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理性维权毕业论文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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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者理性维权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近年来劳动者权益频繁遭到侵害,而一些劳动者又采取非理性方式维权,致使劳动者维权悲剧屡屡发生,使我们不得不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堪忧。如何改变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法学和法律工作者不得不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当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伤害时,必须鼓励劳动者去捍卫;另一方面,要引导劳动者在捍卫权利的时侯必须采取理性化的方式,从而真正达到维权的目的。社会在发展,法律在传播,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在日益觉醒。为了让劳动者走上理性维权之路,要尽快完善“一调一裁二审”机制,发挥工会的作用,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法律信任感,让劳动者的维权
2、之路不再坎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ABSTRACT:In recent years, labor rights have been violated frequently, and some workers rights and to take non-rational manner, resulting in frequent occurrence of the tragedy of workers rights, labor rights that we have to protect the worrying. How to change this sad situat
3、ion, so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are protected, and law and legal practitioners have to face a serious problem. On one hand, wh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injured workers, the need to encourage workers to defend; the other hand, workers should be guided to the right at the
4、 right time to defend rational approach must be taken to truly achieve the purpose of rights. Community development, legal in the dissemination of legal awareness of workers, rights awareness is also growing awareness. In order for rights of workers took to the road of reason, to quickly improve the
5、 tone of a second instance of a cut mechanism, trade unions play a role in enhancing the legal awareness of workers, strengthen the legal trust, rights of way so that workers no longer rough,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and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关键词:劳动者 理性 维权 法律德国著名法学
6、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1中指出:权利只有在持续不断地与否认、侵害权利的力量进行斗争中才彰显其存在,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神圣的义务。因而,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去斗争是,是理所当然。同时,这也表明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快速觉醒并茁壮地生长着。然而,耶林说的这种斗争是合法合理正当的斗争,是一定限度内的理性的斗争。在我国,今年来劳动者非理性维权时间频繁上演,因为维权,他们付出了最昂贵的代价人生自由,甚至是生命。为了证明身患尘肺病,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不惜“开胸验肺”,宁夏农民工王斌余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还遭到打骂,在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连杀四人,重伤一人;四川矿工王成章被诊断为“工期煤工尘肺“,因企业
7、拒绝赔偿也曾痛心发誓:欲以“开胸验肺”的方式来将自己的维权之路进行到底;东莞工人刘汉黄向厂方索讨赔偿金不成,持弹簧刀刺杀台商老板及台干,造成两死一重伤,等等。这一系列非理性维权事件给世人敲响了警钟。一桩桩带有悲剧色彩的维权案件,牵涉对象无一不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使我们不得不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堪忧。如何改变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法学和法律工作者不得不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当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伤害时,必须鼓励劳动者去捍卫;另一方面,要引导劳动者在捍卫权利的时侯必须采取理性化的方式。从而真正达到维权的目的,并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一、 近年来劳动者维权非理性化的
8、概况及危害劳动者非理性维权典型案例分析典型案例一:东莞命案(以犯罪的方式维权)2008年9月22日,刘汉黄经老乡介绍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打工。进厂第七天,刘汉黄在上班时被机床轧伤右手,掌不和手指的骨头被砸碎,在救治过程中,由于伤情过重,医生将其整个右手掌切除。进厂后刘汉黄没受过厂方任何专业培训,厂方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刘汉黄购买医保社保等保险。刘汉黄伤愈出院后,与从老家赶到东莞的二叔和堂姐夫一起到工厂谈判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刘汉黄家属开始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刘汉黄先到劳动局做工伤认定。2008年1月26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院伤残鉴定为刘汉黄出
9、具劳动能力鉴定书,称其俗语伤残五级。根据该鉴定,刘汉黄向厂方提出十万元的维权索赔金,并多次提出和解,但厂方以索赔额度过高为由拒绝商谈。随后,刘汉黄向东莞市劳动部门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厂方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78280元。另外,请求厂方支付今后十二次安装和更换假肢费共计21.6万元。2009年1月,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裁决,厂方应向刘汉黄支付赔偿共计约5万元。刘汉黄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起诉。2009年5约,刘汉黄工伤赔偿案经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厂方被判向刘汉黄赔偿177293元。厂方随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009年6月14日,刘汉黄曾用自身行为要求厂方尽快赔偿。2009年6月
10、15.厂方让保安把刘汉黄赶出厂。中午12时20分,刘汉黄与厂方发生争吵,掏出弹簧刀,将生产经理赖振瑞捅成重伤,随后又捅死公司副总经理邵正吉和总经理林裕腾,酿成两死一伤的悲剧。案中刘汉黄在走调解、仲裁、一审诉讼的六个多月的过程中,已被拖得筋疲力尽。2尽管厂方向法院提起上诉是合法的,但对于刘汉黄来说,基本已达到极限。由此可见,传统的“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制索赔机制是存在缺陷。刘汉黄酿成两死一伤的非理性化维权方式,不仅没有拿到赔偿金,而且还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同时毁掉了三个家庭的幸福。这是苦涩和悲壮的。对此,我们应该反思,这样的悲剧意味着什么呢?典型案例二:开胸验肺(以自残的方式维权)河南新密市一企业
11、工人张海超工作三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医院,不顾医生的劝阻,坚持“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近两年的维权求医,张海超花费近九万元,早已债台高筑。为了省些医药费,张海超现在只好转到县级医院,虽然他入了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但医院认为他是工伤,不在医保范围。“开胸后我找过新密市信访局,一位科长说,他们只认郑州市职防所的鉴定结论。振东是个大企业,我这是一个人在战斗。”张海超说,在那个企业里,与他有相同遭遇的工人,绝不止他一
12、个。而对于张海超的遭遇,不少医生认为:“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3由于企业拒绝提供相关资料,职防所错误的鉴定结论,张海超一个人的战斗,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得了尘肺病,他选择了“开胸验肺”。以自残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折射出了普通工人维权时举步维艰。劳动者非理性维权的危害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发展,社会就业人数急剧增加,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资矛盾不断加剧。少数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不注意安全卫生,随意延长工时,收取押金和拖欠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13、。面对这样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走上了非理性维权之路,他们胆小的忍气吞声,胆大的干脆辞职,然而还有一些人选择自残、自杀、杀人、伤人来斗争,对自己、他人和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1. 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更解决不了劳动纠纷刘汉黄造成两死一重伤,并不会因此而得到赔偿款,恰恰相反,他会为此失去人身自由,这样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反而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所以说这种维权方式是不可取的。张海超虽然证明他是尘肺病,但他以开胸的方式,无形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使劳资双方无法和谐的解决劳动纠纷。因此,非理性方式维权只会加重双方的矛盾,使纠纷更加难以解决,从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无益。2. 不利于和谐劳
14、动关系的构建,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劳动争议的处理对于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4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之则有害。试想如果大多数企业与员工长期对立,必然会影响到该企业的效应,从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类似于刘汉黄、张海超这样的维权方式,使劳资双方完全对立,矛盾不可调和,劳动关系也必将走向破裂,对企业,对经济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3. 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推动中国法制进程,除了需要不断完备的立法,更重要的就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能有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以及众多的具有守法意识的法律主体。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
15、的权利,而不是像张海超那样去自残,更不是像刘汉黄那样去犯罪,他们不但没有达到维权的目的,反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二、 劳动者非理性维权的原因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以下六种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监察举报投诉、信访。为何案例中的张海超要“开胸验肺”、刘汉黄要犯罪呢?劳动者之所以放弃劳动法为其提供的正常途径,采取极端手段维权,原因是多方面的。现有救济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工作模式。这一制度安排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批评, 要求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呼声不断。51. 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形同虚设关
16、于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在我国劳动法规范中没有构成完整的体系6,诸如规则、程序、效力都没有细致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在适用这项制度时随意性很大,使该项制度的作用被大大地削弱。因此,劳动争议协商制度业就形同虚设。当刘汉黄多次向厂方提出和解时,厂方都以索赔金额过高为由而拒绝商谈,虚设的协商制度并不能够在此化解双方的矛盾。2.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由于目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基本没有建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同时企业内部调解存在法律效力缺失的问题,使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很难发挥化解劳资纠纷的预防作用,所以无益于阻止劳动者非理性维权。3.劳动仲裁前置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指只有对仲裁
17、裁决不服才能提起民事诉讼,排除了劳动者对仲裁的选择权。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被动强制参加仲裁,这属于强制仲裁。7而且劳动仲裁裁决没有确定的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被一拖再拖,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久久不能解决的争议中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先裁后审”使得双方的矛盾产生的机率提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刘汉黄的维权之路从2008年9月到2009年5月一审结束并没有终止,还有二审甚至终审,但对于他来说已经达到极限,所以冗长的时间迫使他掏出刀子,酿成了两死一伤的悲剧。4.诉讼程序复杂,时间冗长,费用高诉讼程序有一审、二审、再审,审判时间相当长,当事人要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就要承受较大
18、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张海超近两年的维权求医,花费近九万元,早已债台高筑。为了拿到赔偿金治病,“开胸验肺”是别无选择之路。劳动争议诉讼毕竟与其他诉讼不同,劳动者讨回的往往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或是治病就医的救命钱,经不起漫长的等待。因此,冗长的审判实践显然不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工会作用缺失,使劳动者力量单薄张海超说:“振东是个大企业,我这是一个人在战斗。”正是由于工会作用的缺失,面对弱小的劳动者,企业才会拒绝张海超的要求,不予以提供相关的资料;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才会拒绝刘汉黄的和解请求。一方面,工会组建效率低,另一方面,即使已成立工会的,也缺乏开展工作的条件,未能真正履行工会的义务,作用难以发挥。如
19、此一来,使得劳动者维权缺少工会支持,陷入“孤军奋战”。所以张海超不得不“开胸验肺”,刘汉黄被迫选择犯罪,单薄的力量,使得像他们这样的劳动者举步维艰。劳动者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水平不高1. 维权意识缺失。在我国由于有一部分劳动者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薄弱,面对权益受损,选择忍气吞声,不懂得去维护自己的权利。2.维权意识萌芽,但有顾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维护意识开始萌芽,但在当前的用工市场上,劳动力供大于求仍然是个现实的局面,很多劳动者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而不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抛开张海超、刘汉黄的维权方式,他们的维权意识已经形成。3.对法律不信任很多劳动者不
20、知道相关部门的职责,从而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更多的劳动者是知道这些部门的职责,由于手里缺乏足够的证据,其权利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这种情况使得很多劳动者陷入一个思想的误区,觉得法律没有用处,保护不了自己的权益。所以在一些劳动者意识上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从心里对法律产生不信任的感觉。案中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病,而郑州职防所却为其做了“肺结核”的诊断,为了寻求真相,他坚持“开胸验肺”,此时,他已经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感。所以当他走理性维权程序不顺畅时,无奈走上了非理性维权之路。4.因成本太高而放弃维权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劳动者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然而,面对过高的时间成本、经济
21、成本、法律成本,劳动者不得不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望而却步,使得理性维权成为劳动者无法享受的奢侈行为。9现实生活中,有的劳动者仅仅自爱公司呆了几个月就被违法开除了或权益受到轻微损害,在衡量了时间、经济成本及通过法律途径所得后,选择放弃维权;在讨“血汗钱”或“救命钱”时,考虑走法律途径要花去很长时间,多数劳动者选择私了。在很大程度上,走法律途径维权的劳动者是被迫的。在刘汉黄一案中,刘汉黄曾就多次提出与厂方和解,被拒绝后不得已才走上后来的维权之路。因此,导致在实践中,重大的劳动维权劳动者往往会不顾一切,勇敢举起司法救济的大旗,为自己讨回公道,但还有很多的轻微违法问题,往往劳动者只能无奈放弃。10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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