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时效问题与农村信用社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形成及其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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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律的时效问题与农村信用社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形成及其对策 在当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不良贷款中,超诉讼时效期间的贷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从法律角度来讲,信用社对这些贷款已经丧失了最终寻求司法救助的可能,这些信贷资金的安全,已经无法获得法律的最终保障。 因而,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者,特别是有关信贷人员,有必要熟悉和掌握一些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应当对现有的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形成原因,进行剖析和研究,寻找到其症结所在,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一、关于法律上的时效问题 法律上的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法律后果的制度。法理上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 (一)
2、法律上的时效分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时效可分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我们信贷工作中常常提到的时效,主要是指诉讼时效,但是,并不仅限于诉讼时效,也应当包括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它虽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但是除斥期间届满,也将发生与超过诉讼时效相似的法律后果。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从法理上讲,诉讼时效有以下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获得诉讼救济而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即消灭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2、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
3、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受领,且债务人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其具体内容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约定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是,在诉讼期间,当事人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和适用诉讼时效,视为当事人放弃时效利益。 所谓除斥期间,也称权利存续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比如,我们通常所涉及的保证责任期间就是如此。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而诉讼时效的完成
4、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而且,诉讼时效具有因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则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即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必须承认,我们现有的部分信贷人员,对法律中的时效问题,存在模糊认识。错误的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任何时候,债权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债务人进行追讨以及提起诉讼。 当然,上述想法似乎很符合国人的传统观念和情理。孰不知,传统观念、情理与国法,尽管在总体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情理与国法并不总是完全并行不悖的。情理所体现的是一种合乎一般常理的事实上的公平与公正,而法律体现的则是法律上的公正与公平。二者是有
5、分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而法律建立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 一是为了稳定当前业已存在的社会经济秩序。一种事实经过长期持续存在以后法律没有必要再去干预。否则,将破坏这种稳定的法律关系。 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促进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及时清偿与了结。怠于行使的自己权利的后果,只能由其自身承担。 三是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陈年老债的发生。民事权利久不行使,往往因年深日久,证据丧失,难以举证,以致影响到法院的审理与裁判。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6、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其诉讼时效也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它仅适用于法律具体规定的某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尽管其无普通诉讼时效那种普遍的效力,但对特定的民事权利来说,它优于普通诉讼时效的适用。比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
7、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时效期间的规定是针对那些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作出的。对于我们来说,意义不大。 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时效如下: *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
8、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的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
9、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二
10、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生效前发生的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1、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那么,我们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是,根据债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
12、的开始时间也有以下区别: 1、附延缓条件之债,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但其请求权定有期限的,则从期限届满得行使请求权之时开始。 2、有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至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3、未定清偿期的债权,其时效从债权人请求履行之时起开始计算;但债权人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4、侵权赔偿请求权,其时效自权利人以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损害之时和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13、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战争等。 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可以理解为:除上述不可抗力以外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事由。比如, 1、权利人死亡尚未找到继承人; 2、权利人因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丧失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现实中我们对逾期贷款签发贷款催收通知书等主张债权方式,就是为了使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延续诉讼时效期间。 中断诉讼时效应有以下法定理由: 1、提起诉权。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14、事实,是权利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最强有力的方式。 2、权利人提出要求。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口头或书面的)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和意思表示,也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口头或书面的)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即承认权利人权利的存在,同样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15、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司法解释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字(1997)7号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
16、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认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字(2002)23号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指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
17、请之日起,适用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6、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字(2004)4号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收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以上这些有关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我们信
18、用社的经营管理者,特别是信贷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的。它对于规范和指导我们的信贷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形成原因 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经营过程中的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其形成原因,我们认为,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1、主观方面,即信用社自身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个别信贷人员自身知识面狭隘,对法律上的时效问题一知半解,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系统的理解;主张债权的方式简单机械,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责任心不强;主张债权或提起诉讼不及时;贷款催收力度小、工作不扎实等等。 2、客观方面,即除信用社自身方面以外的所有外部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这些情况较为复杂,矛盾较为突出
19、,主要有: (1)借款人举家外迁,查无下落或借款人失踪。包括一些借款人外出恶意逃债。 (2) 借款人死亡或服刑。 (3)借款人恶意拖欠借款且拒绝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还款协议。 (4)借款企业关停倒闭或破产,原投资人拒绝承担债务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拒绝承担债务。 (5)借款担保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6)顶名贷款的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相互推诿还款责任。 三、防范和化解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对策 首先,各级信合管理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都应当将不良贷款的债权保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信贷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和奖惩措施。 即在充分尊重历史现实的前提下,对原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实行新老划段,对以前已经
20、超时效的贷款,制定逐年化解方案和计划,但是,不能求全责备后人。对通过各种努力,确实无法落实的超时效贷款,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呆帐,逐步核销。 对目前尚未超诉讼时效以及今后因各种原因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明确管户责任人,建立台帐,落实管户责任制,及时主张债权或提起诉讼,确保不再增加新的超时效贷款。否则,严格按照奖惩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加强信贷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一是教育和引导信贷人员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高度,认识保全不良贷款债权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二是加强信贷人员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使其克服对有关时效问题的错误认识,提高其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延续诉讼时效期
21、间,保全不良贷款债权的能力。 再次,对不良贷款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行分类,针对不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切合实际,效果明显的催收贷款计划和方式,因户制宜,一户一策。具体说来,可采取以下措施,延续诉讼时效期间,保全信贷资产。 1、对全部逾期贷款,每半年全面催收一次,并签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交有关借款人签收,从而中断诉讼时效。 2、对确实有还款能力却恶意拖欠不还的借款人或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归还贷款。当然,这有可能加大经营成本。可由上级信合管理部门出面与法院进行协商,对信用社起诉贷款案件的诉讼费用予以缓交,待案件执行时由法院在执行款项中先行扣除。 3、提起
22、仲裁。依照事先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在时效期间内,及时就借款纠纷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 4、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对身处外地,但有详细地址或正在服刑的借款人,定期用函电方式进行催收,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回执,作为主张债权的凭据。 6、对于当前或今后一定时期内还款确实困难、本人又能承诺还款的借款人,可要求其归还少量贷款本息,然后,根据其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期限比较宽松的还款协议。 7、对于那些只是口头承认贷款,不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又不能部分或少量归还贷款,仅以有钱后就全部归还来搪塞信用社,企图将来以超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借款人,信用社
23、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他人、法律服务人员、公证人员或律师作催收见证或公证。并由有关人员签署书面证明,作为日后诉讼时的呈堂证供。也可将催收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8、对于已经超诉讼时效的贷款,本人确有还款意识,可由其签署贷款催收通知书或签订还款协议,以重新确认债权。 9、对于下落不明的借款人,信用社可在时效期间内,通过定期在传媒上刊发贷款催收公告,作为主张债权的方式。 10、对于需要追究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应当在保证期间及时主张权利,防止延误。11、对于已经胜诉的贷款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对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的思考(2008-07-31 11:39:00)标签:杂谈 督促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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