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质救济原则的适用与禁止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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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质救济原则的适用与禁止 - 论文关键字:同质 救济 规定 提出 赔偿 原则 法律 损失 同质救济原则是民事赔偿中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权利人在行使救济请求权时,请求的数额以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多少,不能从中获取超损失的利益作为制裁或惩罚。同质救济法律理念的形成,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民法是私法,而制裁惩罚只能是公法行为;其次,平等和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超额履行义务或得到超额的补偿,如果权利人从中获得比损失还多的利益就显失公平。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同质救济原则对于审查请求人是否仍享有权利和
2、确定赔偿数额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同质救济原则也并非一成不变和在任何情况都可以适用。一、同质救济原则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除第八种“支付违约金”是意思自治的结果而属同质救济原则的例外,其余九种,均不违背同质救济原则的精神。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和更换这六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一种补救责任,意味着权利人在权利受到限制而处于一种不圆满的状态,并且财产没有遭到实际损失时,无权向侵权人提出赔偿之诉,只能要求把权利价值恢复到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两种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是指人身权遭到侵害时的救济措
3、施,在没有构成精神损害时,也不得提起赔偿之诉。这八种方式,虽然没有违背同质救济原则之精神,但一般此类诉讼不涉及赔偿问题,权利主体和标的的认定相对简单,同质救济原则对此也并无太大的意义和研究价值。对于任何一种赔偿责任,最终都可用价值来衡量的,也只有在最终以价值来承担责任之诉中,才可以判断是否符合同质救济原则。因此,同质救济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遭受损失并最终以货币(或价值相等的实物)来承担责任之纷争中。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同质救济原则有许多具体体现。比较典型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条文是同质救济最基本
4、的法律规定,它强调的是折价赔偿,即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超出实际损失地赔偿,只能折合成同等价值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该规定限制了被保险人向多个保险人提出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该规定限制了被保险人在取得了相当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金后,仍然拥有保险标的,从而间接获得超额的赔偿;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本条防止被保险人一方
5、面取得了保险金,另一方面又从侵权人处获得另外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条款或者定金条款”,这些规定都是防止一方当事人提出超额赔偿之诉,充分体现同质救济的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予以增加”,该规定从另一层面上体现同质救济原则,旨在违约金未达到实际损失时,可因同质救济原则而要求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实际损失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
6、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法律规定包含了职工的个人财产的赔偿请求权。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财产损害作出赔偿的规定,但职工私人财产在工作中遭受实际损失时仍然可以根据同质救济的原则获得赔偿。如案例一A某是B公司的职工,受单位的指派用自己的摩托车送单位聘请的一个技术工人去赶火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某死亡和摩托车被毁的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A某和对方负有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B公司对A某家属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赔偿,但拒绝对A某的撞毁的摩托车进行赔偿,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另外A某自己也有过错。从同质救济原则出发,B公司的观点显然欠妥,应当对A某的车损进行实际赔
7、偿。以上所列举的,仅是一小部分常见的、体现同质救济原则的法律条款。但是,我国立法属典型的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周延性的弱点,即使我们列举了所有的同质求救条款,但它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纷繁复杂的矛盾,很多个案无法套用现存的与具体情况完全吻合的法律条文来加以判断,这就要求我们深刻理解同质救济的内涵,并由此指导我们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例如案例二:A某与B某是邻居,A某由于使用电器不当而失火,不但烧毁自己所有的家财,而且烧毁邻居B某的全部家财,两家本来生活就不富裕,因此,两家生存都面临着困难。在居委会的组织下,并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社会上各界人士和一些企业捐赠了大量的钱物,最终不但是A某与B某两家修建
8、了新房屋,添置了大量生活用品,而且生活水平要高于失火前,在此情况下,B某是否仍然可以起诉A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对此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B某仍可以起诉A某,要求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理由是A某有过错,也造成了实际损失的结果,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赔偿请求的条件,虽然B某最终得到了补偿,但那只是第三人的赠予,并不是A某的赔偿,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进行抵销。第二种意见认为,B某无权要求A某赔偿损失,理由是B某已获得了实际的赔偿,损失已不再存在。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很难找到确切的法律条文来加以判断,但从同质救济原则出发,运用同质救济来指导和判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B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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