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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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联社党委的领导地位和理事会、监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职能,规范案件集体审议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审理经济、违纪案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联社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对联社纪检、监察、保卫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第三条 审委会设七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联社纪委书记(监事长)担任,委员由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提名,并经联社党委会、理事会通过。第四条 审委会应确立2名以上熟悉纪检、监察业务的专职
2、或兼职案件审理人员,负责处理审委会日常事务。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案件审理工作。第五条 案委会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写纪检、监察、保卫案件审理提请书,列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及拟处理意见,并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案件审理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第六条 案件审理人员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纪检、监察、保卫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第七条 案件审理人员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初审情况作以下处理: 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规定程序、适用规定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纪检、监察、保卫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提交
3、审委会会议审议。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在纪检、监察、保卫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纪检、监察、保卫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提交审委会会议审议。第八条 案件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各业务部门应配合案件审理人员的工作。第九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案件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拟对当事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案件,可根据需要,邀请工会派员列席会议。第十条 审委会负责对案件进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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