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运作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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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运作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维权的自治机构,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与之息息相关。但现实中业主委员会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其产生及运作情况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指出我国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相关立法的现状与不足,提出我国法律构建的建议。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业主 物业管理 法律规制 业主委员会是我国物业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受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历史及整个社会民主、法制观念、意识的局限,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运作体系还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发展。对业主委员会运作情况的分析,有助于找出制约物业管理发展的症结从而
2、加速物业管理立法,实现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制化。一、业主委员会产生与运作的现状分析(一)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背景、概念在我国,物业管理制度虽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真正意义上的业主委员会的出现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9月,全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组织在深圳万科天景花园正式成立了。深圳万科天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运作模式在深圳逐步推广,并在深圳物业管理的运作过程中取得相当好的成效。1994年6月,在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委员会运作体系被写进其中,得到了正式确认。作为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全国各地制定物
3、业管理法规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标准。因此,随着全国物业管理的发展,深圳的业主委员会运作体系也被全国各地纷纷采纳,业主委员会运作体系被推广到全国各地。业主委员会是指在物业项目内代表本区域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项目实施自治性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阎祖兴.物业管理法律实务.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78从我国司法实际来看,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物业区域内长期存在的、代表广大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必设机构,是业主自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业主自治自律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办理本辖区涉
4、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自治组织。它不仅是业主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也是业主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要求及程序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现时许多住宅小区业主的迫切愿望,因为有了业主委员会,就意味着业主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可以当家作主了。那么,业主委员会是怎么成立的呢?按照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使用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30%-50%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物
5、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规模大小,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设515人,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的组成人员中选举产生。其候选人可以由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提名,也可以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由参加业主大会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出席业主大会的全体
6、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当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在719人之间,每届任期由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可为每届23年,连选可连任。业主委员会在委员中选举一人为主任,23人为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应由业主担任。 (四)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召开会议的方式工作,会议可以是全体委员在一起召开,也可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至少过半数的业主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通过决议或决定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名业主委员会委员拥有一个投票权,业主委员会通过决议或决定应按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采取过半数以上赞成通过或三分之二赞成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业主委员会主任请假
7、,并可以委托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对需要表决的问题进行投票,如连续多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五)业主委员会的职责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除首次业主大会外,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在签订所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合同时,必须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业主委员会的便利条件损害业主的利益。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并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计划,除在业主大会上听取业主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外,在
8、日常的工作中应听取和了解广大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落实情况,并审核物业管理企业的各种年度报告。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公约的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修改及补充则是业主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尤其是对业主公约的实施监督的职责。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包括:提议职责、审议职责、执行职责、保管职责、告诉职责等等。二、业主委员会产生与运作中存在问题的法理分析(一)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1、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度大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业主权利意识缺失是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业主对于公用部分权利意识不强,在成立业委会过程中认识不到自己的权利,使
9、得在成立过程中不积极。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度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业主的维权意识不强,认识不到自己的权利,认识不到自身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不少业主不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对小区内的事情不闻不问,“只扫自家门前雪”。有的业主不愿意参与业主委员会,甚至连选举投票都不愿意参加;二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需求不一样,很难形成共同的观点,形成一致的行动;三是物业特别是住宅小区业主户数较多,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本身非常困难,通过业主大会按正规程序选举业主委员会就更加困难;四是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要在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目前有的地方法规要求居委员会参与,有的地方
10、法规则没有此要求),但往往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精力有限,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困难就更大;五是受召开业主大会的场所及经费所限等等。 2、业主委员会成立阻力大 在法理上这涉及到一个利益导向的问题,所谓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是愿望的满足。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50具体分析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某些业主出于维护各自的既得利益的目的,在实际中给业委会成立带来了不小的阻力。业主委员会成立的阻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来自原房地产开发商的阻力: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存在诸多的问题,如开发质量问题、办理产权证问题、配套设施及服务承诺不到位问题以及
11、房地产开发商将共用场地占为已有等。房地产开发商害怕成立业主委员会,他们担心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有了一个组织来对付他们。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总是想阻止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有很少房地产开发商会主动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二是来自现管物业管理公司的阻力:现管物业管理公司害怕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会对他们的工作形成压力,如对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物业管理财务的检查、甚至会害怕业主委员会炒掉他们。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业主委员会一成立就要求降低物业管理管理费或马上就要炒掉原物业管理公司的例子。所以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他们在很多时候还阻止成
12、立业主委员会。三是来自一些既得利益者的阻力:如一些共用区域被某些业主擅自占有,业主擅自改变了物业的使用功能,乱搭建影响了他人的生活等。这些既得利益者也不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甚至会阻止成立业主委员会,他们也害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自己的既得利益可能就没有了。3、业主委员会规范成立的不多 受某些因素的影响,即使在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秩序框架中也会产生违反规范的现象。业委会出现这一问题主要因素有:业主对公用部分意识不强,业主的时间有限,小区业主人数众多,召开业主大会的场地及经费有限等原因。目前,完全符合物业管理法规的要求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并不多,即使已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就经
13、常出现一部分业主对原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承认,有时一个小区内出现两个业主委员会等。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随机性大 这反映的也是一个利益导向的问题,业主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会选择“会混”的人。这种以利益导向为指导的行为就造成了业委会素质不能保证的现象。一些在现代城市里,人们的生活交往并不是以住宅区为单位的。小区之内的广大业主之间并不熟悉,也缺少联系,所以在同一个小区内相互不认识、不了解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往往谁站出来业主就选谁,甚至业主会选举“最坏的人”和“最跳的人”,他们可能认为这些人“会混”,能为他们带来利益。在选举中,业主委员会当选的成员随机性很大,这样就造成
14、了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低下,业主委员会运作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二)运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黑色交易” 法理上分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有存在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正是在不正当利益的驱使下产生了黑色交易。不久前,北京市小区办召开的“共建和谐社区”座谈会上,某业主委员会主任自称,他刚上任一个月,就有一些希望在社区内开展经营的物业公司找他“吃饭”,有的甚至还暗示要给他好处费。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著名物管专家舒可心也称,朝阳园目前物业费每年高达1400万元。前不久,有一家物业公司出价六位数,要求他换掉现在的物业公司。缺乏监督的业主委员会已成为不法者牟取私利的工具,成为物业管理
15、健康发展的一大祸根。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人热衷于当业主委员会成员呢?事实上,随着我国物业管理进程的加快,各小区业主大会的陆续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也越来越明显,而此前由物管公司或开发商侵占的小区业主的权益也开始逐渐被收回。业委会具有代替业主行使监督物管公司权,尤其是目前已明确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业委会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收入支配权。在利益的驱使下,很有可能出现某些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收买或拉拢业委会成员,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分析可得出,立法中存在缺陷致使了业委会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不明确。所谓法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
16、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是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而获得利益的能力或资格。物管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一规定从立法上说似乎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却有不少困难,学术界和法律界对其法律地位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诉讼法上称为其他组织)。理由为业主委员会符合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是经选举产生核准登记成立的,具有合法的地位有一定
17、的组织机构和运营财产。有人则认为,业主委员会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他们的理由是:关于“其他组织”,判断其是否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标准是它有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它有没有自己的财产以及它是否合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本身没有经过法律上的登记,没有可供支配的财产,即使业主专门授权给它来行使诉讼主体的权利,一旦败诉,它也无法承担赔偿等诉讼后果。既然不能承担诉讼后果,又怎能赋予它诉讼主体资格?它根本无诉讼主体资格。3、业主委员会缺乏经费,不能有效地开展管理活动 立法是用以调节利益的,立法没有明确肯定,必然致使某些利益得不到保障。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来源,造成了由于缺乏经费不能有效
18、地开展物业管理活动,自然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就不能很好地维护。实践中还出现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借口缺乏办公经费而拒绝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科苑新村(一期)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从物管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办公经费。但成立近四年了,一共只报销了1000多元钱,平时交通费、电话费,一般都是自己出。由于没有经费,如果出现房屋维修、公共设施维修以及一些法律问题,就请不到专业人士咨询。而且,很多业主委员会成员都很忙,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工作。在业主业委员会中,还有几位成员经常以缺乏办公经费为由拒绝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4、业主委员会超越代理权范围、滥用职权 在法理学看来,权利是利益的载体,滥用权利一
19、定是为了追求某种超越法定界限的利益。滥用权利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人,以合法权利开始,行使过程中超出;客体是法律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利益;主观方面一定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为后果发生的行为。物业管理条例虽然作出了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条款过于抽象,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条例中也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超越业主大会授权范围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业主委员会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上述问题导致了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超越代理权的范围或者在根本没有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或者全体业主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甚至还出现了滥用职
20、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情况。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高层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得到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且没有任何审查的情况下,便同意了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年之中,小区内的675家住户少则分摊到2000多元维修费用,多则近4000元。在业主们的强烈要求下,业主委员会才召开了部分业主会议,要求物业在5天内公布明细账目、支出总额及每平方米分摊的费用,但事后又杳无音信。更有甚者,上海都市庭院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上要求颁发“重大贡献”,受奖者是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索赔有功人员”,奖金总额为16万余元。后因业主非议未能全部兑现。此后,业主们陆续发现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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