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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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08年4月27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监事会职责,加强对大连市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律师权益和律师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监事会应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第四条 监事会的工作宗旨是加强行业管理和内部民主自律监督制度,推进行业和谐、有序、稳步发展。第五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2、第二章 监事会第六条 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的大连市执业律师担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第七条 监事会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一) 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 监督财务预算、决算;(三) 监督会费及经费的收支情况;(四) 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五) 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六) 拟订、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七) 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可行使以下职权: 1、督促改进权。监事会认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
3、书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或实体上明显不合理时,可以制作书面的督促改进意见书,经监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给秘书长,秘书长应在签收后二日内转交给会长和副会长;2、不予认可权。监事会自发出上述督促改进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未收到相关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收到的处理意见不满意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可以对相关事项做出不予认可的决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可向律师代表或律师代表大会通报该决定,或立即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做出最终决断;3、建议权。监事发现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程序规定或做出的决议、决定、采取的措施
4、明显不合理时,可以在列席的会议上直接提出口头的意见或建议;4、征询意见权。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形式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向部分律师代表征询意见。5、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措施。第九条 监事会可通过监事与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工作联系。监事会应向理事会的相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对该委员会进行专项监督的监事。第十条 监事长有权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及其负责专项监督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监事会通过上述列席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第十一条 对于有监事(含监事长)列席的会议做出的决议,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七日内,监事会有权提出
5、异议。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含监事长)虽提前三日接到列席会议的通知,但本人没有列席会议又没有委派或委托其它监事列席会议的,该会议做出的决议,按本规则第十一条处理;对于监事(含监事长)未接到列席会议通知或未能提前三日接到列席会议通知的,监事会有权随时对该会议做出的决议提出异议。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置监事工作议事簿和记录簿。监事工作议事簿记载监事会会议情况。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议事簿上签署对决议的个人意见。议事簿上的记载作为监事会决议的依据。监事工作记录簿是各位监事记载其从事具体监督工作的纪录。各监事在完成具体监督工作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报告所监督工作的内容及个人意见,并存档于监事会
6、工作档案中。第十四条 监事(含监事长)列席各种会议,原则上以了解情况,沟通信息为主。凡以监事会名义向理事会提出的各种工作建议和意见,应经监事会事先讨论通过。监事不应以监事会名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以避免监事会建议的随意性。监事认为有必要在列席会议当时提出建议的,可按本规则第八条第3项处理。第十五条 监事长在必要时可以委派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受委派的监事应在列席会议后三日内,向监事长提交列席会议的书面报告。第十六条 监事不应承担理事会的具体工作。但监事个人在自愿和征得理事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以律师身份承担与律师业务相关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此时,监事个人应严格区分其作为律师与监事的不同身
7、份。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决议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进行工作的重要形式;是监事会做出决议的正式机构。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建议和意见。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理事会的相关负责人或律师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或建议。监事长因故暂时不能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但该委托期限不得超过授权生效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例会制,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每次例会应于召开前不少于三
8、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的事项。必要时,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另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监事长应在提议提出的七日内召开,就所议事项进行讨论或做出决议。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不能出席的,应事先书面说明具体理由。若有须表决的事项,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规则的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属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审议
9、某个事项时,若该事项与监事、监事长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自行回避;监事长可以决定与该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监事回避;其他监事亦可提议与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监事回避,并由监事长决定。监事长的回避由监事会决定,但监事长没有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三名(含本数)以上监事认为有必要讨论的问题,经向监事长提议,监事长应当列入会议议程。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由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文件,应当由监事长及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名,并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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