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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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分公司(以下统称油田)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严肃纪律,规范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结合油田规章制度和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责令辞职、解聘(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条 行政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记过、记大过6个月; (二)降职、撤职12个月;(三)留用察看12至24个月。 第四条 在受处分期间
2、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其绩效工资分别按70%、50%、30%发放。受到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可以在原单位安排工作,也可以易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重新确定相关待遇。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停发工资(薪酬),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视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
3、纪行为,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解除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职以上处分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且1年内不得提拔。第五条 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调任新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第六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按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
4、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一种违规违纪行为触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第七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处分的,从重处分。科级以上干部在5年内犯同类错误的,加重处分。第八条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单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依照本办法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因故意犯罪被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依照本办法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不含宣告缓刑)以上刑罚
5、的,解除劳动合同。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依照本办法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因卖淫、嫖娼、赌博等不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上述故意犯罪情形中,属于非职务犯罪的可以从轻处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待错误的;(二)主动检举揭发同案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三)串供或者阻挠他人揭发
6、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或者强迫他人违纪的;(五)有其他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第十一条 给油田造成重大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在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同时,对单位(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统一归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查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解聘(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财务、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依据纪检监察部门下达的处理决定书或者监察建议书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纪检监察部门。 因违法犯罪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判决书直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纪检监察部门。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机关处(部)室、油田所属单
7、位及与油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油田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移交劳务公司处理,其中应当受到留用察看以上处分的直接退回劳务公司。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油田批准,设立经营机构或者登记注册经营机构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降职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的,责令限期退还集资款,视情节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十六条 未经油田批准,引进外部钻井(含开窗侧钻和随钻测斜)、固井、测井、录井、物探、物探资料处理、井下作业、酸化、压裂、油(气)井大修以及地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监测等队伍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
8、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未经油田批准,为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供水、电、气、暖、讯等资源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未经油田批准,国内区外项目钻井队擅自采购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国家认可的石油销售公司以外单位自用成品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给油田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盗窃油田物资或者为盗窃油田物资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减轻处分。第二十条 在工程建设、技措改造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不按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要求编
9、制、审定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的;(二)在工程概预(结)算的编制与审定中,擅自提高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出规定误差的;(三)引进无资质、使用超出资质范围施工队伍的;(四)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招标而先施工的;(五)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工程结算的;(六)在工程预(结)算中,虚列工程量、编制假签证、增大工程投资的;(七)因工程监督(监理)工作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八)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工程的。 给油田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油田批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直至撤职处分:(一)维修改造楼、堂、馆、所的;(二
10、)装修办公室或者会议室的;(三)超标建设大门、围墙、场地、楼房外立面等项目的;(四)未纳入油田自筹资金计划,擅自筹资建设项目的;(五)将项目化整为零,变相申报计划或者分解自筹资金项目规避审查的;(六)应纳入油田计划管理的自筹资金项目,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建设的;(七)有其他计划外工程项目的。第二十二条 私设“小金库”的,按“小金库”全额收缴,对单位(部门)在油田或者直属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单位(部门)负责人,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并扣减当年度30%的绩效工资;(二)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以上
11、处分,并扣减当年度40%的绩效工资。对使用“小金库”款项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监察部等四部署第19号令规定处理,其中“小金库”资金中,凡属被少数人私分、贪污、挪用的,应如数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财经法规或者会计制度情形之一的,扣减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单位(部门)负责人当年度10%的绩效工资,并按其违规违纪数额给予处分,其中对直接责任人还要调离工作岗位: 数额不满15万元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数额
12、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一)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对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擅自开立银行账户,私自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或者为出租、出借账户提供方便的;(五)有其他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给油田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私分国有资产的,责令全额收回,视情节给予单位(部门)党政正职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降职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在产品
13、销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一)违反销售计划管理规定,擅自变更销售计划的;(二)违反销售价格管理规定,擅自变更销售价格的;(三)违反发货管理规定,无订单或者超订单发货的;(四)未经批准赊销的;(五)私卖油气等其他产品的;(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给油田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额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分: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在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一)擅自采购物资的;(
14、二)未比质比价采购的;(三)购进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物资的;(四)为供应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的;(五)造成物资积压、变质、丢失、损毁、被盗的;(六)采购物资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给油田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分。第二十七条在装备更新改造、调剂、租赁、报废、修理、加工制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单位(部门)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未按油田装备更新改造管理规定审批或者未经油田批准,擅自采购装备的;(二)擅自变更、变通购买小汽车等设备的;(三)未按规定对外委托设备修理和加工制作的;(四)未
15、按合同、协议约定验收即支付装备更新改造、修理和加工制作项目款项的;(五)未按规定程序调用、更换和处置装备的;(六)未经批准和评估,以装备实物冲抵应收账款的;(七)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外出租、出借自有设备或者租赁外部设备的。给油田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仍采购、发放或者使用的;(二)在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出具虚假数据或者报告的;(三)在处理不合格产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油田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重组、兼并、破产、改制等
16、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继承单位拒绝承担债权债务或者对承担的债权债务不予处理的;(二)对安排其负责处理的债权债务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四)转移、藏匿、损毁、挪用、侵占国有资产的;(五)隐瞒事实,虚报或者不报债权债务的;(六)虚报亏损坏账、呆账、资产损益的;(七)侵占、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八)利用职权取得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九)将油田财产低价转让、折股的; (十)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其串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
17、告的;(十一)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十二)有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 给油田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及对外投资、合作、合资、联营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给油田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额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分: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油田批准,对外进行投资、合作、合资、联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给油田造成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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