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doc
《国有资产法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资产法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办理,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报告。二OO九年三月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为正确办理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
2、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追加、变更案外人为案件被执行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执行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审查决定。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于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通知各当事人,并根据不同申请事由,按下列情况分别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执行机构或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执行机构负责审
3、查: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1、因债务人个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有资产法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 追加 变更 被执行人 案件 暂行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52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