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解除、终止与员工离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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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列课程之二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与员工离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与员工离职管理法律风险及处理实务 1 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方式及其应用技巧和应注意问题 2 、 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方式及其应用技巧和应注意问题 3 、 解除与终止劳动关系的区别及操作方法; 4 、 过失性辞退员工的条件、程序及补偿 5 、 非过失性辞退员工的条件、程序及补偿 6 、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及补偿 7 、 哪些违纪行为企业可以合法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8 、 如何完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便处理违纪员工 9 、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惩处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10 、 利用安抚与缓解冲突技巧化
2、解被辞退员工抗拒心态 11 、企业处理违纪员工及辞退员工败诉原因分析;如何追索违纪员工和违约的违约赔偿责任; 12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13 、劳动者提出口头离职 , 又拒不提交书面申请怎办? 14 、患病员工和工伤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5 、三期女工和违反计划生育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6 、怎样正确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 17 、 如何运用解雇理由,避免败诉的风险? 18 、 如何控制技术型员工流失风险? 19 、 企业防止员工跳槽的建议 20 、 企业通知离职的方式选择和不同处理 21 、离职通知撤回的法律分析 22 、 离职工作交接事务的处理要点 23 、 如何
3、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及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退工手续和档案保管的依法处理 拖延办理离职退工手续的法律风24 、拟定离职管理中的法律文书的技巧 辞退员工通知书的起草要点和实务训练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起草要点和实务训练 第二部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支付条件、计算依据和计算标准 1 、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 2 、加班工资、业务提成、生活补贴、房补、奖金应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3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可否超过十二年?哪些情况不能超过十二年? 4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有无上限和下限?上限和下限各是多少? 5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
4、补偿的工作年限上有何区别? 6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如何计算,两者是否需要同时支付? 7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者可否再通过仲裁和诉讼要求单位加付 50% 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8 、新实施后,企业不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可否要求企业加付 50% 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9 、员工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企业是否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0 、用人单位经营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1 、企业违法辞退 “ 三期 ” 女职工,员工可否要求企业同时支付 “ 三期 ” 工资和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5、 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税,如何计算? 12 、 企业辞工、裁员时的违约金、补偿金和赔偿金有效控制 第三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操作实务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劳动争议产生的风险及其应对风险一 支付令 风险二 仲裁时效期间 风险三 举证责任风险四 仲裁时限缩短 风险五 先予执行 风险六 一裁终局2、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技巧与风险防范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行使与风险防范4、劳动争议仲裁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选择与风险防范5、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辨别与风险防范6、劳动争议仲裁决效力的判断与风险防范7、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申请执行操作技巧与风险防范第四
6、部分:如何完善证据及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与风险控制1、举证责任的变化及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什么情形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什么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 2、证据的种类及各种证据的证明效力及实际操作?3 、哪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属于其掌管的证据会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 4、对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6 、合同到期后,单位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拒签时,应如何收集证据? 7、对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如何保全证据,以及仲裁或诉讼时对
7、证据的要求;8 、对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应如何采集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应如何举证? 第五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1、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案例;2、合同期内,劳动合同解除案例;3、劳动合同终止案例;4、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案例;5、“三期”女工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与员工离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实施多年各地劳动合同条例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有了重大的调整,劳动人事关系管理明显呈现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的趋势。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好离职员工、辞退员工和裁减员工?如何应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企业人事管理部门
8、将面临着这一系列问题的新挑战。处理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手段。离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的最终阶段,也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敏感阶段。我国的劳动法律对于解雇奉行解雇保护原则,实行解雇理由法定,对用人单位单方结束劳动关系予以了严格规定。用人单位的离职管理机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同的劳动法律造就了不同的离职管理机制,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从企业劳动人事关系管理的角度来讲,处理离职员工、辞退员工时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甚至对公司的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了严格的条件限
9、定,对离职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从离职类型、离职程序、离职待遇、离职交接、离职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用人单位必须相应地调整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人力资源运作的模式和程序,以便于防范新法下的风险。2008年9月19日,期盼了多时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终于公布实施,该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订立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实施条例共6章38条,围绕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
10、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二是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是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11、,社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本课程将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高院和省劳动仲裁委联合制定并公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内容和精神,结合企业特别关注地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专题的重点问题,注重企业实务操作,希望能够有效防止、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减少、降低劳动管理用工成本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一、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与员工离职管理法律风险及处理实务1 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方式及其应
12、用技巧和应注意问题 1)协商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提示1、在解除条件上,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即可,没有提前通知的要求。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员工辞职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
13、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90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示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2、 在试用期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后,无须征得单位同意,30日届满,即可以要求办理离职手续。3、 劳动者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3)员工被迫辞职制度;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14、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15、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示1、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被迫辞职只须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即可,无须提前通知。2、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4)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因为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6、,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提示1、 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预告,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 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5)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不存在过失,因单位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17、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
18、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19、、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示1、 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需要提前三十
2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2、 存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3、 如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代通知金以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为准。4、 非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方式及其应用技巧和应注意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46条有下列情形
21、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提示1、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日自然终止,只适用于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合同。2、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劳动者,即使合同期限届满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3、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法律未作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4、 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终止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5、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
22、时,用人单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低于原有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仍然终止,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6、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自2008年1月1日起,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08年度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在内。2)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6条有下列情形
23、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提示1、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使合同未到期或者当事人愿意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必须依法终止。2、法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即可终止,无须提前通知。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探讨 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能否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 解除与终止劳动关系的区别及操作方法;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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