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论文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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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问题 李洁(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文章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误读的重新阐释,论证了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适格地位,并比较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认为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从而提出大学生打工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关键词:大学生打工;劳动者;劳动关系 目前,大学生打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的现象愈为普遍,相关的劳动权利纠纷也纷至沓来,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大学生打工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是否适用劳动法进行保护”的广泛讨论。笔者认为,打工大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在打工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大学生打工受劳动法保护。 一、
2、打工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适格问题探讨打工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解决打工大学生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的关键。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明确的界定,只在劳动法第15条对不满16周岁的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作了限制。那么,只要我国法律没有对“大学生是劳动者”做禁止性规定,我们就可以认为大学生即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对于大学生打工适用劳动法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基本上都会援引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该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有人提出学生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3、和保护。但是意见中“勤工助学”的概念与我们所探讨的“大学生打工”并不完全相同。“勤工助学”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的是“高等院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内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活动”。之后,教育部和财政部在2007年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将勤工助学的范围从校内扩展到校外,但是仍要求“勤工助学”应当由学校组织进行。目前,多数大学生外出打工都没有经过学校的组织,也就不符合勤工助学的条件,自然不适用该1995年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理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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