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及处理医疗纠纷程序6.doc
《【推荐】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及处理医疗纠纷程序6.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推荐】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及处理医疗纠纷程序6.doc(2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1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知识汇总4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途径9医疗纠纷处理程序12大王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处理的流程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限制20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一)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 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2、参加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3、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
2、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应当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
3、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3、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其内容如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发生的情况,如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和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事故情况,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等;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三)受理当事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4、申请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3、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
5、、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申请时间。*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 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具体请求。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等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4、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时效为一年。时效期的计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算起。5、卫
6、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明理由。审查内容: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去定的行医资格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医、患方)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隋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就应当将争议案件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无需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医患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
7、识一致;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明显,损害后果简单确切, 无需技术鉴别;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双方协商认定的医疗事故和等级 符合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争议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只要求卫生行政就争议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告知受理通知书应注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提起申请的时间;决定受理的情况;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的时间;与负责鉴定的工作的医学会进行联系的时间方式;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的调查处理职责。(四)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1、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
8、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书,并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应准备的材料目录*当事人有关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或答辩材料及鉴定费*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
9、、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到重新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及申请送交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五)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的过程进行审核1、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对其鉴定结论作出的过程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参加鉴定的人员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资格;参加鉴定的人员的专业类别是否与被鉴定的医疗事实相吻合;参加鉴定的专业人员人数、鉴定人员比例
10、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3、经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能采信,并应当要求组织鉴定的医学会重新鉴定,必要时组织调查,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六)应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1、医疗事故赔偿调解不是必须进行,需要征得医患双方的同意,已经明确表明要求调解的,在确认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后,属于医疗事故的,即可进入调解程序;2、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调解成功制作调
11、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主持行政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名称;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般情况。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患者的姓名、性年龄、职业,住址,疾病情况等,如果参见调解的不是患者本人,还应当注明与患者的关系,如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等;医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提供的材料,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经过协商达成的一致协议,主要为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数额、履行方式、生效时间、对双方今后与该争议有关权利、义务的影响等;医患双方签字,主持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盖章;调解书一式3份,医患双方各1份,卫生行政部门存档1份。3、调解不成功的,或者调解达成协议
12、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告知双方当事人终结调解。4、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其报告的有关内容定如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时间和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要过失行为和造成过失行为的主要原因;确认的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对患者的损害程度;双方协商的结果、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整顿措施,领导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理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和追究责任程度的建议;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副本;其他应报告的内容。5、医疗事故
13、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判决书。(七)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1、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裁量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2、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3、需要给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据行政隶属关系提出建议或者作出决定。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知识汇总医疗事故处理程序随着消费观念的嬗变
14、及卫生保健意识的日渐增强,人们对自身健康与疾病防护有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国内在医疗设施与技术手段方面还相对滞后,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医疗纠纷与矛盾。本文试就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与办法方面作一简要介绍。医疗事故可以分成两类,即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引起的事故,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所引起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又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结果造成病员死亡,其中完全因医务人员过失的,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严重,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的,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
15、员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目前,对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诊疗护理虽有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四)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
16、理解剖部门进行。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
17、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以防止对患者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医疗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同时,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1、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
18、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规定报告制度有以下作用:(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2)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
19、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 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
20、一方负责。(3)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疗机构采取的及时有效的措施包括: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
21、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为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力争把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降低到最低。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
22、,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是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做出准确鉴定、准确定性、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医疗单位在接到有关当事医务人员、其所在科室发生医疗事故的报告以后,应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发生不利于医疗事故处理的事情。4、调查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
23、位提出查处要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寻找根据,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过程,这是整个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关键环节。调查的过程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检验。首先,病员的病历是记载病情发展过程、记录医生医治方法和思路、反映医生责任心的最原始的资料。为了查明事故真相,必须对病历进行文件检验以判断病历是否被涂改。其次,对现场勘察提取的药品、药瓶和残存的药液、病员的血液、尿液及分泌物做药物分析和标本。再次,如果怀疑病员错输异型血、怀疑换错新生儿、怀疑同种异体器官移植不当,则需要做血型检验。最后,若怀疑事故是由医疗设备故障造成,则需请专业人员对医疗设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推荐 卫生 行政部门 受理 处理 医疗纠纷 程序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3898.html