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论文工伤补偿制度:起源、问题与解决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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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补偿制度:起源、问题与解决研究 【内容提要】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系因应工业社会中频发的工伤而产生,在一些国家是工伤补偿以禁止劳动者对雇主请求民事侵权赔偿为前提的,除第三人侵权情形外,我国亦是如此。但工伤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差异,导致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劳动者无法获得充分赔偿和雇主对安全问题的懈怠,这要求工伤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制度衔接。工伤补偿制度仅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在雇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赋予劳动者独立的民事侵权责任求偿权,确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补充的关系。 【摘 要 题】论苑 【英文摘要】The social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s
2、ystem emerged as a means to the settlement of constant occurrence of industrial injuries;in many countries the workers get the compensation on the condition that they lose their rights to b ring suits on tort liability against the employers. In China. the situation is the same in many circumstances.
3、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tort liability resulted in two problems:the lower compensation of the workers and the employers neglect in security,which require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in torts. The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should o
4、nly apply to the non-fault liability while the liability in torts should apply to the fault liabili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is supplementary. 【关 键 词】工伤/工伤补偿/侵权赔偿 industrial injury/injury compensation/tort liability 【责任编辑】松明 【参考文献】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因区域委员会的审判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人类迈入城市时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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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major enactments, http:/www.bls.gov/opub/mlr/1981/03/art8full.pdf2007/09/16. 中图分类号:DF4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914(2007)06-0095-(09) 我国目前实践中,常常会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工伤补偿标准低于民事赔偿标准?为什么只有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获得双赔?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承担双赔责任吗?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也为了解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意见,本文拟对工伤补偿问题进行历史的综合考察基础上,为解决我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 一、工伤
10、赔偿问题的产生:传统的侵权法无法因应工业伤害问题 法律制度的变迁是如何产生的呢?马克思告诉我们,法律是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是应对社会需求而产生的。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资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291-292工伤制度的发展正印证了这一论断。进入工业社会后,与传统的农业社会相比,人们的劳动模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从手工劳动为主,到机器生产为主;从以家庭劳动为基本模式,到以社会化的大生产为基本劳动模式。这种劳动模式的转变,客观上要求对法律传统的变革。从整体来说,现代法制
11、是建立在这种工业文明基础之上的,就部门法而言,其变化和发展无不透着这种模式的深刻影响。 工业革命一开始并没有给城市生活带来更多便利,不过它给人们提供了工作大量的工作。随着18世纪末工业时代新型工厂的诞生,一个全新的城市时代开始了。截至1900年,全世界已有13的人口成为城市居民。大量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入新兴城市:先是英格兰北部,接着遍及整个欧洲以及北美洲。工业社会中,由于水力和蒸汽产生的动力通过杠杆、滑轮、齿轮的作用,力量得以放大,巨大的力量在工厂或铁路上造成了众多的可怕的伤害。3868例如,内战后,美国迎来了快速的工业发展,人们涌向新兴的工厂去劳动,结果发现机器劳动非常危险。在19世纪的最后
12、25年,工作场所的伤害成了最常见的伤害。4284 在现代以使用机器大规模生产为特色的产业界中,一般唯利是图的企业家,由于对工作场所设备的不完善,而容易引起伤亡灾难,以及由于劳工集体生活等发生的不卫生,也容易引起许多职业性疾病和传染病。因之在现代的劳工问题中,形成很严重的安全和卫生问题,这个问题在企业家方面大多数是不关心的,因为盘算一下想添置许多安全卫生设备,便要花很多的钱,他们只好假装不知,就是由于一般企业家贪图一时小利的结果,使得劳工们在厂矿里时常发生灾害和疾病,尤其是劳工死亡率远较于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为高。据一般研究,45岁至50岁之间,为劳工从事工作的最高时期,其死亡率高于其他的一般人,
13、为43。例如美国公共卫生科在1930年所发表的报告中,分析各种职业,从业人员一万人中发生的死亡率为,无技术工人131人,技术工人81人,厂主及经理74人,而自由职业者则为70人,由此可见,工人的死亡率实较其他工作为高。5107 商业和工业的发达导致工人伤害事故增多,19世纪末期,工伤已成了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6242伤害的存在,客观上需要得到赔偿,如得不到赔偿,工人的生活将无以为继,由此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当时因工伤能够获得赔偿的很少。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理论上的限制,即无论是在普通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工伤的受害者均要证明雇主有过错,才能得到赔偿;二是来自于劳动者本
14、人的心理限制,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中,个人法律意识的觉醒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美国研究者指出,在1900年,人们认为遭遇不幸是生活的一部分。过去,在许多社区,侵权诉讼会使原告蒙羞。起诉被视为好斗的和不适当的行为。人们告诉事故的受害人:“忍了吧”,或者,受害人可能不去起诉,而是悄悄地与对方达成非正式的和解。7325有人研究得出结论,在1837年以前,没有有关雇员因工作原因受伤而寻求赔偿的案例记录,后来在英国和美国分别有依据过失理论向雇主索要赔偿的案例,如1837年的英国Priestly v. Fowler案,1842年美国的Farwell v. Boston & W. R. R.案。8
15、962由此可以看出当时诉讼观念的影响。实际上,这两个因素是互相作用的,法律要求劳动者举证所带来的困难,也加重了劳动者怠于采取法律诉讼行动的情形。因此,这两个要素中法律上过错责任的障碍应是主要的。 在英美法系,尽管从理论上说,如果事故是由雇主的过错造成,雇员可以针对雇主提起普通法上的过失诉讼。但是,实际上仅有很小一部分伤害事故得到了补偿。在工伤中补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建立之前,工伤补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如果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这给劳动者求偿带来了极大困难。9465 依照普通法,雇主在普通法上的基本义务是,行使合理的注意义务,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安全的劳动条件,并就雇员
16、不能发现的,而雇主能够预见到的危险,警告雇员。这一义务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一)为工作提供安全的工作地点、工具、设备、仪器的义务;(二)提供足够的胜任工作的雇员,以免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义务;(三)颁布实施工作计划和雇员行为规则以促使工作安全的义务;(四)适当监督的义务;(五)合理指挥雇员,并给予雇员适合工作的义务;(六)其他义务。但即使证明雇主违反了这些义务,雇主仍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抗辩:共同过失(雇主和雇员均有过失);自担风险(工人在明知工作条件有危险时仍自愿工作);工友过失规则(对雇员完全因工友在履行操作中的过失所造成的伤害,雇主不承担代理责任)。10243对雇主义务的限制以及潜
17、在的抗辩理由给雇员获得补偿造成了难以逾越的障碍。6242-243 在大陆法系情况也是如此,在1884年7月6日,德国工伤保险法颁布之前,工伤赔偿是使用民法的赔偿原则,工伤者证明雇主有过错是获得民事赔偿的前提。在法国情况也是一样,例如,1879年7月法国最高法院对Painvin v. Des champs案件的判决即为典型。被告Des champs经营一家洗涤工厂,因锅炉于运转中爆炸,致洗涤工人Painvin重伤,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告应就被告的过错和懈怠或考虑不周等负举证责任,故驳回原告的上诉。1163 在日本,民法一开始也是实行过失原则,但由于工业的发展,学者们在20世纪初已经开始介绍和探讨
18、西方国家最先提出的无过失主义原则。从大正(1912年)初年开始,著名学者中牧野英一、我妻荣、平野义太郎等都陆续发表论著,对过失主义原则提出质疑,主张确立无过失主义原则。在立法方面,明治44(1912)年的工厂法设立扶助制度,实质上首开日本法律无过失主义原则的先河;昭和14年(1939)修改的矿业法、昭和22年(1947)的禁止垄断法、昭和30年(1955)的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等特别法都规定了无过失主义原则。不过,学者一般认为,尽管日本有了某种程度的立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显然还是比较落后的,其原因在于日本的工业发展比其他国家要落后一些,因此导致在实际上并无完全导入无过失主义原则的必要,法院也
19、对此持慎重态度。12312 由于工业社会中使用的生产工具非常庞大,常由数千、百个器械组合而成,一旦发生损害,难究明由哪一部机器所致,而且生产程序十分复杂,非专司其业的技术人员难以了解其中究竟,因此,损害发生时,责令受害劳工举证雇主的过失则非常困难,使其不能获得有效的赔偿。故法谚有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1163 总之,进入工业社会之初,在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诉讼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是以过错理论为中心。但事故不断的增加,社会矛盾的加大,必然会使得法律发生转变,这毕竟是不可阻挡的潮流。正如有研究者指出,世界所有的国家都在发展经济与预防事故中寻求平衡点,都在平衡效益和公平之间的得
20、失。137的确,如果使工人永远处于无保障的状况,社会和经济也难以持续发展。 二、工伤问题解决的现代机制:无过错责任和工伤补偿 在20世纪的转折时期,工人或其遗属能从普通法和成文法得到的救济仍是远远不适当的。基于人道和经济的考虑,正如一幅标语所展示的“产品的价值中应包括工人的鲜血”,人们督促对于工人进行更好的补偿。6245为了改变工业伤害在原有的民事侵权法体系中难以得到救济的局面,应对工业社会所带来的新挑战,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纷3 纷立法,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遭受的伤害补偿从传统的民事侵权法中独立出来,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确认只要劳动者在雇用过程中,因雇用的原因受到伤害,即使雇
21、主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关于工伤的立法,实质上是民事立法的特别法。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838年普鲁士立法规定,铁路要对乘客和雇员在运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承担严格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申请人的故意导致的伤害除外。14845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工伤保险法,基于与民法不同的原则,即“不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定赔付的原则”。其含义为,在工伤赔付上,无需再追究是雇主还是雇员方面的过错,而是以是否发生在就业过程中为确定工伤赔付范围的划定标准。工伤保险法律将过去由工人方面承担事故后果,转移向由雇主方面承担。做出这样规定,是因为事故发生的背景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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