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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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培训资料一、基本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1、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该纪要对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起到了很大的指导
2、作用。但,一是“纪要”形式在法律适用上效力不够,二是在实践中累积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由此,两高解释的出台,为办理制售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有效、更便于具体应用的法律依据。2、司法解释的地位及效力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两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
3、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因此,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对本案当事人及其与案件有关的人具有约束力。二、解释内容概况本解释主要从7个方面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1、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的具体罪名;2、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3、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的共犯处理情形;4、明确了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机构;5、明确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及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法应负的刑事责任;6、明确了
4、“烟草专卖品”、“卷烟辅料”、“烟草专用机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等相关术语的内容;7、明确了解释的效力问题。三、解释中明确的具体罪名1、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刑事案件涉及3类犯罪行为、5个具体罪名(解释第一条5款):刑 法 体 系(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三章第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刑法第三章第七节)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三章第八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及罪名非法经营罪区分具体罪名所属的犯罪行为类别,主要是要以此确定在一行为数罪(即: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该行为
5、符合了多个罪刑的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比如一个犯罪行为人既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又具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则此人行为同时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也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定罪量刑时,不定两个罪名更不能并罚,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择一重罪处)2、解释中,涉及到两个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罪名:(1)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妨害公务
6、罪”是刑法第277条的规定,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刑法第278条的规定,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浅析解释中的主要条款及罪名(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1、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
7、、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量刑的起点标准为:5万元,具体为:(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200万元以上: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特别注意,量刑的金额是以“销售金额”计算,而不是非法获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1年施行,与今年施行的这个关于非法生产、销
8、售烟草专卖品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是普通与特别的关系)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4、该罪名是“数额犯”,即以一定数额为标准来定罪量刑的犯罪行为。该罪存在未遂情形。解释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刑法第23条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
9、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同规定。(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解释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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