人到现场停止见证并在相应笔录上签名盖章,能证明侦查人员施行诉讼行为的步骤和进程以及发现和提取了哪些与立功有关的痕迹、人证,从而保证侦查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搜集、提取证据
15、的客观性、关联性。最初,从在下国目前的侦查理论看,无论是搜寻、扣押还是勘验、反省,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都是在绝对封锁的环境中双方面施行的,缺乏内部的监视和制约。即使侦查机关在施行侦查行为时有守法、违规行为也无法被及时发现。而允许见证人在场见证就可以及时发现成绩,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一旦控辩单方发作争议,作为第三人的见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以证明侦查人员执法的进程、后果和能否发现证据及证据来源的真实性等。尤其是在在下国侦查人员还不习气出庭作证的状况下,见证人出庭作证更具有理想意义,其证言也比作为当事者的侦查人员的证言具有更大的可信度。否则,仅凭侦查机关出示的侦查笔录、真假难辨的见证人签名和不会讲话的“
16、哑巴证据”人证,法庭很难对某一证据材料的证据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别。三、见证人能否参与见证对证据资料证据才能的影响剖析刑事见证行为的法律效能次要表现为见证人能否参与见证以及见证顺序能否标准从而对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资料的证据才能和证明力发生的影响。依据理论中的不同情形,结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则以及诉讼法实际,笔者上面拟对在下国刑事见证行为的法律效能成绩作些剖析。(一)法律规则该当由见证人见证的侦查行为没有约请见证人见证的情形在下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侦查人员在施行勘验、反省、搜寻、扣押等侦查行为时都该当约请见证人在场见证,公安部颁行的公安机关操持刑事案件顺序规则还要求识
17、别的施行也该当约请见证人见证。侦查人员施行上述侦查行为时假如没有约请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辩方提出异议,那么由此取得的证据资料因违背法定顺序以及相关性、真实性难以失掉保证,准绳上其证据才能就无法取得供认。在审讯实务中,控辩单方发作争议时,法官普通也会停止这方面的审查。有案例标明:侦查机关停止现场勘查时因没有约请见证人在场见证,现场勘查笔录被以为不具有证据资历,不能作为指控立功的定案依据。当然,有准绳就该当有例外,即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可以供认某些勘验、反省、搜寻、扣押、争辩笔录的证据才能。这次要是思索到立功发作的复杂状况,有时方便或不宜约请见证人见证。从世界范围看,即使在施行强迫刑事见证制度的俄罗斯
18、,也规则了某些例外情形。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70条第3款规则:“在难以抵达的地域,假如没有适当的交通工具,以及在侦查行为的施行能够对人的生命或安康构成风险的状况下,本条第1款规则的侦查行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参与的状况下施行,对此在侦查行为笔录中应做相应的记载。在没有见证人参与的状况下施行侦查行为时,应运用技术手腕记载侦查行为的进程和后果。”鉴此,在下国该当自创俄罗斯的立法例,对上述侦查行为不应一概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这样规则不只在理论中难以做到,而且还会滋长故弄玄虚的歪风,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威望。在下国的刑事见证制度应该坚持过度的弹性,以顺应实践状况的需求。除了应自创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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