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5]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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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535号发布日期:2005-12-19生效日期:2005-12-19失效日期:0000-00-00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
2、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二)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四)受托管理合同签定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
3、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省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五)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六)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并按第(四)款规定的办法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材料(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见附件1)。2. 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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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劳社部发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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