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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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rof. Zou Hailin, Institute of Law, CASS, China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China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邹海林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种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4条第4
2、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享受社会保障为每个公民所固有的权利,国家应当创造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基础条件,并有义务使每个公民享受到其所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所允许的社会保障。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架构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
3、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制度组成; 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制度主要涉及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的权益,中国在这个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努力。但这些内容与社会保险制度有所不同,本文不作重点讨论。本文将主要讨论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险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个项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制度为中国应付具有时代特点的历史遗留问题的保障措施。总体上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其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二
4、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建立具有 “低工资、多就业、高补贴、高福利”特点的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此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职工的伤残待遇等,均由国家统一规定,并由企业和国家财政负担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在这个时期,中国还建立了针对城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诸如在农村普遍推行“五保户”制度,对于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和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提供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2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中国开始改革实行了三十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社会保障
5、制度的改革告一段落。在这个阶段,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还是较为全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1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中国的大部分地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逐步推行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取得初步成效,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的统筹。1993年,中国开始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尝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进一步推行“
6、五保”制度;国务院1994年1月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和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为: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征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多个层次和逐步统一,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强制建立的基本保障主要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逐步覆盖全体公民;在基本保障之外,国家积极推动其他保障形式的发展,力争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改革与发展,逐步实行
7、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3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改革有了新的重大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目前,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已经制定,国务院相继发布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社会保险已经覆盖了大多数城镇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部分地区还把流动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也纳入进来。2001年,中国政府开始在辽宁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综合试点。到1999年,中国的所有城市以及有建制镇的县城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城市所有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城市
8、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部分农村地区也相应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全国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人数达1170.7万人。2002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053万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404万。2003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235万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395万。同时,为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中国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把过去由多个行
9、政部门分别管理的社会保险转变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管理工作。过去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事务逐步转变为由社会机构管理,即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对象实行社区管理。中国还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工作。社会保险基金被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所谓收支两条线是指: 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或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中国的养老保险中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对企业职工实行单
10、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或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在职工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国家按月或一次性向退休职工以货币形式支付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86年,中国开始推行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并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
11、保险体系。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案,供各地选择试点。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这个决定推进了中国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程。中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12、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13、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在这个制度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4、的筹集仍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但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中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1997年末为8671万人。1998年,全国有8475.8万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5%;有2727.3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占企业离退休人数的98.5%。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459亿元,支出1511.6亿元;全国共补发过去拖欠的养老金30亿元,北京、上海、福建、广西、浙江、宁夏、江西7省市已全部补清。2000年底,
15、全国10448万职工和3170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01年底,全国有10802万职工和3381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同时补发历年拖欠的养老金14亿元,全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489亿元(含征缴收入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补助),总支出2321亿元。2002年末,全国11128万职工和3608 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9090万人,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3333万人。2003年底,中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超过1.5亿人,达到15490万人。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逐步
16、提高。1990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月均养老金为129元,1997年的平均月基本养老金则430元, 2001年平均月基本养老金为556元,2003年的平均月基本养老金为579元。为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从体制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积极推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目前,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在1996年只有12,2001年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则提高到98,2002年6月底更提高到99.4;2003年底,全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为99.5%,有21个省区市的社会化发放率达100%。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
17、退休人员仍实行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1991年,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标准较低,覆盖面大。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的农村人口,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
18、。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籍所在地(永久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例如,1998年,全国已有2123个县(市)和65%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有8025万人。全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1.4亿元,支出5.4亿元,当期结余26亿元,期末滚存结余166.2亿元。农村的养老保险由政府民政部门管理。但到2002年2月,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农村社会保险的行政职能由民政部们转移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单独设农村社会保险处(农保处)的有13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黑
19、龙江、山东、上海、浙江、重庆、湖南、安徽、江苏、云南;没有单独设农保处,但农村社会保险的行政职能合并到养老保险处或社会保险处的有11个:内蒙古、吉林、辽宁、广西、广东、海南、四川、福建、贵州、甘肃、西藏。陕西、青海、新疆、宁夏准备将农村社会保险的行政职能职能转移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只有河南、江西、湖北三个省仍然将农村社会保险事务留在民政部门。中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1养老保险的城乡差别城市和农村的管理模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就业的形式所存在的差异,致使政府实行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致形成巨大的城乡差别。2养老保险的行业差异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因为行业差异也
20、存在着差异,尤其表现在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始终未能纳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并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这就使得城镇职工因为期职业的差异而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存在差异。3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虚设中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但长期以来对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混账管理,以致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运行,金额已达到1990亿元,人们担心新制度有流产的潜在危险。4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低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向退休的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但中国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相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和日益提高的民众生活水准,显得偏低。至2003年底,基本养老保险的月平均养老金仅为
21、579元,标准是较低的 2003年底,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月救助金额最高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北京市,全年人均月补差金额为233元。而且,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机制并没有建立,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为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例如企业年金等)。三、中国的失业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曾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此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不存在失业救济制度。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为适应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自1986年开始,中国政府逐步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为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
22、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中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以便能够保障部分被辞退的国营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1993年4月,国务院在总结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适度扩大了失业保险保障的范围,并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增加了救济的内容。但以国有企业为规范对象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非国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造成了这部分人“有险无保”;而且,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较弱,因覆盖范围窄而收缴的失业
23、保险费数额有限,失业保险基金主要实行市县统筹,没有普遍建立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基本解决了这些问题。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相应制定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制定发布了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北京、上海、重庆市政府颁布了失业保险的规定(办法),四川、山东、安徽、云南、新疆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了贯彻条例的通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有关通知,天津、河北、辽宁、吉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区劳动保障部门也都完成了地方性法规
24、、规章的起草工作。目前,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已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作用日益增强,在完成下岗职工 这里所称“下岗职工”是指被国有企业解聘而失业的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地区,失业保险已经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方式。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 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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