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推荐工作的通知瑞安市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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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瑞 安 市 人 民 法 院瑞法20107号 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推荐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人大(街道工委)、市直属各单位、相关人民团体: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的代表与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各类刑事、民事、经济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首批人民陪审员在市委
2、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有效监督下,参与了市人民法院大量案件的审判活动,有效促进了市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判案件,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约束法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并通过自身的工作来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影响,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充分发挥了“调解员、监督员、宣传员”的三大作用,在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与沟通的桥梁。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首批人民陪审员将于今年4月任期届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决定,坚持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市法院将于近期向市人大常委员会提请任命新一届人民陪审员65名
3、。市十四届人大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法院关于提请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议案,并确定我市人民陪审员名额共为72名。为了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推荐工作,请你们按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向市人民法院推荐热心于陪审工作并有时间和精力参与陪审工作、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时间至2010年4月2日截止,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有人民陪审员推荐工作要求的单位以及其他参与推荐的单位务必在上述日期前将推荐表一式三份及被推荐人的有关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送交市人民法院政治处。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人民陪审员名额分配表3、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4、人民陪审
4、员人选申请表主题词:人民陪审员 推荐 通知附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
5、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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