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的角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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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证据的角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证据是用来证明事物的凭证。如果将证据用于诉讼,证据就由一般的证据转变为诉讼证据,作为诉讼证据其作用就是要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或客观事实。因此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证据有严格的规定,即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法律特征才合法有效,第一个特征是证据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材料;第二个特征是证据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是指所证事实与案件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第三个特征是证据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具备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并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提供、收集和审查核实。以上三个特征密切相连,
2、缺一不可。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关联性是反映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合法性则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障。诉讼又俗称“打官司”,“打官司”打的是什么?打的是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就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打官司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是以认定事实为前提条件,事实的认定又是以证据为基础,故在解读解释时必然涉及到证据问题。现从证据的角度对最高院之解释进行解读。具体解读如下: 合同证据与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指向非常明确,是针对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3、问题所作的解释。从解释的整体内容看,合同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贯穿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全过程,可以说合同证据在解释中比其他证据更具有重要地位。这种重要性表现在合同证据是连接各诉讼主体的纽带,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文书,是认定当事人合同行为的事实基础,也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前提,合同证据这种重要地位其他证据是不可替代的。 合同以诉讼证据的形式表现其作用,就是要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或客观事实。但是在实践中同一事实会出现不同的合同证据,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往往会给合同事实的认定带来争议,为此,解释的第二十一条就该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
4、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该规定事实上排除了“阴合同”的证据效力,是对“阳合同”的证明效力进一步确认。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因为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往往“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逼迫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倘若予以采用确认其效力就会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故应当否认其证据效力。 在解释中对合同的认定有两种结果即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有效合同的证据效力是无可质疑的,倘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必然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是不是无效合同就没有证据效力?可以
5、明确的讲,无效合同并不等于无证据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但它还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因为它也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或客观事实,如解释第一条虽然认定了三类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第二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又规定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说明了无效合同与无证据效力之间有本质上的差别应当引起注意。 合同证据是审理案件的主要证据,但是在看待合同证据时,不能就合同论合同,事实上合同是由一系列的合同文件组成,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成上看,单合同本身就有三个部分,即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除此之外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或书面协议或文件等。故看待合同证据应当从广义的角度、全面的角度去看,倘若就合同论合同,忽视合同文件的组成,将会给很多合同事实的认定带来问题。如解释的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中竣工验收不合格,第十条规定中解除合同后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以什么为标准判定,这就需要以合同文件中所列证据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印证或反驳;还有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指出的结算问题,第十九条规定指出的工程量等发生争议,又涉及到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图纸变更等,因此看待合同证据,也要重视合同文件的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7、在诉讼中,往往同一工程项目会出现若干个诉讼主体,并出现若干个合同证据,解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款又规定:“实际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的规定已给出若干个主体,即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还隐含着承包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用合同联系在一起,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与转包人之间形成转包合同、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或转包人或分包人又形成实际施工合同,在诉讼中认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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