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doc
《人事部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事部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 公 厅 文 件 新党办发201022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精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三部门拟定了自治区党委组织
2、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政策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实利益,是关系到职工身心健康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增强职工的健康意识,鼓励职工休假。各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保证享受年休假人员比例达到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考虑我区实际,如果职工确因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未能休假,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又存在困难的,暂时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休假,待将来时机成熟后,再按相关规
3、定执行。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30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 施 办 法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单位一般不再安排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在年
4、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工作
5、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六)当年安排健康疗养、休养,其疗养、休养天数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七)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并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二)、至(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六、当年休养、健康疗养的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七、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事部 带薪 休假 实施办法 中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员会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41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