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浅谈农民工维权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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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角度浅谈农民工维权问题 摘要:农民工是属农业户口,但又脱离了农业生产进入城镇、靠务工获取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劳动者,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特殊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民工往往被排除在某些法律保护之外,加之一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受侵害。怎样制定和完善劳动立法、加强劳动执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合法权益;维权一、农民工的现状和在经济中的作用(一)、农
2、民工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各种社会和现实原因,农民工仍然处于社会的底层,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二)、农民工在经济中的作用 农民工不仅是城市化要吸纳的主要群体,也是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而且,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扩大就业,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国的就业压力。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步入正轨。二、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农民工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总体上是好的,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就业歧视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
3、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现实中,还存在着其它一些对农民工身份歧视的行为。这种歧视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在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时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使其无法实现应有权利。尽管我国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常置相关法律于不顾,歧视农民工就业。例如一些企业在招聘农民工时罗列许多苛刻的条件,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要求“当地城镇户口”,将农民工排除在外等等。身份的区别,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导致农民工作为普通公民、普通劳动
4、者,许多权利得不到保障。比如职业技能培训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休息休假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和参与社会管理权等等。(二)劳动条件差,防护措施不到位对一些高危作业,防护措施没有做到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不对农民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如高温,高压,高空作业等,给农民工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7年对劳务输出县301个村的调查,外出就业中因职业病、伤残回乡的人数为1017人,死亡519人,分别占被调查劳动力的0.28%和 0.14%,分别相当于 2006 年外出就业人数的 0.63%和0.32%。(三)劳动合同签订不及时、不规范 劳动合同作为保障农
5、民工权益的首要保障,在现实中却有些走样,一些单位招收农民工工作时并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即使签订了,也存在合同内容不完善、不规范的问题。这表现为,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不涉及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等等。使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模糊状态,在出现劳动纠纷时,农民工无法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法律救济。(四)工资权利屡受侵害 1、被迫接受不平等工资待遇由于就业竞争激烈,很多农民工在找工作时,迫于现实的压力,不得不接受很低的工资待遇,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他们的工资却不能同步增长,有些地方农民工工资多年长期徘徊。农民工在很多企业虽然从事的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工作,但很多
6、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他们之间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甚至相差巨大,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04年农民工年平均务工收入为6471元,而同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6024元,两者相差高达9553元。造成“同工不同酬”现象。2、拖欠工资时有发生 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从全国看,建筑、制鞋、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由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清理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城建、劳动等部门加大了清欠监察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由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有的企业建设资金拨付不到位;有的建筑行业到该发
7、工资时不发工资而采取各种实物来抵消工资差额;有调查显示,在应拿加班工资的农民工中,从未拿过得占 54%,有时拿过的只占 20%,农民工中76%的人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特别是春节前拿不到,回不了家,引发一些矛盾,告状、上访,甚至有的采取过激行为,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五)社会保险工作不到位 中国农民工多处于建筑,矿井等工伤,职业病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业,社会保障如果做得不到位,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很大困难。中国虽然初步建立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大险种社会保障体系。但对于很多的农民工来说,没参加这五个险种的仍不在少数
8、。目前,工伤保险这几年抓得紧,稍微好点,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很多的农民工仍享受不到。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法学分析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既有市场因素也有社会因素,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学方面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内在原因。由于劳动力过剩,农民工又处于弱势,为了不失去工作,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确立劳动关系,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事先考虑,甚至毫无考虑,所以很容易陷入那些善于坑骗的用工方所设置的陷阱。很多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有
9、的农民工虽有维权意识,但考虑自己无权无势,不敢维护自身权益;普遍较低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掌握水平是造成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缺乏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另外,相关调查表明,大多数农民工因确立劳动关系心切,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先考虑很少,甚至毫无考虑,又或者是缺乏法律常识而不能很好地运用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再者,大部分农民工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有的农民工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面对雇主的蛮横凶残,他们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二)法律法规制定上不完善 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国家也仍然在加强立法建设,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成熟。主要表
10、现在:1、关于农民工保护法律的欠缺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工人的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内容。但这些都是为所有工人所作的比较笼统的规定。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导致保护农民工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许多地方性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和制度宣传力度不大,没有形成企业和农民工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2、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并没有向劳动者倾斜,
11、使得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法规的操作性也不强:如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手段。3、农民工法律救济效率低在司法方面,其一由于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过高,而救济效率却很低,结果使得大部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其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方面,套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12、的诉讼原则,而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贫乏,往往无法举证或举证能力有限,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其三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三)社会制度存在弊端 传统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最深层次的原因。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靠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来维系与运行。户籍制度就是管理住户和人口的制度。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它将中国社会的一部分人排除在城市工业文明之外。农民工无论进城打工多久,也不论在城市居留多久,只要你没有城市户口,就无法改变你的农村户口的身份和地位,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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