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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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
2、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诉讼制
3、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
4、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一、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一)
5、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中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美国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英国,但它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已有很大差别,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二)英美法系的形成 1英美法系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法。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相对强大的王权,统一了司法制度,使
6、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得到统一,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同时,国王通过行使王权,颁布大量法令,制定法也获得发展。从14世纪起,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逐步形成衡平法制度。从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走向完善。 2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逐步实现了从封建法向资本主义法律的转化。随着英国殖民地范围的扩大,英国法向外输出。由于各殖民地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接受英国法的途径和后果也不同,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尚未进入文明时代的地区,初期英国强行推行英国的法律,后来对殖民地适用英国法的原则作了适当调整,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第二,原
7、有社会发展水平落后,但已有粗浅的法律制度的殖民地,英国殖民者既强行推行英国法,又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原有的习惯法和宗教法的适用,如亚洲、非洲的许多前英国殖民地。第三,原来就具有较发达的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英国殖民者通过逐步引入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原有的法律传统进行改良等方式,建立与英国法相兼容的法律制度。 3美国在独立战争后,其法律制度开始脱离英国独立发展,曾出现过制定成文法,背离普通法的倾向。但随着政权的巩固以及文化法律背景等诸因素的存在,美国最终保留了普通法的制度,不过保留的方式独具特色。(三)英美法系的特点 1在历史渊源上,英美法系是西欧惟一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体系,是在日
8、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英国法开端于较为纯粹的日耳曼习惯法盎格鲁撒克逊法,日耳曼法的原则和制度对英国法有很大影响。虽然英国法也受到过罗马法的许多影响,但没有系统地接受罗马法,只是在契约、动产、商法、遗嘱等具体制度上借鉴了罗马法。 2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存在着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虽然有制定法但并不编纂成文法典,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英美法常被称为不成文法,这是因为英美法的主要规范不是通过立法文件,而是通过法官的判决表现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大都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整理,往往缺乏系统性,其法典也不像大陆法系那样高度概括、严密和富有逻辑性,在内容上往往比较狭窄,不能涵盖整个法律部门。 3. 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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